
公平交易法與企業訂價策略-個案剖析
淡江大學會計學系
趙揚清
隨著經濟自由化與全球化的發展情勢,面對國際競爭壓力,各國紛紛倡導解除政府的不必要管制,開放公民營企業間相互競爭,另一方面,則為防止在自由競爭環境下,市場力較大的企業濫用其控制市場的優勢力量,限制或阻礙市場的競爭,以及不具影響力的企業藉由仿冒或不實廣告標示等不公平競爭手段招徠顧客,打擊競爭對手,乃制訂競爭法(Competition Law,一般稱之為公平交易法,簡稱公平法)規范企業經營的競爭行為,期使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并使事業在公平法的游戲規則下,從事自由公平的競爭,使社會經濟資源發揮最大的效能,促進經濟的安定與繁榮。
產品的訂價問題則在經濟自由化、全球化的競爭壓力下,更形復雜,對企業而言,不僅須慎思其內在相關生產因素的成本組合與結構,作為訂價步驟時考量的起點,而且尚須衡酌其外部水平關系競爭對手的價格比較,以及垂直關系交易相對人的互動關系;當然亦不可忽略自由競爭下的公平法游戲規范。
本報告采個案剖析方式,說明在公平交易法下,對企業訂價策略之規范,約可歸主要重點如下:
一、獨(寡)占事業對價格不得為:(一)不當之規定、維持或變更;(二)無正當理由,迫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二、具水平競爭關系的事業,不得為聯合訂價壟斷市場。
三、事業對其垂直關系交易相對人,不得限制其轉售價格。
四、事業不得無正當理由,對同一競爭階層不同交易相對人給予價格上之差別待遇。
五、企業不得以掠奪性訂價方式,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
六、企業不得以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競爭,或參與聯合訂價壟斷市場。
一、獨(寡)占事業對交易相對人價格的不當剝削
獨(寡)占事業可從相關產品市場、地理市場,甚至時間因素來認定,進而以市場占有率來判斷其是否能控制市場,擁有「排除競爭的能力」。在「大臺北區瓦斯公司超收基本度數費用一案」中,該瓦斯公司在新竹以北地區的市場占有率高達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