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熱線
400 180 8892
前言 全球能源體系大變革下,中國新能源行業正處于飛速發展的關鍵階段,誕生了更多的新需求、新機遇。越來越多企業在新能源領域不同細分賽道開始耕耘。截至2021年底,我國光伏發電并網裝機容量達到3.06億千瓦,連續七年穩居全球首位,風電并網裝機容量突破3億千瓦大關,連續12年穩居全球第一,中國風光電企業在全球市場份額居于前列。隨著“十四五”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的實施,新能源行業顯現出巨大的增長潛力。 “新”政策:國家引領和政策扶持 “十三五”期間,為推動高效光電、大型風電等新能源產業快速發展,我國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政策動態調整機制和配套管理體系,不斷加大對可再生能源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十四五”期間,發展目標旨在促進可再生能源大規模、市場化、高質量發展,大力推進風電和光伏發電基地化建設和分布式開發,同時提升可再生能源存儲和消納能力,市場化發展可再生能源。 新能源發展政策的演變,旨在讓國內外社會全面了解中國能源政策和發展狀況,充分體現國家意志和政策支持,進一步優化新能源產業發展環境,提升產業創新能力和發展質量,持續推動新能源實現高質量躍升發展,推動我國從能源大國向能源強國不斷邁進。 “新”市場:資本市場“新”時代 2022年前三季度,中國內地IPO市場有304只新股上市,融資規模達4,856.32億元,同比上升29%,其中電力設備及新能源行業有17只新股上市,融資規模達到348.17億元,同比上升124%;前10大IPO共計融資1,465.83億元,其中,光伏組件制造商晶科能源、新能源電池制造商華寶新能、風力發電機制造商三一重能占據三席,募集資金占比14.63%;A股IPO新上市公司市值40,222.72億元,電力設備及新能源行業新上市公司市值達3,401.04億元,占比8%。截止2022年12月,新能源概念股共有212只,融資總額達到1,957.49億元,為新能源行業的壯大發展提供了必不可缺的資金支持。 “新”關注:IPO財務審核要點 上市是一項復雜的系統性工作,A股上市核查在廣度、深度和顆粒度上都有很高要求,新能源企業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提前做好各方面準備工作——尤其是財務數據的核查,是監管關注的重點,也是很多企業IPO折戟的主要原因。基于豐富的新能源行業經驗,結合A股上市要求,總結了以下IPO審核中需特別關注的財務問題: 收入確認 新能源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為保證在維持現有業務的同時有足量的資源持續投入研發項目,企業常會制定以客戶和市場增長為導向的銷售政策和激勵機制。此外,受新能源企業海外業務擴張的影響,營業收入外銷占比持續上漲,伴隨收入來源地域跨度廣、境外貿易術語的多樣性,收入確認的復雜性進一步增加。同時,因新能源行業技術更新變化較快,行業政策的不確定性強,收入不可預期的波動頻繁發生。以上因素都使監管更加關注新能源企業收入的真實性和穩定性。 新能源企業針對收入主要關注以下方面: 針對新能源企業的收入確認,識別控制權轉移相關的合同條款和條件,結合上游、中游和下游價格變動情況,分析企業收入、利潤、凈利率波動原因及合理性。將企業銷售價格與與供銷市場平均價格、同行業可比公司價格、行業綜合價格指數進行橫向對比分析; 針對新能源產品外銷收入,企業應關注境外收入與海關申報收入的差異及合理性、境外銷售的地域分布情況、境外銷售價格與毛利率合理性分析、境外客戶核查工作、及出口退稅的合理性; 針對新能源行業經銷模式收入,需要關注主要經銷商收入、占比及變化原因,關注經銷商收入集中的情況及原因,對主要經銷商銷售實現情況和期末庫存情況進行核查。關注經銷商選取標準及經銷商渠道的穩定性。關注經銷商是否與企業存在關聯關系,信用政策是否與經銷商的信用評級相匹配。關注經銷商模式下收入確認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只有綜合考慮企業在轉讓商品前是否擁有控制權,是否承擔主要履約責任及存貨風險,對商品是否具有自主定價權等因素才能按總額法確認收入,否則應按凈額法確認收入; 了解新能源銷售業務銷售退回情況及退回比率,關注訂單取消、延期或變更的情形和具體金額,了解退貨、召回、索賠的具體情況及相關的會計處理。 產品質量保證金 根據新收入準則,對于在銷售合同中約定的質保服務,企業應當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該合同所包括的單項履約義務,對于不能作為單項履約義務的質量保證,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因新能源行業產品品類的多樣性,企業針對不同類型產品質量保證金的計提比例,針對產品質量保證金的使用與沖銷的時點以及金額,更多的依賴于主觀判斷和估計。對于銷售質保金主要關注以下方面: 結合具體合同條款,解讀質保政策的具體內容,識別質保服務是否單獨作價,對于客戶能夠選擇單獨購買質量保證的,表明該質量保證構成單項履約義務,并將部分交易價格分攤至該項履約義務;分析當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時,企業所需承擔的權利義務情況,除維修外如需承擔其他責任義務(如:延長質保期、賠償損失、遭受訴訟等),應考慮參考歷史經驗或行業慣例預計未來將發生的支出和可能性,確認預計負債和相關費用; 了解企業質保期間的起始及終止時點、整體質保期的分布情況;比較同類型產品下,企業對不同客戶的質保條款是否存在較大差異,并將企業質保計提政策與同行業進行對比,確認企業計提比例和使用情況是否合理;對于與企業正常質保條款不同的約定,應考慮對單項履約義務構成及合同履約價格分攤確認的影響,對于可能涉及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還應考慮或有負債的計提; 分析報告期內質保金的計提金額、實際發生金額、沖銷金額變動情況,關注質保金計提金額與報告期內收入的匹配關系以及質保金計提比例的測算過程,確認質保金是否充分計提。 新能源特殊收入 新能源企業特殊收入主要是新能源電站的收入,包括電站開發建設和發電業務。 不同模式下的電站開發建設收入確認方式 EPC模式,工程總承包模式(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建設公司負責電站的設計、設備采購、工程建造、試運行及工程技術服務,直至竣工移交。 新收入準則下,EPC合同收入的確認應分項進行確認。在合同簽訂后企業應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出該合同中所包含的設計、施工、建安等單項業務,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的設備或服務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在控制權轉移時分項確認相應的收入。 實踐中,由于EPC各項服務內容難以明確區分,收入確認方法和時點的選擇,存在著較大的不明確性,按新收入準則規定,更要求企業在合同開始之前對EPC各個環節進行合理、有效評估,需要對劃分為單項履約義務的實踐環節加以明確識別,為后期收入與成本確認提供時點和時段依據。 BT模式下電站轉讓的收入確認:建設-移交(Build-Transfer)。BT模式是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后移交給業主,業主向投資方支付項目總投資加上合理回報的過程。將電站開發銷售作為日常經營活動之一的企業,可以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確認相關業務的收入。光伏電站的銷售以股權轉讓方式進行交易,但其交易實質為以股權轉讓的方式銷售電站資產,電站項目公司的電站資產為企業的銷售標的,企業應以電站項目公司股權標的對價加負債價值為基礎確認主營業務收入,將電站資產確認為電站銷售成本。 對于對外轉讓的電站,前期開發階段發生的費用支出計入當期費用,企業應在擬銷售電站的立項文件中明確持有意圖為對外銷售,方可直接采用收入準則對相關股權的轉讓進行處理。 對于以股權轉讓方式出售項目公司,企業應當在股權交割的工商變更完成且根據不可撤銷銷售合同判定相關電站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相關客戶時,作為電站銷售業務的收入確認時點。 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為節能服務行業特有的經營模式,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項目的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為實現節能目標向用能單位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支付節能服務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潤。 若企業自建固定資產并為客戶提供服務,則應按照建造成本確認在建工程并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轉為固定資產并計提折舊,在運營期間確認電費收入,最后移交時作為固定資產處置進行會計處理;若企業為客戶提供建造服務并提供運營服務,應根據收入準則將建造活動和發電運營識別為兩項單獨的履約義務,在履行相關義務時確認收入。 發電業務收入確認方式 電力銷售收入主要由標桿電價收入和補貼電價收入構成。標桿電價收入為上網電價中脫硫燃煤機組標桿電價部分對應的收入,一般按月結算;補貼收入為可再生能源電價補助金,一般按年撥付。 由于補貼收入與上網電量有關,補貼電價可視為電量價格的組成部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在實現售電收入時計入營業收入。 企業應關注發改委上網電價批復、電費結算單、電量抄表記錄及電力公司電費結算系統上網電量的一致性,評價企業收入確認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 存貨管理 新能源行業原材料價格周期性波動的特點要求企業具有較強的存貨管理能力,若上游原材料價格出現急劇波動且企業未能有效做好庫存管理,則可能導致企業存貨跌價或生產成本大幅波動,從而擠壓企業盈利空間。對于企業存貨主要關注以下方面: 關注存貨跌價準備的充分性、原材料采購與耗用、產成品與主營業務成本之間匹配的合理性以及存貨盤點制度和執行情況等; 關注企業發出商品、異地存放的存貨盤點情況,尤其針對在海外設立生產基地或將產品存放在境外自有倉庫或由境外第三方倉庫代保管的部分。對于境外自有倉庫,企業應關注其庫存管理的內控執行情況,定期對存貨進行盤點;存放于第三方倉庫的存貨,企業需提前了解清楚倉管的所有權歸屬,在與第三方簽訂的代保管協議中明確存貨的歸屬權、存貨毀損滅失風險的權責劃分; 對于新冠疫情下存貨現場盤點存在困難的情況,企業更應密切關注存貨的數量和狀況,關注內部控制不完善可能出現的職責不分離、缺乏現場管理等問題,充分考慮疫情下的存貨滯銷、過期變質等問題引發的存貨減值風險; 關注針對采購入庫、原材料領用、成本核算、庫存盤點等的存貨內控管理及執行; 定期評估合同的執行情況,對于潛在虧損合同,是否有權終止,如果預計存在合同虧損則需要將預計的虧損進行入賬處理。 關聯交易核查 近年來,新能源企業為改變產品和經營模式單一,議價能力較弱的現狀,逐步拓展業務領域,加大對外投資力度,實現前向后向一體化。隨著產業鏈的延伸,企業管理架構也日益復雜,關聯方交易的必要性、合規性和公允性成為監管機構關注重點。是否來源于顯失公平的交易,是否存在對關聯方的利益輸送成為上市核查重點。 企業應當披露是否存在通過關聯交易調節收入、利潤或成本費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輸送。部分新能源企業由控股股東通過分拆新能源相關經營資產設立,企業與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的關聯采購、關聯銷售、關聯方資金拆借等多種關聯交易應當進行專項核查說明。新能源企業應規范公司治理,嚴格履行關聯交易內部決策程序,規范財務內控制度,完善內控制度建設,避免在無商業實質的情況下為關聯方墊付成本費用、代為償還債務、有償或無償資金拆借等行為,同時應評估關聯交易占比,評估對企業獨立性的影響,并采取措施減少關聯交易的規模。 政府補助 新能源企業在發展初期,由于不具備經濟性,其生產成本較高,為促進新能源行業高質量快速發展,國家針對新能源的財稅政策日益豐富,政府補貼和稅收優惠力度較大。 為應對監管機構的核查,企業應關注以下方面: 政府補助占稅前利潤和凈利潤的比例,是否對相關補助存在嚴重依賴以及政府補助的可持續性; 區分企業獲得的政府補助是與收益相關還是與資產相關,關注其認定依據、認定的準確性:若認定與資產相關,關注相關資產的情況,企業對應相關資產使用年限將政府補助轉入營業外收入和其他收益的時點、金額與依據;若認定與收益相關,關注政府補助是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成本費用還是以后期間成本費用; 關注政府補助項目的違約風險和處罰風險,企業應注意規范內控管理。 需要特殊關注的是由于新能源企業獲得的政府補助和稅收優惠占凈利潤的比例普遍較高,一旦未來稅收優惠和政府補貼有所調整,就會對其盈利能力造成打擊,影響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例如,自2021年起,中央政府不再對光伏電站的電價進行補貼,應結合光伏產業發展趨勢,下游企業需求狀況,判斷該政策是否會對企業持續經營能力產生影響。 應收賬款 由于新能源產業的蓬勃發展,相關企業為了占領更大市場份額,信用銷售、并購等現象普遍存在,導致應收賬款余額較大。新金融工具準則于2018年正式啟用,企業需要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相關規定處理應收賬款的確認、減值等事項,尤其是金融工具的減值從已發生損失模型轉變為預期損失模型。預期信用損失,是指以發生違約的風險為權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損失的加權平均值,企業應當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評估相關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自初始確認后是否已顯著增加,并按照不同情形分別計量其損失準備、確認預期信用損失及其變動。在實際操作中,由于應收賬款余額重大且計算預期信用損失涉及管理層重大判斷,因此其成為審核的重點。 應對應收賬款的核查,企業應主要關注以下方面: 企業是否對客戶信用評級、償債能力進行監控,是否適時調整信用政策和信用期,是否采用過于激進的信用政策; 企業是否與客戶定期對賬,嚴格按照信用政策的時點提前預告收款、定時進行催收; 企業的部分電站可能存在尚未納入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項目清單的情況,對于這些電站,企業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是否獲得上網電價的審批,其歷史上是否存在未順利獲批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的情況,機組并網時間是否符合可再生能源電價補助要求; 企業確認預期信用損失模型計量方法的合理性,是否在評估時考慮所有合理且有依據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 對于境外銷售,企業應關注是否涉及反傾銷反補貼保證金(雙反保證金),及時評估雙反調查下信用減值損失風險,評估企業未來發生雙反保證金補繳或者退稅減少的可能。 雙反保證金
雙反保證金是指反傾銷保證金和反補貼保證金,在企業出口產品時,進口國家可能使用反傾銷和反補貼等貿易救濟措施,以恢復正常的進口秩序和公平的貿易環境,保護其國內產業的合法利益。若被判定補繳雙反保證金,將嚴重影響企業合法利益,對境外銷售企業帶來嚴重沖擊。雙反保證金征收比例大都較高,預繳雙反保證金后需關注其信用減值風險,企業每年應聘請雙反律師出具專業意見,對裁定損害的風險作出充分評估,密切關注海外雙反調查政策,合理預估雙反保證金信用減值損失。 未來將有更多新能源企業選擇A股IPO,上述關注重點,體現了監管機構在審核工作中對企業財務信息的披露質量的重視。建議企業及早引入有經驗的專業機構,提早識別潛在財務問題,及時梳理和診斷各項內控流程,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全面提高財務核算質量,盡可能在上市申報業績期開始前完成主要問題的整改,并積極做好各項準備工作來迎接資本市場的挑戰和機遇。 除上述財務關注重點外,新能源企業在A股IPO過程中同樣也存在其他常見共性問題,如關于實際控制人的認定、同業競爭、核心技術人員認定、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研發費用資本化、股份支付、商譽減值、環保問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