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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6號
一、關于單項交易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相關的遞延所得稅
不適用初始確認豁免的會計處理
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 所得稅》
等準則。
(一)相關會計處理。
對于不是企業合并、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 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或可抵扣虧損)、且初始確認的資產和 負債導致產生等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的單項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賃期開始日初始確認租賃負債 并計入使用權資產的租賃交易,以及因固定資產等存在棄置 義務而確認預計負債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簡 稱適用本解釋的單項交易),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 ——所得稅》第十一條(二)、第十三條關于豁免初始確認 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規定。企業對該交易因 資產和負債的初始確認所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 扣暫時性差異,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 所得 稅》等有關規定,在交易發生時分別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
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
(二)新舊銜接。
對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釋的財務報表列報最早期間的期 初至本解釋施行日之間發生的適用本解釋的單項交易,企業 應當按照本解釋的規定進行調整。對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釋的 財務報表列報最早期間的期初因適用本解釋的單項交易而 確認的租賃負債和使用權資產,以及確認的棄置義務相關預 計負債和對應的相關資產,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 暫時性差異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解釋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8 號. 所得稅》的規定,將累積影響數調整財務報表列報最 早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關財務報表項目。企業進行
上述調整的,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相關情況。
本解釋內容允許企業自發布年度提前執行,若提前執行
還應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相關情況。
二、 關于發行方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關股利的
所得稅影響的會計處理
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 所得稅》
等準則。
(一)相關會計處理。
對于企業(指發行方,下同)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7 號 金融工具列報》等規定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 (如分類為權益工具的永續債等),相關股利支出按照稅收
政策相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企業應當在確認應
付股利時,確認與股利相關的所得稅影響。該股利的所得稅 影響通常與過去產生可供分配利潤的交易或事項更為直接 相關,企業應當按照與過去產生可供分配利潤的交易或事項 時所采用的會計處理相一致的方式,將股利的所得稅影響計 入當期損益或所有者權益項目(含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對 于所分配的利潤來源于以前產生損益的交易或事項,該股利 的所得稅影響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對于所分配的利潤來源于 以前確認在所有者權益中的交易或事項,該股利的所得稅影
響應當計入所有者權益項目。
(二)新舊銜接。
本解釋規定的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確認應付股 利發生在2022年1月1日至本解釋施行日之間的,涉及所 得稅影響且未按照以上規定進行處理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解 釋的規定進行調整。本解釋規定的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 具確認應付股利發生在2022年1月1日之前且相關金融工 具在2022年1月1日尚未終止確認的,涉及所得稅影響且 未按照以上規定進行處理的,企業應當進行追溯調整。企業
進行上述調整的,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相關情況。
三、關于企業將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修改為以權益結
算的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
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
等準則。
(一)相關會計處理。
企業修改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協議中的條款和條件, 使其成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業應當按 照所授予權益工具當日的公允價值計量以權益結算的股份 支付,將已取得的服務計入資本公積,同時終止確認以現金 結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確認的負債,兩者之間的差額計 入當期損益。上述規定同樣適用于修改發生在等待期結束后
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長或縮短了等待期,企業應當按照修改 后的等待期進行上述會計處理(無需考慮不利修改的有關會
計處理規定)。
如果企業取消一項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項以 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權益工具日認定其是用來替 代已取消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滿足可行權條件而
被取消的除外)的,適用本解釋的上述規定。
(二)新舊銜接。
對于2022年1月1日至本解釋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釋規 定的上述交易,企業應當按照本解釋的規定進行調整。對于 2022年1月1日之前發生的本解釋規定的上述交易,未按照 以上規定進行處理的,企業應當進行調整,將累積影響數調 整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關財務報表項目,對
可比期間信息不予調整。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該會計政策
變更的性質、內容和原因,以及當期財務報表中受影響的項
目名稱和調整金額。
四、 生效日期
本解釋“關于單項交易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相關的遞延所 得稅不適用初始確認豁免的會計處理”內容自2023年1月1 日起施行;“關于發行方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關股 利的所得稅影響的會計處理”、“關于企業將以現金結算的股 份支付修改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內容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