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網訊 近日,《反壟斷法》首個實施細則———《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申報規定)(國務院令第529號令)出臺。按照《申報規定》的要求,企業的合并、控股行為軍需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
《申報規定》明確,有兩種情況下的經營者應事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其一,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其二,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至于營業額的計算,《規定》稱應當考慮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特殊行業、領域的實際情況。此外,營者集中未達到上述規定的申報標準的,但按照規定程序收集的事實和證據表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也將依法進行調查。
據悉,按照《申報規定》標準,一方面我國絕大多數限額以上企業的并購活動不需要申報,同時又可以把規模較大的經營者集中,特別是容易導致市場支配地位的跨國經營者集中納入申報范圍,防止產生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后果。從目前掌握的資料看,這一申報標準,低于瑞士、阿根廷等國家,高于德國、法國、日本等國家,與我國市場容量較大、企業數量多的情況是相符的,也與鼓勵企業做強做大的產業政策目標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