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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投資人民幣基金稅務合規的關鍵稅務風險點分析

 人民幣基金稅務合規的關鍵稅務風險點

 

 

目前人民幣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最主流形式是采用合伙企業架構,其稅務合規風險主要存在于兩大方面:

 

 

第一是針對有自然人投資者的基金自然人投資人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是否準確。國家層面已經出臺了針對創投基金的稅收優惠政策,即《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文),因此各級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8號文規定的條件檢查稅收優惠資格是否適用,以及是否有超范圍適用的稅收優惠的現象。如果基金不符合8號文規定的條件,那么對于基金取得的項目退出收益,自然人投資者應當適用5%至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是針對稅法規定的合伙企業先分后稅原則,基金各合伙人是否準確進行了先分后稅。實務中很多基金及其合伙人對于先分后稅理解有誤,認為是先現金分配再交稅,或者是分配至合伙人的現金超過合伙人投資本金后才需要開始繳納所得稅。然而稅收法規的規定也非常明確,合伙人的應稅所得,既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也包括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因此,不論投資者是否已經全部收回投資本金,或基金當年是否已實際分配,只要基金層面有利潤(根據相關稅收法規進行調整后的應稅利潤),則各合伙人就應當就該基金層面的應稅所得計算繳納稅款。

 

上述兩項風險點的相關稅收規定明確,實務中也已有較多稽查補稅的案例出現,人民幣基金以及投資者應當在準確理解稅法規定前提下做好合規,以降低相關稅收風險。

 

在合伙制基金存在個人合伙人時,合伙制基金需要為個人投資者進行納稅申報或者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上述稅務事項將會由合伙制基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管,基金管理人應做好納稅合規的工作。

 

機構合伙人盡管不需要在合伙制基金所在地主管稅局申報納稅,但也是需要根據“先分后稅”原則將基金整體應稅所得乘以應分得的比例并入其所得稅應納稅所得,并在機構合伙人所在地主管稅局申報納稅。在此過程中,機構合伙人還面臨自己的應稅所得究竟如何確認的風險點。前文闡述過機構合伙人并不是投資額全部回本后才開始交稅,而是在基金層面存在“應稅所得”即應當交稅,而基金層面的“應稅所得”首先是要基于基金會計利潤進行一定納稅調整,其次基金的合伙協議中通常只是約定基金取得項目回款后的分配次序,實際上并沒有直接約定按什么比例分配基金層面的應稅所得。而且在基金涉及超額收益分配時,各個合伙人實際利潤分配比例與實繳出資比例之間會存在較大差異。同時機構合伙人通常也并不完全掌握基金的具體運營情況。這些因素將導致合伙人較難以直接準確的計算自身應稅所得,需要管理人及各合伙人協商約定一致。

 

人民幣基金稅務合規的關鍵稅務風險點的應對

 

 

針對基金稅務合規面臨的關鍵風險點,基金可以根據自身的特點,合理合規的最大程度適用稅務優惠政策,比如在符合2019年8號文政策的要求下享受創投基金的優惠政策,使基金的個人投資者能夠享受到稅收優惠。

 

對于存在機構合伙人的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能夠準確的向合伙人提供應稅所得分配信息,以便于機構投資人準確做到稅務合規。但考慮到基金合伙協議通常并沒有清晰約定應稅所得分配,因此這個工作對管理人還是存在一定難度的,一些管理人已經面臨投資者要求準確計算應分配應稅所得的要求,我們認為這也是未來合規趨勢。

 

就合伙基金的稅務申報以及為機構投資者準確分配應稅所得事項,普華永道研發了數字化的基金稅務管理工具來高效的幫客戶處理這部分合規事項,即“基金稅管家”,它首先可以根據導入的信息自動化生成基金稅務申報所需要的所有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同時對于機構投資人也可以生成應稅所得分配表,極大地提高基金稅務合規效率。除了這些基本功能以外,我們也在持續開發基金增值稅申報模塊、創投優惠政策管理以及稅務數據可視化管理等功能,希望能夠最大限度幫助到客戶。

 


“消失的”地區稅收優惠政策

 

 

在2019年以前,全國各地很多地區出于鼓勵當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發展目的,對合伙企業稅收法規有一些相對寬口徑的解讀,即基金取得的股權轉讓收益無需并入合伙制基金的生產經營所得按5%至35%超額累進稅率納稅,而是按照20%稅率的繳納個人合伙人的個人所得稅。

 

財稅[2019]8號文件的出臺,是從國家稅收法規層面正式認可在特定條件下合伙制基金的個人合伙人可以適用20%的股權轉讓所得稅率,但同時比照個人直接持股轉讓的相關規定,明確管理費等費用不得扣除。相比于個人直接轉讓股權的20%稅率而言8號文給予了更進一步優惠,例如不同項目之間的盈虧可以在同一年度內互相抵扣,項目退出時暫不預繳稅款,而是到次年3月31日之前才由基金代扣代繳等規定,都更有利于個人投資者。

 

隨著8號文的出臺,部分地區原先的20%稅率解釋口徑就與8號文產生了不一致,存在稅收風險。我們建議基金管理人應關注該稅收風險。

 

2021年底,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2021年41號公告,明確規定了股權投資類合伙企業及個人獨資企業必須采取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不得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個人投資者通過搭建采用核定征收的企業取得基金投資所得,并降低稅務成本的做法,將存在極高的稅務風險,另一方面對于合規納稅的基金或投資者也存在著不公平之處,不利于股權投資行業長期健康發展。

 

各地區性的股權投資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以及“核定征收”政策的取消,長期上有利于國內關于私募股權基金行業稅收征管的統一,營造私募股權基金行業更加公平有效的行業競爭局面。有助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資以及投資人考察基金管理人時更回歸基金管理能力本身,避免采用過于激進的稅務安排降低稅務成本,從而降低管理人及投資人的稅務風險。

 

隨著國家寬政策嚴征管的稅收管理趨勢,基金管理人更應當提升稅務合規管理水平,妥善處理好管理人自身以及所管理基金產品的稅收事項,通過合規水平的提升降低基金及投資人的稅收風險,體現管理人價值。同時,對于國家目前持續出臺的系列稅收優惠政策以及熱點地區稅收優惠政策,管理人在選址或搭建架構時依然可以在符合相關條件情況下應享盡享。

 

“熱點”地區稅收優惠政策

 

 

2020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對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作出全面部署和具體安排。在大灣區方面,珠海橫琴、深圳前海、廣州南沙均是《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中明確的重大合作平臺。2021年9月,出臺的《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和《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以及2022年6月,出臺的《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方案》,均是對這三個平臺的建設進行全面規劃部署。

 

在基金行業比較關心的個人所得稅問題上,以下四個地方的優惠政策各有差異。

 


 

享受珠海橫琴和海南自貿港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收入類型包括了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經營所得等,南沙暫未出具實施文件。

 

在享受優惠政策方面,企業需要關注人才范圍、勞動合同、社保要求等。另外,珠海橫琴和海南自貿都特別強調在當地實質性經營,避免這些地方成為“避稅港”。

 

根據今年年初橫琴人才認定標準的指引,企業需要留存橫琴辦公場所的實質性經營相關證明。而海南自貿港方面,海南9月27日剛剛出臺了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從 “生產經營在自貿港”“人員在自貿港”“財務在自貿港”三個方面對實質性運營的具體要求作了進一步說明,并列舉了兩種不符合實質性運營的情形。同時也明確了由省稅務局、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共同建立實質性運營聯合核查工作機制,對新增的享受企業所得稅15%或個稅15%優惠的企業實施“全覆蓋”核查,對于存量企業按一定比例抽查,上述補充公告從2023年1月1日起執行。據了解,補充公告出臺前,海南稅局都會到企業實地走訪,檢查其實質性運營的情況,有一部分企業存在因沒有通過海南當地相關實質性運營核查從而喪失優惠的情況。普華永道幫助了一部分基金客戶根據海南/橫琴的實質性運營要求,支持客戶基于其業務實際情況在當地進行落地,包括社保遷移,人才認定和建立業務實質等各項工作。

 

上述優惠政策也會隨著各地的不同情況而動態調整,例如海南最新出臺的文件規定,從2023年1月1日開始,納稅人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需要滿足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累計居住滿183天的要求(特定行業可申請豁免)。普華永道會持續關注后續政策的發展。

 

香港地區離岸免稅政策對美元基金的影響

 

 

有關商業實質,最近香港地區也正在討論對離岸稅收豁免制度的修改,吸引了各方的關注。香港地區作為亞洲的金融中心和資產及財富管理中心,一直以來是諸多離岸基金的基金經理的“聚集地”。為了吸引私募基金以及豐富它的資產及財富管理生態系統,更是在最近的3至4年從稅務和法律推出了吸引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港落戶的“三部曲”。

 

 

首先,香港地區政府在2018和2019年的時候推出了基金層面的稅務豁免,即“統一基金免稅法”或者叫“安全港”稅務豁免。前述政策的主旨是提供基金層面的稅務豁免,讓基金經理可以放心在香港地區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而不會導致基金層面的香港地區稅務問題,從而影響基金收益。

 

其次,有關美元基金,大家想到的大多數情況都是開曼基金。為了推出香港地區自身的基金法律主體(尤其是針對私募股權基金),香港地區政府更是在后續出臺了香港地區有限合伙基金這一法律架構。除了開曼、盧森堡或者新加坡等等的架構之外,基金經理在發起基金的時候就又多了一種選擇。這種架構尤其對于針對稅收天堂(如開曼)比較敏感的投資人提供了多一種可考慮的選項。同時,前文提到的“統一基金免稅法”也同樣可以適用于香港地區基金架構。

 

香港地區有限合伙基金也是這幾年非常熱的話題。雖然它還在一個逐漸被大家嘗試的過程中,但是已經可以看到有基金經理采用了香港地區有限合伙基金的架構,比如作為現有基金下的一個投資平臺用來投資某些區域如日本等和香港地區有稅收協定優惠的國家。由于基金和下設的SPV(特殊目的公司)都在香港地區,借助基金管理人在港的經營實質,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幫助基金及SPV獲取香港地區的稅收居民身份或者通過“Principal Purpose Test”,有助于獲得稅收協定優惠。

 

另外,對于基金的稅務豁免和基金架構,為了鼓勵基金管理人在港落戶和提供相關的稅收確定性,香港地區政府同時在“統一基金免稅法”的基礎上推出了關于超額收益的稅收豁免。這個稅收豁免同時包括了利得稅的豁免和薪俸稅的豁免,更是完善了這個“三部曲”,全方位的為基金和基金經理提供稅收優惠和便利。

 

香港地區現行稅收制度所面臨的挑戰及美元基金的應對

 

 

眾所周知,去年10月,歐盟把香港地區放入了稅收的“灰名單”,主要原因就是香港地區的基本稅制采用的是一個來源地征稅的概念,即僅針對來源于香港地區的利潤征稅。為了應對歐盟的要求并防止香港地區被最終放入“黑名單”,香港地區是需要在2023年1月1日起生效“修改”后的離岸稅收制度。這個意見的征詢函之前出臺,具體的草案還要等到10月左右上交至立法會。

 

修改后的離岸稅收制度,其本質是增加了“經濟實質”的要求(很像幾年前開曼和BVI等國家引入的經濟實質法案)。即如果想要現有的來源地判斷標準繼續適用,納稅人需要在港有經營實質。

 

針對基金和基金經理來說,普華永道認為修改的離岸稅收制度的影響是比較有限的(當然需要按照事實判斷)。

 

 

“基金下設的SPV”是否排除在修改的離岸稅收制度之外

 

是否可以借用基金經理在港的業務在港搭建經濟實質,或者是否可以適用參股免稅(participation exemption)

 

從另一方面來看,如果基金和SPV(包括基金管理團隊)最終考慮在港建立經濟實質,這也應該和基金整體的稅收籌劃存在一定的協同性(比如基金考慮享受稅收協定待遇,需要有商業實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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