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日前聯合發布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規定,執行基本規范的上市公司,應對本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披露年度自我評價報告,并可聘請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中介機構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
基本規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先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鼓勵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業執行。
財政部副部長王軍在基本規范發布會上指出,下一階段要著力抓好實施準備工作,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企業實施成本,穩步擴大基本規范實施范圍;推進內控國際趨同,通過促成我國內部控制標準與國際內部控制框架的趨同乃至等效,為支持我國企業走出去提供積極支持。
據介紹,基本規范確立了我國企業建立和實施內部控制的基礎框架,開創性地建立了以企業為主體、以政府監管為促進、以中介機構審計為重要組成部分的內部控制實施機制,要求企業實行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制度,并將各責任單位和全體員工實施內部控制的情況納入績效考評體系;國務院有關監管部門有權對企業建立并實施內部控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