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控雙刃劍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據稱6月份發布,一把雙刃劍將正式亮相中國。
它讓政府部門繼續直面:如何發揮其對企業、資本市場之“利”,同時又能避免企業非內生性執行之“弊” ;
它讓中國企業正式直面:如何實現控制風險、提升企業價值之“利”,又能避免企業成本增加之“弊” ;
它讓中介機構重新直面:如何抓住鑒證和咨詢業務增加之“利”,又能規避隨之加劇的執業風險之“弊” ;
……
“利”的另一刃,“弊”格外凸顯。一切好像都源于這把雙刃劍,讓人恨愛交加。
其實某種程度上,“利”與“弊”又與劍無關:劍只是劍, “利”與“弊”只和用劍的人有關,人如用好,可披荊斬棘,人如用偏,則傷及自身。
祝愿CFO們舞出精彩的實“劍”答案!
內控出鞘 《新理財》記者
秦立東/文
中國企業內控這把寶劍或將在今年6月橫空出世。
歷史由此翻開新的一頁。中國企業、中國資本市場乃至中國經濟將依助這一寶劍,披荊斬棘,更好地“科學”發展。
如同“計劃與市場”、“政企分開”等曾經的詞匯一樣,“內控”將越來越深遠地影響和改變著中國企業。
6月預計發布
一切在意料之中,一切又在意料之外。
“今年6月中下旬,《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預計正式發布!”5月9日,一位中國內控權威觀察人士這樣告訴《新理財》。電話的另一端,這位權威人士的聲音充滿著堅定和喜悅。
真的會如此迅速嗎?業內雖然都感覺到內控的推出緊鑼密鼓,但是6月中下旬《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正式發布的說法,還是讓大家不無驚訝。一位參與起草論證工作的專家向《新理財》表示,他4月份了解到的信息是“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現在看來可能是6月份發布,2009年1月1日正式實施。
上述的那位權威觀察人士的話語再次得到了印證。5月上旬,《新理財》從國家某相關部委一位負責人士處獲悉,“財政部牽頭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送審稿)已經到我們單位了,幾個相關部委正在會簽”。
顯然,“會簽”結束后,發布指日可待。
寶劍鋒從磨礪出。《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能如此快速發布,離不開制定者的政治智慧和現實智慧。北京一位內控方面的學者告訴《新理財》,制定者巧妙地化解著三大客觀難題。
中國《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如何在符合國情的同時達到國際化水平,這可能是中國政府制定者要解決的首要難題。這位學者稱,起草者一開始就意識到了。
正如《企業內部控制規范起草說明》所稱,企業內部控制規范只有扎根于我國企業的鮮活實踐,才能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同時,我們必須放眼世界、兼收并蓄,取其所長、為我所用。因此,在起草過程中合理借鑒了以美國COSO報告為代表的國外內部控制框架,在形式上借鑒了COSO 報告5要素框架,同時在內容上體現了風險管理8要素框架的實質。
難能可貴的是,“基本規范中的5要素框架并未照抄照搬國外的框架,而是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作了較大調整,使國外提出的較為宏觀、抽象的內控理念轉變為了具有針對性、實用性的內控規定”。
“這個難題現在已經被制定者輕松解決了!”該學者評價道。
而第二個直接難題則是相關政府部門的“搏弈”,這位學者稱,這個難題可能是制定者之間最直接的難題了。
1999年修訂的《會計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對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提出原則要求,財政部隨即連續制定發布了《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等7項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審計署、國資委、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以及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等也從不同角度對加強內部控制提出明確要求。
“大家都已經發布了各自的內控制度,你再重新推出一套統一的規范,客觀上必然要涉及到部門利益!”這位學者認為,如何協調這種“搏弈”,考驗著牽頭起草者的智慧。
機制創新正解決著這一矛盾。正如《企業內部控制規范起草說明》稱,“我國的內控體系建設任務,是各部門、各方面通力合作、合力推進的,這使得內控問題從立法規范、標準建設、宣傳培訓、組織實施到監督檢查等有一個良好的溝通協作機制,避免了單純從某一局部、某一方面入手可能造成的局限和被動”。
這位學者對此機制非常認可:“美國的內控制度是由中立機構起草的,財政部作為這一機制中的牽頭部門,是最合適的。財政部天然沒有部門利益,能起到中立機構的最佳協調作用。”
但現實中的部門“磨合”客觀存在。這位學者稱,他了解到的一個情況是,國家一相關部委對《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征詢意見稿)就有一些意見,因此送審稿中就新增了這樣一項條款:“國務院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規范及其配套辦法,明確本系統貫徹實施本規范的具體要求”,而在公開征詢意見稿中是沒有此項條款的。
第三個問題則是一項長期的根本難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作為一項外部制定的制度,如何真正落實到企業內部的實際需求中,助力企業價值的實現。
這位學者稱,財政部同樣一開始就意識到了。正如《企業內部控制規范起草說明》稱,企業內部控制規范的制定和有關監管措施的出臺,必須考慮企業的接受程度和承受能力,必須考慮企業的實施成本。我國境外上市公司為達到上市地內控監管要求而付出的巨大成本,為我們提供了諸多思考和啟示。在調研過程中,許多企業流露出對實施成本偏高、相關專業人才缺乏等問題的擔心。我們理解,強化企業內部控制是趨勢、是方向、是進步,但難以一蹴而就。操之過急,可能事與愿違,陷于被動。
這一根本難題同樣在制定中得到了有效應對。這位學者稱,他了解到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中,并沒有把企業內控管得很細,提出的主要是幫助企業控制風險的原則性東西,對企業非常有幫助性。
一項基本規范,區區幾千字,幾多心血和磨難,個中滋味,惟有牽頭者和制定者切膚體味!
難怪,那位中國內控權威觀察人士的話語中充滿喜悅!
難怪,有CFO這樣評價:“內控等于給了我們CFO一把尚方寶劍,是財政部繼新會計準則后為中國企業做的第二件大事和好事!”
規范完善詳解
內控寶劍即將出鞘,最終內容如何?
一位參與制定的專家似乎了解人們的迫切心情,他肯定地說,《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經過公開征詢意見后,更加科學。
內部控制的概念已經完善確定,即“內部控制是由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和全體員工實施的、旨在實現控制目標的過程。內部控制的目標是合理保證企業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促進企業實現發展戰略。”
適用范圍有所擴大,適用于中國境內設立的大中型企業。而在公開征詢意見稿中,并不包括中型企業。
企業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應當遵循的7原則變成成了5原則,去掉了合法性原則和有效性原則。“合法性原則和有效性原則本來就是內控的應有之意,沒有必要單獨表述。”那位專家如是解釋。
公開征詢意見稿中第七章《組織實施》已經全章刪除,僅變成了一條導向性的條款,那位專家對這種變化稱:“這其實給了企業更大的靈活性,便于規范能真正得以組織實施。”
經公開征詢意見后,新增了有關會計師事務所的內容,要求負責內部控制咨詢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為同一企業提供內部控制審計服務,國家有關監管部門應當對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內部控制審計的執業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關于內部環境方面,由董事會而不是董事長負責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并新增了監事會對內控的監督內容,而內控機構不再是有條件再設立,必須有專門或指定機構。
審計委員會變為必設機構,權力得到擴大。要求企業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并應當保證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工作的獨立性;內審機構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權直接向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監事會報告。
另外,“內部審計機構不得置于財會機構的領導之下或者與財會機構合署辦公”的條款不復存在。對審計委員會負責人的擔任則不再指令性規定。
在風險評估與控制活動相關要素方面,細化了會計系統控制,要求會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國有及國有控股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且在企業行政領導成員中不得設置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
信息的外部溝通予以強化,要求企業應當規范信息溝通的渠道、方式和程序,促進內部控制相關信息在企業內部各管理層級、責任單位、業務環節之間,以及企業與外部投資者、債權人、客戶、供應商、中介機構和監管部門等有關方面之間的溝通和反饋。
反舞弊機制則調至信息與溝通的內容之中,強調企業應當將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下列情形作為反舞弊工作的重點:未經授權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業資產,牟取不當利益;在財務會計報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相關機構或者人員串通舞弊等。
內部監督方面,補充新增了企業應當制定內部控制缺陷認定標準等應有內容;不再像公開征詢意見稿那樣,具體限定內部控制自我評估的時間和次數。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經征詢意見、科學完善后,突出了政策的宏觀引導性,而不是微觀上具體操縱企業內部控制行為;突出了企業的風險控制這一重點,而不是面面俱到。因此,如在6月中下旬發布已經沒有太大的內容問題了!”那位專家最后總結說。
利劍如何應用
利劍推出后,中國企業內心中一個不愿聲張的擔憂是:內控會不會增加管理成本?這把利劍會不會客觀上割傷企業自己?
“企業一定要從積極的角度來看待,內控能防范化解企業的風險,幫助企業提升治理水平,最終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上述那位內控權威觀察人士提醒道。
他預計,今年6月中下旬只發布《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而其他的17項具體規范并不同時發布,就是讓企業有充分的時間來了解、熟悉、認識內控。
北京理工大學陳宋生副教授為此建議企業,一是直面內部控制標準。內控的推出即將成為事實,作為中國企業,必須執行,這是一個企業作為社會公民的應盡義務。
二是未雨綢繆,成立專門機構或專門人員制訂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我國在美國上市企業已經先行一步,已經制訂并執行了《薩班斯法案》,一些企業盡管沒有在美國上市,也已經按照類似標準,自覺制訂了自己的內部控制標準。一旦內部控制標準開始執行,就將很快適應新的形勢。
三是讓內控真正幫助企業自身實現價值的最大化。良好的內部控制制度是有利于企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為提高企業效益服務的。所以,不把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當作負擔,而是作為一個改善企業業績的契機,這樣反而會真正提升企業的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
四是對于中小企業而言,如果執行內部控制標準過高,可以考慮將其業務外包,由民間審計或其他中間機構提供服務,盡可能減少成本。
當務之急,企業仍需要從自身的實踐層面出發,樹立正確的“內控觀”。中國鋼研科技集團副總會計師李連清認為,內部控制體系不是對現有企業管理體系的推倒重來,更不是獨立于企業現有管理體系的另外一個體系,而是對現有管理體系的整合,是對企業現有管理體系職能的強化。內控要融入企業現有管理體系中去。
“內控只是企業的一種方法和手段,而不是企業的目標,但與目標有著一致性。“李連清強調,要改善現有的管理水平,企業必須借助于內控體系,完善的內控體系是改進管理的手段;可以促進企業管理,實現企業的發展目標。因為內控能控制風險、消除弊端、保證信息質量、提高效率,最終實現企業的價值創造。
如果企業能把內控看成自己的內生性需求,真心務實去利用這把利劍,將給企業帶來的好處顯而易見;反之,只是作為一種應付監管的虛化形式,只能白白增加企業的成本,很可能會割傷企業自己。
李連清說:“內控文化的培育至關重要,當內控成為中國企業一種正常的思維習慣和工作方式后,中國企業才能從整體上真正享受到這把利劍帶來的利處!”
“內控的最終形式是企業沒有(必要再設立)內控組織!”那位內控權威觀察人士最后的話語發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