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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和規范林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財政部新出臺的資金管理辦法,結合省級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及財政零基預算改革要求,省財政廳、省林業局起草了《福建省省級以上財政國土綠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福建省省級以上財政林業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福建省省級以上財政林業生態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福建省省級以上財政林業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四個管理辦法”)。現對出臺背景、主要內容等相關情況進行解讀。
一、起草背景
一是落實中央精神。2021年6月,《財政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修訂〈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1〕39號)、《財政部 國家林草局關于修訂〈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1〕76號),要求各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二是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需要。2021年5月,《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自然資源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21〕25號),要求各級政府按照改革確定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合理安排預算。省級以上資金需根據預算安排重新規范管理。三是適應財政零基預算改革。省級財政從2021年起實施零基預算改革,原林業專項資金已到期或視同到期,經省政府同意,重新設立國土綠化、林業生態補償、林業生態保護和林業經濟發展四個專項,按預算管理要求分別制定管理辦法,完善管理制度。
二、主要內容
國土綠化、林業生態補償、林業生態保護和林業經濟發展四個管理辦法均為六章。管理辦法對各項資金的使用范圍、資金分配、下達程序、預算執行、績效管理和監督等作了相應規定。
(一)第一章是總則。對出臺的目的、依據、補助內容、省級及以下財政和林業部門的管理職責、資金實施期限作了規定。四個管理辦法均用于規范管理中央及省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其中,國土綠化專項資金包括林木良種培育、造林(含油茶等木本油料)、森林撫育、林業碳匯試點等方面補助;林業生態補償專項資金包括天然林停伐管護、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自然保護區林權所有者補償和重點生態區位商品林贖買等改革補助;林業生態保護專項資金包括天然商品林停伐、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地能力建設、濕地保護修復、野生動植物保護、古樹名木保護、林業防災減災、林草監測、森林步道建設、林業站服務能力建設、國有林場服務能力建設、國有林場事業經費、林業信息化建設、林業執法體系建設等補助;林業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包括林下經濟發展、竹產業發展、花卉產業發展、林業科技推廣、新型林業經營主體、林業貸款貼息等補助。
(二)第二章是資金使用范圍。對相關專項資金具體使用范圍進行了規定,林業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還明確規定了補助標準上限。
(三)第三章是資金分配及預算下達。對任務計劃及資金下達時間、資金分配方法等進行了規定。國土綠化專項資金采取因素法為主、項目法為輔分配;林業生態補償專項資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原則上按面積及相應補助標準分配;林業生態保護專項資金除林業生產救災視受災情況分配外,其他專項資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和項目法;林業經濟發展專項資金采取因素法和項目法結合分配。其中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資金,統一按照工作任務、績效、政策等因素分配。
(四)第四章是預算執行。對結轉結余資金管理、信息公開等進行了規定。國土綠化和林業生態保護兩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同時規定各地應當積極創新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機制,可采用以獎代補、先建后補、貸款貼息等方式。
(五)第五章是預算績效管理和監督。對各方預算績效管理要求、日常監管等進行了規定。
(六)第六章是附則。對各地制定實施細則、地方投入要求等其他事項進行了規定。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一)政策導向及支持重點更加突出。明確了林業專項資金為共同財政事權資金或引導性扶持資金,省級以上資金重點支持中央、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十四五”林業發展專項規劃確定的重點任務。除了省級以上安排的資金外,各地應根據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方案要求,合理安排預算,確保職責履行到位。為服務碳達峰、碳中和工作,國土綠化專項中新增林業碳匯試點獎補。同時,根據職責變化,將林業生態保護專項中自然保護區補助修改為自然保護地能力建設補助,支持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
(二)補助內容更加合理。在造林補助資金中增加松林采伐改造提升內容,從源頭解決資金使用障礙;將種苗科技攻關從林木良種培育轉列林業科技推廣項下,理順長期以來林業科技專項分頭管理問題;野生動植物保護補助中增加野豬危害防控等事項;明確同一年度竹產業一二三產融合發展重點縣、筍竹精深加工示范縣、現代竹業重點縣補助不得同時安排,同時將食用林產品安全工作考核情況作為安排竹產業一二三融合發展重點縣、現代竹業重點縣補助的前置條件,以項目推動全省食用林產品安全工作。
(三)績效管理進一步強化。單列一章對預算績效管理進行規定,要求各地加強項目儲備和計劃申報,加快資金支出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明確預算執行情況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四)分配辦法更符合實際。鑒于全省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縣已全部脫貧,對按照因素法分配的,參照中央資金管理辦法,取消財力因素,按工作任務、績效、政策等因素分配。同時,考慮到省本級使用資金屬省級事權的,在本辦法中明確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專項,省本級使用資金按照項目任務確定補助金額。
(五)生態補償進一步完善。一是天然林停伐管護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補助資金不再統籌公共管護支出,全部用于管護補助支出。將原從公共管護列支的生態定位監測補助列入林草監測補助。二是生態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補助面積實行“五年一定”,天然林停伐管護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補助資金由設區市統籌使用,要求各地加快補償資金兌付進度,提高林業生態守護者的獲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