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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全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積極向好的態勢正在拓展,經濟社會發展加快恢復。自2020年2月1日起,稅務總局等部門接連發布稅費減免文件。這些減免政策的出臺大幅減輕了在這場疫情防控戰中各利益相關方稅費負擔,極大地激發了各方眾志成城、戰勝疫情的決心。
根據筆者統計,有16類主體可以享受到上述稅費減免政策,其中:3類主體可享受相關個人所得稅減免,4類主體可享受慈善捐贈相關稅費減免等優惠,9類主體可享受專項稅費減免。
3類主體可享受相關個人所得稅減免
(一)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為關心、愛護奮戰在一線的醫務人員、防疫工作者,國家進一步提高了疫情防治人員薪酬待遇。這次出臺的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二)參與疫情防控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除奮戰在一線的防治工作人員,還有眾多社區工作者、基層醫務人員、志愿者等防控力量下沉到社區等重點區域參與到疫情防控工作中。這次出臺的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
(三)從單位取得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實物的個人:相關實物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為支持疫情防控和助力企業做好復工復產,這次出臺的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4類主體可享受慈善捐贈相關稅費減免政策
(一)進口“用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資”捐贈的納稅人: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疫情發生以來,愛心企業和人士紛紛行動,將來自海外的多批物資運抵國內,直達抗疫一線。這次出臺的進口稅收政策規定,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在此之前,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公告2015年第102號)等有關規定,境外捐贈人(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可免征進口稅收。新政策在原有政策基礎上,擴大了享受免征進口稅收的主體范圍,增加了以下境內捐贈人:(1)國內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以及來華或在華的外國公民從境外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口并直接捐贈;(2)境內加工貿易企業捐贈。同時,新政策對進口物資和受贈人的范圍也進行了適度擴大:一是在進口物資中增加“試劑,消毒物品,防護用品,救護車、防疫車、消毒用車、應急指揮車”。二是在受贈人里增加了省級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指定的單位名單將由省級民政部門函告所在地直屬海關及省級稅務部門。
(二)捐款捐物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企業:捐贈支出允許全額稅前扣除
疫情爆發后,社會捐贈源源不斷流向武漢及其他疫情需要的地區、機構。這次出臺的公益性捐贈稅收政策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以及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同時,根據規定,捐贈企業應取得并留存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開具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或者是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扣除事宜。
(三)捐款捐物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個人:捐贈支出允許全額稅前扣除
在疫情防控的關鍵階段,社會各界的愛心人士展現了強烈的社會責任感,捐贈各類物資及現金。這次出臺的公益性捐贈稅收政策規定: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以及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此外,新政策明確了個人享受全額稅前扣除政策時,應當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規定辦理稅前扣除。對于機關、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開展公益捐贈的,個人可以憑匯總開具的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扣除。未及時取得捐贈票據的個人可以暫憑銀行支付憑證享受扣除政策,并在捐贈之日起90日內取得捐贈票據即可。
(四)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免征“三稅兩費”
這次出臺的公益性捐贈稅收政策還規定:對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9類主體可享受專項稅費減免
(一)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享受兩項稅收減免優惠
為全力保障防疫物資的生產,使得產能得以不斷釋放以滿足防控需求,這次應對疫情的稅收政策明確規定:(1)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的名單內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2)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還從優化企業辦理退抵稅流程和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的角度考慮,提出了以下征管要求:對按規定適用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對適用一次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并對有關固定資產購進時點的資料、固定資產記賬憑證、核算有關資產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臺賬三類資料留存備查。
(二)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納稅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建立健全疫情聯防聯控工作機制以來,各地都在采取統一組織的形式科學配置運力,通過開辟“綠色通道”等辦法做好各項防疫物資的承運工作。這次出臺的增值稅減免政策規定,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納稅人在免征增值稅的同時,相應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虧損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疫情來襲,部分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面臨人工成本增加、市場需求減少、資金周轉困難等問題。為進一步支持行業的持續發展,這次出臺的延長困難行業虧損彌補年限的政策規定: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享受范圍主體需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1)企業所屬行業屬于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2)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根據相關征管要求,按規定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企業,應當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
(四)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的納稅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為鼓勵、幫扶在疫情防控期間提供必要暖心服務的納稅人,這次出臺的增值稅減免政策規定,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納稅人享受免征增值稅的,相應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相關納稅人需要注意的是: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同時,為居民提供必須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是指為居民個人快遞貨物提供的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
(五)研發生產相關防控產品和藥品的醫療單位:免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和藥品注冊費
為加速防疫相關產品和藥品研發,這次出臺的行政性收費減免政策規定,對進入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并與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相關的防控產品,免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對進入藥品特別審批程序、治療和預防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藥品,免征藥品注冊費。此舉將為相關醫療單位注入研發新動力,盡快將動力轉化為效率和產能。
(六)航空公司:免予繳納民航發展基金
受疫情影響,航空運輸量同比縮減明顯。為扶持民航業發展,減少其由于成本增加、收入驟減帶來的負面影響。這次出臺的政府性基金減免政策規定,免征航空公司應繳納的民航發展基金。
(七)各類企業: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紓解企業困難,推動企業盡快復工復產,這次出臺的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政策規定:(1)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根據受疫情影響情況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3個月。湖北省可免征各類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此外,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還可以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2)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指導統籌地區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在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的前提下,對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原則上,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于6個月的統籌地區,可實施減征;可支付月數小于6個月但確有必要減征的統籌地區,由各省指導統籌考慮安排。緩繳政策可繼續執行,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八)湖北省境內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階段性免征增值稅
為幫助湖北省境內個體工商戶應對疫情沖擊、解決實際困難,依據這次出臺的增值稅減免政策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境內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另外,根據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的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境內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代開貨物運輸服務增值稅發票時,暫不預征個人所得稅。
(九)除湖北省以外其他地區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階段性下調增值稅征收率
為支持廣大個體工商戶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時加快復工復業,按照這次出臺的增值稅減免政策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需要注意的是,這次新政明確了對除湖北省以外的其他地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需按照“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的公式計算銷售額。同時對除湖北省以外其他地區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代開貨物運輸服務增值稅發票時,統一按代開發票金額的0.5%預征個人所得稅。
(作者:何振華,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廖新怡,國家稅務總局常德市西洞庭西湖管理區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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