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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疫情防控期間,行政事業單位發生捐贈、無償調撥等業務事項較多,考慮到政府會計準則制度2019年剛剛實施,為方便會計人員做好對相關款物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完整,我們及時對一些常用業務事項賬務處理進行了整理歸納,供參考。
一、物品捐贈、無償調撥業務
(一)取得庫存物品
1.接受捐贈的庫存物品驗收入庫,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庫存物品”科目,貸記“捐贈收入”科目。
2.無償調入的庫存物品驗收入庫,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庫存物品”科目,貸記“無償調撥凈資產”科目。
(二)發出庫存物品
1.經批準對外捐贈的庫存物品發出時,按照庫存物品的賬面余額,借記“資產處置費用”科目,貸記“庫存物品”科目。
2.經批準無償調出的庫存物品發出時,按照庫存物品的賬面余額,借記“無償調撥凈資產”科目,貸記“庫存物品”科目;同時,涉及相關費用的,借記“資產處置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固定資產捐贈、無償調撥業務
(一)取得固定資產
1.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確定的固定資產成本,借記“固定資產”(不需安裝)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裝)科目,貸記“捐贈收入”科目。
2.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確定的固定資產成本,借記“固定資產”(不需安裝)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裝)科目,貸記“無償調撥凈資產”科目。
(二)處置固定資產
1.報經批準對外捐贈固定資產,按照固定資產已計提的折舊,借記“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按照被處置固定資產賬面余額,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資產處置費用”科目。
2.報經批準無償調出固定資產,按照固定資產已計提的折舊,借記“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按照被處置固定資產賬面余額,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無償調撥凈資產”科目;同時,涉及相關費用的,借記“資產處置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政府儲備物資捐贈、無償調撥業務
政府儲備物資由按規定對其負有行政管理職責的政府會計主體予以確認。
對政府儲備物資不負有行政管理職責但接受委托具體負責執行其存儲保管等工作的單位,其受托代儲的政府儲備物資應當通過“受托代理資產”科目核算。
(一)取得政府儲備物資
1.接受捐贈的政府儲備物資驗收入庫,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政府儲備物資”科目,貸記“捐贈收入”科目。
2.接受無償調入的政府儲備物資驗收入庫,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政府儲備物資”科目,貸記“無償調撥凈資產”科目。
(二)發出政府儲備物資
1.因動用而發出無需收回的政府儲備物資的,按照發出物資的賬面余額,借記“業務活動費用”科目,貸記“政府儲備物資”科目。
2.因動用而發出需要收回或者預期可能收回的政府儲備物資的,在發出物資時,按照發出物資的賬面余額,借記“政府儲備物資”(發出)科目,貸記“政府儲備物資”(在庫)科目;按照規定的質量驗收標準收回物資時,按照收回物資原賬面余額,借記“政府儲備物資”(在庫)科目,按照未收回物資的原賬面余額,借記“業務活動費用”科目,按照物資發出時登記在“政府儲備物資”所屬“發出”明細科目中的余額,貸記“政府儲備物資”(發出)科目。
3.因行政管理主體變動等原因而將政府儲備物資調撥給其他主體的,按照無償調出政府儲備物資的賬面余額,借記“無償調撥凈資產”科目,貸記“政府儲備物資”科目。
四、受托代理資產業務
(一)受托轉贈物資
1.接受委托人委托需要轉贈給受贈人的物資,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確定。驗收入庫,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受托代理資產”科目,貸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2.將受托轉贈物資交付受贈人時,按照轉贈物資的成本,借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貸記“受托代理資產”科目。
3.轉贈物資的委托人取消了對捐贈物資的轉贈要求,且不再收回捐贈物資的,應當將轉贈物資轉為單位的存貨、固定資產等。按照轉贈物資的成本,借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貸記“受托代理資產”科目;同時,借記“庫存物品”、“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二)受托存儲保管物資
1.接受委托人委托存儲保管的物資,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確定。驗收入庫,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受托代理資產”科目,貸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2.根據委托人要求交付或發出受托存儲保管的物資時,按照發出物資的成本,借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貸記“受托代理資產”科目。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業務如涉及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現金收支業務時,應同時進行預算會計核算。另外,對于疫情期間發生的特殊業務,請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結合具體業務事項進行賬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