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
根據稅收規定,試舉例分析如下:
內地某企業,企業逐年盈利,未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2008年擬購進一項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該項固定資產原值500萬元,預計凈殘值20萬元,預計使用壽命5年,與稅法規定的折舊最低年限相同。根據稅法規定,該項固定資產在折舊方面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假定按年復利利率10%計算,第1年~第5年的現值系數分別為:0.909、0.826、0.751、0.683、0.621。
方案一采取通常折舊方法。企業不考慮稅收優惠政策而按通常折舊方法計提折舊,以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即將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均衡地分攤到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內。固定資產折舊年限5年,年折舊額為(500―20)÷5=96萬元,累計折舊現值合計為96×0.909+96×0.826+96×0.751+96×0.683+96×0.621=363.84萬元,因折舊可稅前扣除,相應抵稅363.84×25%=90.96萬元。
方案二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企業選擇最低折舊年限為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的60%,則該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為5×60%=3年,按年限平均法分析,年折舊額為(500-20)÷3=160萬元,累計折舊現值合計為160×0.909+160×0.826+160×0.751=397.76萬元,因折舊可稅前扣除,相應抵稅397.76×25%=99.44萬元。
方案三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即在不考慮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的情況下,根據每期期初固定資產原價減去累計折舊后的金額和雙倍的直線法折舊率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第1年折舊額為500×2÷5=200萬元,第2年折舊額為(500-200)×2÷5=120萬元,第3年折舊額為(500-200-120)×2÷5=72萬元,第4年、第5年折舊額為(500-200-120-72-20)×2=44萬元。累計折舊現值合計為200×0.909+120×0.826+72×0.751+44×0.683+44×0.621=392.368萬元,因折舊可稅前扣除,相應抵稅392.368×25%=98.092萬元。
方案四采取年數總和法。即將固定資產的原價減去預計凈殘值后的余額,乘以一個固定資產可使用壽命為分子、以預計使用壽命逐年數字之和為分母的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第1年折舊額為(500-20)×5÷15=160萬元,第2年折舊額為(500-20)×4÷15=128萬元,第3年折舊額為(500-20)×3÷15=96萬元,第4年折舊額為(500-20)×2÷15=64萬元,第5年折舊額為(500-20)×1÷15=32萬元,累計折舊現值合計為160×0.909+128×0.826+96×0.751+64×0.683+32×0.621=386.848萬元,因折舊可稅前扣除,相應抵稅386.848×25%=96.712萬元。
對上述4種方案比較分析,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方法,在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前期計提的折舊較多,因貨幣的時間價值效應,較采取通常折舊方法抵稅效益明顯。在上述4種方案中,方案一采取通常折舊方法抵稅最少,方案二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抵稅最多,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較正常折舊方法多抵稅99.44-90.96=8.48萬元;方案三雙倍余額遞減法次之,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較正常折舊方法多抵稅98.092-90.96=7.132萬元;采取方案四年數總和法,較正常折舊方法多抵稅96.712-90.96=5.752萬元。
上例中,如果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所選用的最低折舊年限為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的80%,即折舊年限按5×80%=4年計算,則累計折舊現值合計為380.28萬元,因折舊可稅前扣除,相應抵稅380.28×25%=95.07萬元,較通常折舊方法多抵稅95.07-90.96=4.11萬元,則四種方案中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效果最好。
再以上例分析,如果該項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5萬元,預計使用壽命5年,按年復利利率10%計算,采取正常折舊方法抵稅304.128萬元,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抵稅359.205萬元,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抵稅339.121萬元,采取年數總和法抵稅346.914萬元,也是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抵稅最多。
在實際工作中,企業設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與稅法所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不一定相同,對此,企業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將會計核算計提的折舊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進行納稅調整,并據此選擇合理有效的折舊方法。
總之,企業在未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期間,如購置的固定資產符合稅法規定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方法條件,應依法合理進行比較籌劃,從中選擇一種有效的方法,以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