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投資損益確認的特殊規定
1.會計處理投資企業在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凈損益的份額時,應當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各項可辨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的凈利潤進行調整后確認。
被投資單位采用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與投資企業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投資企業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報表進行調整,并據以確認投資損益。
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應當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各項可辨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凈損益進行調整后加以確定。比如,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計提的折舊額或攤銷額,相對于被投資單位已計提的折舊額、攤銷額之間存在差額的,應按其差額對被投資單位的凈損益進行調整,并按調整后的凈損益和持股比例計算確認投資損益。在進行有關調整時,應當考慮重要性項目。如果無法可靠確定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各項可辨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或者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較小,以及其他原因導致無法對被投資單位凈損益進行調整,可以按照被投資單位的賬面凈損益與持股比例計算確認投資收益,但應在附注中說明這一事實及其原因。
2.稅務處理如前所述,投資方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凈損益份額,投資方不確認所得或損失。
二、被投資方宣告分配的差異
1.會計處理按照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企業自被投資單位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區別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被投資單位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未超過已確認投資收益的,應抵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在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
(2)由于投資方以公允價為基礎對被投資方的凈損益進行了調整,導致投資方確認的“投資收益”與投資后被投資單位實現的賬面凈利潤(或虧損)應由投資方享有份額的金額不同。如果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資產公允價大于賬面價,會導致“投資收益”小于被投資方賬面凈利潤中本企業享有的份額。因此,自被投資單位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超過已確認投資收益部分,但未超過投資以后被投資單位實現的賬面凈利潤中本企業享有的份額,應作為投資收益處理。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按照應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金額,借“應收股利”科目,按照應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未超過賬面已確認的投資收益的金額,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上述借貸方差額貸“投資收益”科目。
(3)自被投資單位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超過已確認投資收益,同時也超過了投資以后被投資單位實現的賬面凈利潤中本企業按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部分,該部分金額應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
2.稅務處理權益法核算下的所得稅處理與成本法相同。只要是投資以后從被投資單位宣告分配的金額(無論是否收到),投資方均應確認股息所得,并按稅法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或者補繳所得稅(稅率差)。除非追加投資或者處置部分股權,否則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成本不變,一律以初始計稅成本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