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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改進完善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實施意見》(黔府辦發〔2017〕26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自《實施意見》印發執行以來,對于激發科研人員創新積極性,釋放創新活力起到了很好的推動作用。但通過調研發現仍有不少單位對部分政策點把握不準,致使政策落實不徹底,“報賬難報賬繁”等問題依然存在,現對《實施意見》相關政策點進行解讀。
一、關于下放高校、科研院所差旅費、會議費管理權限的問題
《實施意見》規定:“下放差旅費、會議費管理權限。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據教學、科研、管理工作實際需要,按照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研究制定差旅費管理辦法,合理確定教學科研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和住宿費標準,會議次數、天數、人數和會議費開支范圍、標準”。解讀如下:
差旅費方面:高校、科研院所可不按單位科研人員的行政級別套用黨政機關差旅費標準,可根據單位制定的科研差旅費管理辦法來規范管理科研人員的差旅費報銷。單位制定的科研差旅費報銷標準應不高于省級黨政機關差旅費最高標準。
會議費方面:各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會議可不按省級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執行,應結合單位自身特點和科研實際需要,按照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制定符合自身科研需求的會議費管理辦法,明確各類科研會議的標準。但單位制定的會議費標準應不高于省級黨政機關會議費的最高標準。
二、關于改進財務報銷管理的問題
《實施意見》規定:“難以取得住宿費發票的,以及省內出差地不能提供公共交通車船發票的,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并按規定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在野外考察、心理測試以及社會調查、訪談等過程中支付給調查、訪談對象個人的數據采集費等,直接面向個人或偏遠地區獲得的樣本采集費和從個人手中購買農副產品等特殊材料支付的材料費,確實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的,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據實報銷”。解讀如下:
在不能提供發票或財政性票據的情況下,由科研人員簽字承諾報賬事實的真實性,并提供能取得的其他材料進行輔證(如簽字、手印、照片等),報賬人對報賬事實的真實性負責,并由經辦人、證明人簽字確認,項目負責人復核、審批后報銷。
高校、科研院所可探索實施科研人員報賬承諾制試點,必須建立完善的科研誠信管理體系,對弄虛作假、虛報假賬等嚴重失信行為,弄虛作假的報賬人將列入科研誠信黑名單,實行終身追究、聯合懲戒。
三、關于建立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的問題
《實施意見》規定:“建立科研財務助理制度。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支出、財務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科研財務助理所需費用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資金等渠道解決”。解讀如下:
各高校、科研院所要制訂科研財務助理管理制度,明確科研財務助理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科研財務助理聘任、報酬、社保繳納、解聘等內容。科研財務助理應熟悉科技管理政策和財務專業知識,為科研項目預算編制與調劑、經費支出與報銷、財務決算與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保證科研經費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
科研財務助理分外聘和項目組成員承擔兩種形式,外聘財務助理應為非財政供養專業人員,所需費用根據規定可通過科研項目經費中的勞務費預算安排解決。項目組成員承擔科研財務助理的,可根據其在項目中貢獻情況給予績效激勵。
四、關于下放預算調劑權限的問題
《實施意見》規定:“下放預算調劑權限,在項目經費總額不變的情況下,項目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及其他支出如需調劑預算,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報項目承擔單位核準”。解讀如下:
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規定“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科目費用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按此規定,省級財政科研項目中直接費用除設備費外,其他科目費用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不需再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批。項目承擔單位應完善管理制度,及時為科研人員辦理調劑手續。
五、關于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的問題
《實施意見》規定:“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組織開展新購儀器設備查重評議”、“對高校、科研院所進口儀器設備繼續實行備案制管理”。解讀如下:
2019年,省財政廳已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省屬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有關事項的通知》(黔財采〔2019〕1號),主要采取了三項措施優化省屬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一是擴大采購自主權:省屬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行組織采購各類科研儀器設備;可結合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自行選定評審專家。二是優化采購流程:省屬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經備案過的進口科研儀器設備,再次備案時無需進行專家論證;開通審批“綠色通道”,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優先審批采購方式;取消采購需求和專家論證意見網上公示環節;因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場地有限不能滿足項目時間要求,可以進行場外交易。三是減少備案內容和材料:取消科研儀器設備政府采購計劃備案表 “主要技術參數”和“供應商特殊資格條件”等內容;進口產品備案時不再需要提供專家論證意見工作底稿和論證專家職稱證、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材料。
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其主管部門要減化設備采購內部流程,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采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和可不進行內部招投標程序的采購機制,縮短采購周期。
六、關于橫向科研經費支出的問題
《實施意見》規定:“項目承擔單位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由項目承擔單位按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約定管理使用”。解讀如下:
高校和科研院所只要是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科研經費,不分資金來源,均按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約定管理使用,不進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但橫向科研經費必須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嚴禁設“賬外賬”。
七、關于加強制度建設的問題
《實施意見》規定:“項目主管部門要完善預算編制指南,指導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科學合理編制項目預算;制定預算評估評審工作細則,優化評估程序和方法,規范評估行為,建立健全與項目申請者及時溝通反饋機制;制訂財務驗收工作細則,規范委托中介機構開展財務檢查。2017年10月1日前,各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臺差旅費、會議費、公務卡結算、科研儀器采購等科研經費內部管理辦法,其主管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統籌;2017年年底前,項目主管部門要制定出臺相關實施細則,項目承擔單位要制定或修訂科研項目資金內部管理辦法和報銷規定”。解讀如下:
項目主管部門、各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實施意見》規定時限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并在國家和我省出臺新的政策后及時進行修訂。認真組織單位內部科研、財務、人事、審計、國資等部門人員學習,要讓每個科研人員及科研經費管理人員充分領會中央和我省出臺的科研經費管理規定,做到應知盡知,政策執行充分不走樣。
八、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科研用辦公用品問題
對經單位核實確系專項用于科研項目的電腦、打印機、復印機以及相關耗材等用品,可列入科研項目直接經費的相關預算科目,按科研經費支出相關流程執行。科研項目所需電腦、打印機、復印機可根據項目實際需要進行采購,不受單位固定資產配額和價格上限標準限制。各單位須相應制定對科研用資產的管理辦法,做好資產登記,明確資產的權屬以及使用、保管、維護和處理職責,確保資產安全不流失。
(二)提高智能密集型項目間接費比用例
根據國務院印發《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對試驗設備依賴程度低和實驗材料耗費少的基礎研究、軟件開發、集成電路設計等智能密集型項目,提高間接經費比例,500萬元以下的部分為不超過3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2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不超過20%。對數學、哲學社會科學等純理論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20萬元及以下部分不超過50%,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含)部分不超過40%。
(三)執行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標準
在我省沒有制訂新的省級財政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管理辦法前,省級財政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按照《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管理辦法》(財科教〔2017〕128號)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