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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 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 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 審計規定》(下稱《規定》),并發出通知, 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規定》指出,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以 促進領導干部推動本地區、本部門(系 統)、本單位科學發展為目標,以領導干 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為重點, 以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本地區、本部門 (系統)、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 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為 基礎,嚴格依法界定審計內容。 《規定》明確,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 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 容是:本地區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和 效益情況;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 況;政府債務的舉借、管理和使用情況; 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重要項 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對直接分管部門 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 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 黨政工作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 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主要領 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本 部門(系統)、本單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 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 況;重要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 重 要經濟事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 況;對下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 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 的主要內容是:本企業財務收支的真 實、合法和效益情況;有關內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履行國有資產出 資人經濟管理和監督職責情況。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