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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上半年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匯總

 本文作者:馬澤方
2019年是新中國成立70周年,是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后新稅務開局之年,是減稅降費之年。為此很多實質性減稅政策應時而生。今年上半年,企業所得稅推出了與小型微利企業相關的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為方便納稅人充分享受此次稅改紅利,本文以政策變化點對比+解析的方式作出歸納和總結,以便大家參考和使用。

一、小型微利企業
(一)稅率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照相當于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按照相當于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減稅力度很大。
例1:某小型微利企業201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300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為25萬元[100×5%+(300-100)×10%],而原來的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為75萬元(300×25%),相比減少50萬元,減稅效果顯著。
提示:由于企業所得稅引入了超額累計的計算方法,將導致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在臨界值上下,稅負也會產生較大差異。因此,企業應關注臨界值。
例2:接例1,該企業2020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301萬元,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為75.25萬元(301×25%)。可見,應納稅所得額增加1萬元,應納稅額增加50.25萬元(75.25-25),明顯得不償失。
提示: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二)條件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其中: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可參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訂)規定的限制類和淘汰類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中規定的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列舉的產業加以判斷。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三)申報
1. 預繳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
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其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比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判斷。
2. 匯算清繳
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已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為減輕小型微利企業納稅申報負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關措施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8號)規定:
A100000《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為小型微利企業必填表單。
A000000《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中的“基本經營情況”為小型微利企業必填項目;“有關涉稅事項情況”為選填項目,存在或者發生相關事項時小型微利企業必須填報;“主要股東及分紅情況”為小型微利企業免填項目。
小型微利企業免于填報A101010《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20《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A102010《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A102020《金融企業支出明細表》、A103000《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支出明細表》、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
上述表單相關數據應當在A100000《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中直接填寫。
提示:除上述規定的表單、項目外,小型微利企業可結合自身經營情況,選擇表單填報。未發生表單中規定的事項,無需填報。
二、創投企業
財稅〔2019〕13號文件第二條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第二條第(一)項關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中的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調整為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調整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投資,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和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和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
三、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60號)第一條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以下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所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二)具有1年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且能夠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三)具有至少5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且具有環保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或者至少2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且具有環保相關專業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
(四)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的年度營業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備檢驗能力,擁有自有實驗室,儀器配置可滿足運行服務范圍內常規污染物指標的檢測需求;
(六)保證其運營的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標能夠連續穩定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納稅信用,近三年內納稅信用等級未被評定為C級或D級。
第三方防治企業,自行判斷其是否符合上述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申報享受稅收優惠,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法開展后續管理過程中,可轉請生態環境部門進行核查,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開展相關核查工作,具體辦法由稅務總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制定。
該政策執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有的符合條件的第三方防治企業同時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的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三免三減半優惠。三免三減半是僅針對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的定期減免稅,其他項目不享受;而15%稅率是整個企業享受的優惠稅率,即使其他項目也享受15%稅率。那么,企業可以擇優享受。若第三方防治企業為單一項目企業,完全從事污染防治,則可以在三免三減半結束后,繼續享受15%優惠稅率;若第三方防治企業為多項目企業,既有三免三減半項目,又有其他項目,則三免三減半項目繼續享受三免三減半,其他項目享受15%稅率,但三免三減半項目優惠到期后,也享受15%稅率。但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只能按照25%法定稅率計算減半,不能按照15%優惠稅率計算減半。
四、農村飲水安全工程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第五條規定,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加速折舊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六大行業和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將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制造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7)》確定。
也就是說,制造業企業新購進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單位價值5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將該優惠延長到2018年12月31日。
提示:需要注意的是,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定期減免稅是自獲利年度開始,而不是自符合條件年度開始,即使企業獲利在先,符合條件在后,在符合條件后,減免稅期限應從獲利年度開始的剩余年度。
例如,某軟件企業2018年度獲利,但當年不符合條件,不能享受減免稅,其2019年度符合條件,則該企業2019年度免征企業所得稅,2020至2022年度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七、文化轉制企業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央宣傳部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號)規定,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繼續免征五年企業所得稅。
上述所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整體轉制和剝離轉制。其中,整體轉制包括:(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社、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新華書店、藝術院團、電影制片廠、電影(發行放映)公司、影劇院、重點新聞網站等整體轉制為企業;剝離轉制包括:新聞媒體中的廣告、印刷、發行、傳輸網絡等部分,以及影視劇等節目制作與銷售機構,從事業體制中剝離出來轉制為企業。
上述所稱“轉制注冊之日”,是指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并進行企業法人登記之日。對于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前已進行企業法人登記,則按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之日,或核銷事業編制的批復之日(轉制前未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確定轉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上述所稱“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是指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在201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轉制為企業、進行企業法人登記,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或批復核銷事業編制(轉制前未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根據相關部門的批復進行轉制。
(二)轉制文化企業已進行企業法人登記。
(三)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后已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整體轉制前未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后已核銷事業編制。
(四)已同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
(五)轉制文化企業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的,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變更資本結構依法應經批準的,需經行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文化資產監管部門批準。
八、鐵路債券利息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7號)規定,對企業投資者持有2019-2023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至此,企業投資者持有2011-2023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都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九、扶持就業
(一)退役士兵
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企業按招用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算企業減免稅總額,在核算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業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減免稅總額的,以核算減免稅總額為限。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企業工作不滿1年的,應當按月換算減免稅限額。計算公式為:企業核算減免稅總額=Σ每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單位工作月份÷12×具體定額標準。
提示:新政策將原來每戶每年4000元提高至6000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規定,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3年的,不得再享受財稅〔2019〕21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且符合財稅〔2019〕21號文件規定條件的,可按財稅〔2019〕21號文件規定享受優惠至3年期滿。
(二)重點群體
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所稱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提示:新政策將原來每戶每年4000元提高至6000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規定,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上述人員,以前年度已享受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3年的,不得再享受財稅〔2019〕22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且符合財稅〔2019〕22號文件規定條件的,可按財稅〔2019〕22號文件規定享受優惠至3年期滿。(作者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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