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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何曉霞
新個人所得稅法下,計算工資、薪金所得時,可以扣除的專項扣除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中包含可以扣除的保險費用,本文就這幾項保險費用做以下總結歸納。
法規依據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一條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需掌握5個要點:
(1)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繳的三險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這里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目前要求為16%,但也不排除低于16%的地區。
(2)必須是實際繳付的三險,才免征個人所得稅。
(3)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三險,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另外的兩險生育和工傷保險,個人不需要繳納,因此是三險而不是平時說的五險。
(4)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三險,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5)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
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1. 企業年金、職業年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第一條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繳費的個人所得稅處理規定,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職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需掌握5個要點:
(1)企業年金主要針對企業,指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注:已失效,現行有效的是201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企業年金辦法》)等國家相關政策規定,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職業年金主要針對事業單位,指根據《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國辦發〔2011〕37號)等國家相關政策規定,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2)實質是個遞延納稅政策,所謂遞延納稅,指在年金繳費環節和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環節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個人實際領取年金的環節,也稱EET模式(E代表免稅,T代表征稅)。
(3)主要內容:(1)在年金繳費環節,對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職工支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繳費,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2)在年金基金投資環節,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3)在年金領取環節,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4)在年金繳費環節,由個人所在單位在其繳費時,對超出免稅標準的部分隨同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一并計算代扣個人所得稅,并向其所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年金領取環節,由托管人在為個人支付年金待遇時,根據個人當月取得的年金所得、往期繳費及納稅情況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并向托管人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5)繳費辦法和標準,201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業年金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具體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一方協商確定。
對于職業年金,根據《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國辦發〔2011〕37號)的規定,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最高不超過本單位上年度繳費工資基數的8%,且不能超過本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分配額的3倍。
2. 商業健康保險。
2016年6月1日~2017年6月30日,只在試點地區執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5〕5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5〕126號)規定,試點地區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四個直轄市全市試點,各省、自治區分別選擇一個人口規模較大且具有較高綜合管理能力的試點城市。并且保監會制定了《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保監發〔2015〕82 號)專門明確稅優型健康險的管理辦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之外的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的規定,保險公司銷售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及時為購買保險的個人開具發票和保單憑證,并在保單憑證上注明稅優識別碼。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未獲得稅優識別碼的,其支出金額不得稅前扣除。所稱稅優識別碼,是指為確保稅收優惠商業健康保險保單的唯一性、真實性和有效性,由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按照“一人一單一碼”的原則對投保人進行校驗后,下發給保險公司,并在保單憑證上打印的數字識別碼。
需掌握7個要點:
(1)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對象,是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連續3個月以上(含3個月)為同一單位提供勞務而取得的所得),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
(2)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并自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
(3)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4)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個人自行退保時,應及時告知扣繳單位。個人相關退保信息保險公司應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
(5)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及時向代扣代繳單位提供保單憑證。扣繳單位自個人提交保單憑證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因此,取得時要及時提交,否則影響扣除月份。
(6) 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投資者自行購買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在不超過2400元/年的標準內據實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后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7)稅優識別碼是一串18位的數字。
稅優識別碼的作用:
市場上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很多,不是所有以“商業健康險”名義銷售的保險產品都能享受優惠。享受稅收優惠的商業健康險,按照“保障為主、合理定價、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則設計,降低了保險理賠門檻,允許個人帶病投保,并且將許多針對重病、大病的自費藥品納入保險理賠范圍,對投保期間沒有發生醫療費用理賠的,還能把部分保費轉入個人賬戶進行積累,用于退休后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和自費醫療費用的支出。
3. 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廈門市)和蘇州工業園區實施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試點期限暫定一年,目前已到期,暫無后續政策。
需掌握6個要點:
(1)該政策為試點政策,目前政策已到期,后續跟進等政策。
(2)制定的目的是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推進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建設,對養老保險第三支柱進行有益探索。
(3)政策主要內容:對試點地區個人通過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一定標準內稅前扣除;計入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的投資收益,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商業養老金時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具體規定如下:個人繳費稅前扣除標準。取得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其繳納的保費準予在申報扣除當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限額據實扣除,扣除限額按照當月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辦法確定。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其繳納的保費準予在申報扣除當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限額據實扣除,扣除限額按照不超過當年應稅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辦法確定;賬戶資金收益暫不征稅。計入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的投資收益,在繳費期間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商業養老金征稅。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按月或按年領取商業養老金,領取期限原則上為終身或不少于15年。個人身故、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全殘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領取商業養老金。對個人達到規定條件時領取的商業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入“其他所得”項目。
(4)適用對象為在試點地區取得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為同一單位提供勞務而取得的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其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扣繳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承包承租單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實際經營地均位于試點地區內。
(5)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時,以中保信平臺出具的稅延養老扣除憑證為扣稅憑據。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和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應及時將相關憑證提供給扣繳單位。扣繳單位應按照本通知有關要求,認真落實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政策,為納稅人辦理稅前扣除有關事項。
個人在試點地區范圍內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所得的,只能選擇在其中一處享受試點政策。
(6)關于領取商業養老金時的稅款征收。個人按規定領取商業養老金時,由保險公司代扣代繳其應繳的個人所得稅。
不可以扣除的保險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第一條關于單位為個人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退保后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需掌握5個要點:
(1)除稅法有特別法規規定的保險外,補充醫療保險、壽險、高端醫療保險及其他商業保險需要并入個人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為個人購買非免稅的商業保險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即作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即企業為員工繳納的非免稅保險費應于為員工投保時即計入其投保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如果是一次性交納保費則應于繳納保費當月一次性與當月工資合并計算,如果采取的是分期繳納保費的形式,則應于各期實際繳納時與繳納當月工資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稅款辦理退稅手續。
(5)如果是為離退人員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屬于離退人員取得的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的各類補貼,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