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州審計2001.8
糧食企業和特殊性及審計對策
王建勛
根據工作實踐,筆者認為搞好糧食收儲企業審計,要著重把握其具有行業特點的個性問題。
一、庫存商品盤點的特殊性
在審計過程中,對庫存商品的盤點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庫存商品流動性強、變現能力強,也最容易出現問題,因此盤點就顯得非常重要。在一般商業企業庫存商品的盤點中,只需要對其中金額大、數量多的商品進行抽查,基本就可以達到預期目的。但對于糧食收儲企業則不然,因為其庫存商品品種比較單一,一般只有小麥、玉米等幾種商品,同時相同品種的糧食又往往與代農儲糧、代農加工糧等在一起存放,所以要使盤點全面填實,必須對占庫存商品比重大的品種全部進行盤點,才能分清該品種糧食糧權的歸屬,也才能確定該品種糧食是盈余還是短少,否則無法確認是糧食收儲企業的糧食盈虧,還是代農儲糧、代農加工糧盈虧,達不到準確盤點庫存商品的目的。這與一般商業企業庫存商品的盤點是顯然不同的。
二、糧食補貼核算的特殊性
糧食補貼是糧食收儲企業有別于一般商業企業獨有的特殊內容,補貼的種類、標準、是否按時到位,都關系到審計的質量和效果。補貼的種類不同、具體標準也不一樣,如是中央補貼、地方補貼,還是共享補貼;是超儲費用補貼、利息費用補貼,還是建倉費用補貼;是順價銷售補貼,還是其他補貼等,都需要按照糧食政策規定的標準,分項目、分種類進行計算,并按照權責發生制的要求計入企業的損益,以準確核算糧食收儲企業的經營成果。
三、增值稅進項稅計算的特殊性
對于一般商業企業,經營商品的增值稅進項稅是以買價為含稅價,按照規定的稅率(一般是17%或13%)換算為不含稅價,以不含稅價作為基數(即商品的進價成本),乘以規定的稅率求得增值稅進項稅額,并按稅法的規定進行抵扣。但對于糧食收儲企業則不盡相同,主要有3點不同:1.稅率不同。糧食企業的稅率是10%。2計算增值稅進項稅的基數不同。糧食則是直接以買價作為計算增值稅進項稅的基數。3.進價成本的計算不同。一般商品的進價成本=買價號門+規定的稅率[ 17%或13%]),而糧食企業的進價成本=買價 ×(l一規定的稅率[ 10%])。
四、違規問題界定的特殊性
一方面,有些與一般商業企業違規問題相同的事項,對糧食收儲企業相對來說要寬一些。如用不規范票據列支費用,要求就不是那么嚴。因為糧食收儲企業特別是鄉(鎮)糧管所,直接同基層單位和農民發生業務往來,接受不規范票據較一般商業企業要多一些,但只要票據的金額不大,又有兩個以上人員簽字,就可以作為合規票據進行列支。對一般商業企業來說不是違規問題,而對于糧食收儲企業卻是違規問題,甚至是比較嚴重的違規問題。比如,在政策性糧食(定購糧和保護價糧)銷售方面,如果不是順價(保本微利)進行銷售就是違規,若因此又得到了政策性補貼或獎勵,則會造成嚴重的違規,要進行嚴肅的處理和處罰。但對于一般商業企業是不存在這些問題的,不論商品的銷售是賺錢還是賠錢,只要符合國家政策并繳納了稅金,就不會發生違規問題。又如,糧食資金的封閉運行也是如此。對于糧食收購、銷售資金,必須在國家農發行進行封閉運行,不得搞“體外循環”,否則就是違規。而對于一般商業企業,資金不存在某一金融機構封閉運行的問題。
五、審計處理依據的特殊性
對糧食收儲企業的審計處理,除運用一般商業企業的共性處理政策、法規外,更重要的要運用糧食收儲企業的特殊政策和法規。這就要求認真對照適用的政策法規和條款,充分考慮處理依據的主體、內容、時限,結合財政、金融、審計等方面的政策和規定,客觀公正地處理。如在運用《糧食收購條例》、《糧食購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時,要充分考慮它的執法主體是政府、糧食等部門,不是審計部門,具體運用時要緊密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規進行處理,才能取得客觀公正和比較適當的執法效果。
針對糧食收儲企業存在的特殊性的問題,審計時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一、認真盤點庫存商品
在對糧食這一特殊商品的盤點中,要盡可能地對主要糧食品種全部進行盤點,做到不重不漏:一要把握主要糧食品種的全部庫存情況;二要把握存放在外儲倉庫的糧食數量和合同;三要把握代農儲糧和代農加工糧的全部情況。
二、正確計算補貼和稅金
在對糧食補貼的計算中,一要弄清糧食補貼的種類。內容和標準;二要掌握提取糧食補貼的基數和是否符合糧食的特殊政策,如銷售糧食是否順價等;三要按權責發生制把糧食補貼計入當年的損益。對于糧食增值稅進項稅,一要把握提取基數;二要把握適用稅率;三要把握庫存商品糧食的進價成本。值得注意的是,從1999年8月起不再對糧食收儲企業征收增值稅,糧食收儲企業增值稅進項稅也將不再提取和抵扣。
三、恰當運用政策法規
糧食收儲企業政策的特殊性,決定了無論在違規問題的界定上,還是處理處罰上都要慎之又慎。具體來說:一要準確把握與糧食收儲企業相關的各項政策法規;二要恰當運用各項政策法規,要充分考慮糧食收儲企業當時的背景、條件和情況,不能用現在的政策法規去處理處罰當時發生的問題,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四、提出針對性的審計建議
由于糧食收儲企業問題界定和處理處罰的特殊性,如《糧食收購條例》、《糧食購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不僅政策性強,而且有明顯的行業特點;同時,這些政策法規的執法主體又不是審計部門。為此,對審計出的問題要恰當地進行充分披露,并有針對性地向財政、稅務、糧食、農發行等有關部門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發送審計文書,把不能處理處罰的問題提出來,移交出去,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審計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