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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矚目的科創板終于登場。 與之相配套,資本市場也迎來新的審 計規范。 日前,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印發 《科創板創新試點紅籌企業財務報告 差異調節信息和補充財務信息審計 指引》(下稱《審計指引》),對試點上 市紅籌企業的差異調節信息和補充 財務信息鑒證制定了相應的業務指 引,旨在為紅籌企業在科創板發行上 市試點工作提供高質量的專業服務 保障。
“紅籌審計”特點多
據了解,科創板允許符合《國務 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 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 若干意見的通知》以及《科創板首次 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的紅籌企業在科創板上市。 相關政策規定的紅籌企業上市 的市值標準是,申請發行股票或存托 憑證并在科創板上市的紅籌企業,預 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100億元;或預 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50億元,且最近 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5億元。 華普天健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伙 人肖厚發告訴記者,科創板上市條件 體現了以市值為中心,結合凈利潤、 營 業收入、研發投入和經營活動產生的 現金流量等財務指標,設置了多套上 市標準,不再僅拘泥于盈利指標。 另外,科創板紅籌企業的財務報 告信息披露,必須遵循證監會發布的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 規則第24號——科創板創新試點紅 籌企業財務報告信息特別規定》(下 稱“編報規則24號” )的相關要求,主 要包括“明確會計準則和會計年度 后,不得隨意變更”“編制合并財務報 表無需提供母公司財務信息”“采用 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可對某些特定信 息分類匯總或簡化”“采用等效會計 準則或境外會計準則,應提供其他信 息”“財務報表及相關信息應由會計 師事務所審計或鑒證”等方面。 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管理合 伙人譚小青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科創板紅籌企業的財務審計業務的 特殊性主要有兩方面:一是要基于紅 籌企業采用的會計準則類型以及編 報規則24號,按照中國審計準則對 其財務報表進行審計;二是在上述審 計工作的基礎上,針對其采用的會計 準則類型,按照中國審計準則以及 《審計指引》的有關要求實施補充財 務信息審計或差異調節信息審計。
嚴格風險導向
針對紅籌企業上市審計業務的 特點,譚小青表示,紅籌企業的上市 審計并非僅僅針對補充財務信息或 差異調節信息進行審計,而是要在對 被審計單位等效會計準則或境外會 計準則財務報表執行審計的基礎上, 對差異調節信息或補充財務信息實 施審計。 “上述兩項審計均需遵循風險導 向審計理念,按照中國審計準則要求 實施審計工作。”譚小青說。 肖厚發告訴記者,注冊會計師應 當從境內外準則差異的對比、評估被 審計單位管理層的勝任能力、審計程 序的制定、審計證據的收集以及審計 報告的編制等多方面加強相關工作, 對照《審計指引》,完善相關審計程序 和審計工作底稿,降低審計風險。 在具體審計業務方面,肖厚發表 示,科創板十分重視企業的研發能力 和研發投入,并且紅籌企業存在大量 股權激勵問題。因此,研發支出、股份 支付等會計處理合規性及相關內控制 度的有效性就成為審計中的重點和難 點,特別是紅籌企業股權激勵問題、合 法性問題尤為突出。此外,科創企業的 創新程度較高,因此審計中還需要特別 關注相關資產的減值風險及其對公司 未來業績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 天健會計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倪侃 侃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會計師事 務所在承接相關審計業務前,要充分 了解被審計單位和審計業務的具體情 況,并考慮自身專業能力和業務風 險,審慎確定是否接受委托。同時, 事務所要基于在財務報表審計中獲 得的經驗,結合相關審計業務的特 點,制定有針對性的審計計劃。另 外,事務所要按照審計指引的規定, 恰當識別、評估并應對重大錯報風 險,將審計程序執行到位,并嚴格履 行項目質量控制程序,以保證出具恰 當的審計報告。 除此之外,譚小青建議,注冊會計
師要合理界定差異調節信息或補充財 務信息的重要性、實際執行的重要性以 及明顯微小錯報臨界值。同時,充分了 解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編制差異調節信息 或補充財務信息的流程和內部控制, 并 評估差異調節信息或補充財務信息的 重大錯報風險。
紅籌企業須 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審計指引》的出臺對紅籌企業上 市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最重要的就 是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倪侃侃建議,紅籌企業要了解和 掌握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和等效會計準 則或境外會計準則之間的差異,并根據 證監會和上交所關于科創板紅籌企業財 務報告信息的有關規定,全面梳理需要 提供的補充財務信息或差異調節信息。 “最重要的是建立有效的編制補 充財務信息、差異調節信息的流程和 內部控制,切實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倪侃侃表示。 具體來看,肖厚發建議,紅籌企業 應制定并嚴格執行研發相關內控制度 與人財物的管理機制,嚴格按照研發 開支用途、性質據實列支研發支出,同 時完善企業的信披制度與流程。 譚小青則建議,紅籌企業可以關 注自身適用的內部控制規范框架與我 國《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相關配 套指引的異同,并加強與財務報告相 關的內部控制,以及與補充財務信息 或差異調節信息編制相關的內部控制 和會計基礎規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