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熱線
400 180 8892
為建立健全我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治理體系,全面提升資產使用效益和管理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財資〔2018〕108號)規定,參照《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出租管理暫行辦法》(浙財資產〔2017〕111號)和《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調整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權限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資產〔2018〕83號),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通知如下:
一、健全機制,強化管理職責
(一)強化財政部門綜合管理職責。財政部門應按照轉變職能、簡政放權的要求,加強和落實管理職責,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標準,健全資產整合、調劑、共享共用機制,建立資產共享共用與資產績效、資產配置、單位預算掛鉤的聯動機制,不斷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加強事中事后管理和監督檢查。
(二)強化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職責。主管部門應切實履行好本部門國有資產的主體管理職責及問題整改的主體責任,把資產管理放在與資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切實加強本部門和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進一步強化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收益收繳等事項的審核審批和監督管理,按照規定編報本部門國有資產報告,有序做好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公開工作。
(三)強化行政事業單位具體管理職責。行政事業單位應強化對資產管理的責任擔當意識,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強化主體責任,將資產管理職責落實到人。建立健全資產日常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和資產基礎信息數據庫,強化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的有機融合。按規定做好資產配置、使用、處置、收益收繳等管理工作,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賬卡相符,及時、準確編報國有資產報告,依法依規公開資產管理信息。
二、優化服務,調整管理權限
(一)出租出借。
1.租期在6個月以內(含6個月)的臨時性出租,由主管部門審批;無主管部門的,由單位按內控制度自行審批。審批后,由單位組織公開招租。
2.租期超過6個月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財政局審批(無主管部門的直接報市財政局,下同)。
(二)對外投資和對外擔保。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對外擔保,應進行可行性論證,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財政局審批。
(三)無償調撥。
1.同一主管部門下屬同類型事業單位(分為公益一類、二類、三類)之間的無償調撥,由主管部門審批。
2.其他單位之間的無償調撥,經調出、調入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調出單位報市財政局審批。其中,調撥給市級以外單位的,調入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還須報經同級財政(國資)部門同意。
(四)對外捐贈、置換、有償轉讓。
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財政局審批。
(五)報損和核銷。
1.資產盤虧、毀損及其他非正常損失,單價在5000元以下(賬面原值,含本數,下同)且批量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由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批;單價超過5000元或批量價值超過5萬元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財政局審批。
2.貨幣性資產損失、對外投資損失、對外擔保損失核銷,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財政局審批。
(六)資產報廢。
1.房屋及構筑物、土地、機動車輛以及單價50萬元以上(賬面原值,不含本數,下同)或批量價值在300萬元以上的資產報廢,經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財政局審批。
2.其他已達規定使用年限并且應淘汰報廢的資產(使用年限參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相關規定執行),報主管部門審批;無主管部門的,由單位按內控制度自行審批。
3.已達規定使用年限仍可繼續使用的資產,應繼續使用,不得報廢。
(七)報廢處置。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規范報廢資產處置行為,兼顧效率與公平,靈活采取自行處置、定點回收、集中處置等方式,簡化流程,提高效率。報廢的辦公家具由單位自行處置;其他一般報廢資產統一無償移交給市財政局定點的國有獨資企業回收;危險化學品、醫療器械、涉密資產等特殊資產根據有關規定處置。
三、統籌高效,嚴格辦公用房管理
(一)嚴格辦公用房權屬登記管理。市級黨政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權利(以下統稱辦公用房權屬),統一登記至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名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因歷史資料缺失、權屬不清等無法登記的,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協調有關部門進行權屬備案后,無償調撥至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特殊用途(指安全保密、涉外、宗教、監獄、醫療、科研、教育、文體場館等)辦公用房的權屬,經批準可登記在使用單位名下。其他事業單位辦公用房權屬登記在各自單位名下,由單位按照規定管理。
(二)嚴格辦公用房調配使用管理。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應加強市級黨政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辦公用房配置、使用、處置等日常管理,接受市財政局的指導和監督。調配給黨政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使用的辦公用房,使用單位不得用于出租出借和經營。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占用的機關辦公用房,應予以騰退;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等社團組織,原則上不得占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
(三)嚴格辦公用房處置利用管理。強化辦公用房統籌管理,對因零星、分散或地域偏遠無法調配使用的,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應會同財政部門建立閑置辦公用房處置利用管理機制,明確調劑使用、轉換用途、置換、出租、拍賣、拆除等處置方式的審批流程,提高辦公用房使用效益。
四、創新方式,強化專項資產管理
(一)加強行政事業單位經管資產管理。按照“誰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由誰入賬”的原則,將公共租賃住房、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等經管資產登記入賬,確保賬實相符和資產信息準確、完整;根據有關規定,逐步完善各類經管資產管理體制,提高經管資產管理水平。
(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無形資產管理。結合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等無形資產特點,健全無形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配套制度,加強網絡系統開發升級、軟件購置、科技成果轉化等無形資產管理,切實提高無形資產使用效益,防止不當損失和浪費。
(三)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管理。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明確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的管理職責;加強主管部門對所屬企業運作模式、經營狀況、收益分配等的監督管理,推動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強化出資舉辦企業的單位出資人職責及享有所有者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益,切實改變“出資人虛位”現象;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依法履行對已劃轉的原行政事業單位所屬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職責。
(四)加強重大改革中的國有資產管理。各有關部門、單位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積極穩妥做好黨政機構改革、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行業協會商會脫鉤改革、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等重大改革中涉及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資產評估以及國有資產處置、國有股權管理、資產劃轉等審核審批工作,切實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五、夯實基礎,切實做好國有資產報告工作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建立政府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的要求,不斷夯實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基礎。要進一步提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水平,推進“政府資產管理云服務平臺”應用,實現與相關部門國有資產數據庫的互通、共享,為編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月報、年報以及國有資產綜合報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專項報告等國有資產報告搭建信息平臺,切實深化國有資產報告編制工作,確保國有資產報告完整、真實、可靠。
六、分類施策,逐步化解歷史遺留問題
按照“尊重歷史、依法依規、積極穩妥”的原則,逐步化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歷史遺留問題。
(一)辦公家具、通用辦公設備盤虧問題。對2009年2月《溫州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溫政發〔2009〕10號)印發前購置的辦公家具、通用辦公設備的盤虧,由單位委托第三方機構出具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報告并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報主管部門審批;無主管部門的,由單位按內控制度自行審批。
(二)在建工程管理問題。對長期已使用未轉固的在建工程,行政事業單位應根據《基本建設財務規則》《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等規定,加快行政事業單位已使用在建工程轉固相關工作,切實解決資產報告中反映的在建工程比例較大、計入固定資產比例較低等問題。
七、嚴明紀律,強化資產監督檢查
(一)加強主管部門或單位自主審批后的備案管理。由主管部門或單位審批的事項,負責審批的主管部門或單位應在審批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報市財政局備案。未按規定備案的,審批行為無效。
(二)加大財政、審計監督檢查力度。財政、審計等監督部門應加強對資產配置、使用、處置、收益收繳、審批備案等重點環節的監督管理,按規定組織專項檢查。對檢查發現的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違規處置、隱匿、私分國有資產或坐支、挪用國有資產收益以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監督檢查工作開展情況和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檢查發現的違法違紀典型案例,經一定程序批準后向社會公開曝光。
八、其他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此前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各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