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中小學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農村義務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和《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和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實施意見》(陜政發〔2006〕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初中和中心小學(以下簡稱農村中小學),村小(含教學點)納入所隸屬的鄉鎮中心小學統一管理。
第三條 農村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原則是:認真執行各項財務規章制度;貫徹厲行節約、勤儉辦學方針,堅持公平、公開、透明原則,努力提高農村中小學財務管理水平。
第四條 農村中小學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科學合理編制預算;依法籌措事業資金;加強會計核算,強化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優化資源配置;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對學校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
第五條 農村中小學財務管理有關責任。
?。ㄒ唬┴斦块T主要負責貫徹國家財務規章制度,制訂農村中小學財務管理辦法;落實農村中小學經費,制訂開支標準,審核、批復預算;監管中小學國有資產;監管農村中小學財務活動,組織指導績效考評工作。
?。ǘ┙逃块T主要負責貫徹執行農村中小學財務規章制度和辦法;配合財政部門制訂農村中小學開支標準;審核、編制農村中小學預算,組織管理農村中小學財務活動;建立農村中小學內部控制制度,分析、監督農村中小學財務狀況,加強農村中小學國有資產管理,組織實施農村中小學績效評價。
(三)農村中小學主要負責執行農村中小學財務制度和辦法;按時編制預算,嚴格開支標準,開展日常財務活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定期分析各項財務活動;進行自身績效評價。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六條 農村中小學財務統一納入縣級管理。即預算統一編制;資金縣級統籌、直接撥付;會計集中核算,實行代理制。
第七條 農村中小學賬務在縣級會計代理機構統一核算。不具備縣級統一核算條件的鄉鎮,可暫時實行鄉級會計代理,逐步向縣級會計代理機構統一核算過渡。
第八條 農村中小學財務由校長全面負責。村?。ê虒W點,下同)的財務納入農村中心小學管理,實行報賬制。學校設專(兼)職會計、出納各1人,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
第九條 建立農村中小學部門預算制度,實行一個學校一本預算,村小(含教學點)的預算由所隸屬的中心小學統一編制,統一管理。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條 農村中小學嚴格按規定收取費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各項收費、校辦產業、勤工儉學、捐贈等收入全部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農村中小學財政補助收入嚴格按規定落實到校,不得擠占、挪用和截留。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按原渠道發放。
第十二條 農村中小學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年度各項支出,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隨意變更和調整。
第十三條 農村中小學預算內大額支出(一般指超過周轉資金額度),由學校業務部門提出申請,經校委會集體審定后,上報縣級教育、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農村中小學通用耗材、儀器設備、校舍維修以及需要購置的資產或勞務,經校委會集體研究后,報縣級教育、財政部門審批,按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統一實施采購,并在學期開學前分發到校。
第十五條 農村中小學零星支出由學校業務部門提出申請,經財務人員審核后,報校長審批。
第十六條 縣級財政、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各學校學生人數、資產狀況等實際情況,核定一定數額的周轉資金,以保證學校教學業務的正常開展。
第十七條 會計代理機構可開設一個“農村中小學預算資金專用賬戶”,用于接收縣級財政部門下達的農村中小學基本支出補助資金?!稗r村中小學預算資金專用賬戶”,按校分設專賬,中心小學賬戶下按村?。ê虒W點)建立分賬,賬戶內資金只能通過轉賬方式匯入農村中小學的專用賬戶,不能辦理現金支取。
第十八條 農村中小學就近在金融機構開設提取現金的專用賬戶,用于學校零星支出的現金支取。
第四章 賬務管理
第十九條 農村中小學向會計代理機構報賬,并根據零星支出數額,及時補充學校周轉金。
第二十條 會計代理機構按校設立會計賬,代理學校處理賬務,并定期向農村中小學提供會計月報表。
第二十一條 每年年終,會計代理機構將農村中小學會計資料移交學校,并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二條 會計代理機構嚴格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農村中小學會計核算制度。
第二十三條 農村中小學定期在校內外公布學校財務管理情況,接受師生和群眾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農村中小學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會計制度,做好日常財務會計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教育、財政部門要加強農村中小學資產管理和監督,定期進行資產清查。
第二十六條 農村中小學要加強資產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資產、物品的購置、驗收、保管、使用、交接、維修等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農村中小學資產的出租、出借、出讓、變賣、對外捐贈、報廢、報損等,經校委會集體研究后,報縣教育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第二十八條 對長期閑置資產,經縣級教育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審批后,在農村中小學之間調劑使用。
第二十九條 農村中小學各類資產不得抵押、擔保。
第六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三十條 農村中小學會同會計代理機構定期向有關部門提供財務報告。
第三十一條 農村中小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三十二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農村中小學收入及其支出、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專用基金變動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農村中小學按縣級教育、財政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財務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中小學事業發展和預算執行、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各設區市(區)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五條 全省各級政府舉辦的城市中小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