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概念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是為了規范或有事項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而制定的。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其結果須由某些未來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決定的不確定事項。職工薪酬、建造合同、所得稅、企業合并、租賃、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等形成的或有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或有事項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由過去交易或事項形成,即或有事項的現存狀況是過去交易或事項引起的客觀存在。比如,未決訴訟雖然是正在進行中的訴訟,但該訴訟是企業因過去的經濟行為導致起訴其他單位或被其他單位起訴。這是現存的一種狀況而不是未來將要發生的事項。未來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交通事故、經營虧損等,不屬于或有事項。第二,結果具有不確定性,即或有事項的結果是否發生具有不確定性,或者或有事項的結果預計將會發生,但發生的具體時間或金額具有不確定性。比如,債務擔保事項的擔保方到期是否承擔和履行連帶責任,要根據債務到期時被擔保方能否按時還款加以確定。這一事項的結果在擔保協議達成時具有不確定性。第三,由未來事項決定,是指或有事項的結果只能由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決定。比如,債務擔保事項只有在被擔保方到期無力還款時企業(擔保方)才履行連帶責任。
《企業所得稅法》雖然沒有專門提及或有事項的概念,但是未決訴訟或仲裁、債務擔保、產品質量保證(含產品安全保證)、承諾、虧損合同、重組義務、環境污染整治等或有事項,都會涉及稅務處理和納稅調整。會計準則規定企業不應當確認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對此稅法和會計準則的要求是一致的。或有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或有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潛在資產,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二、預計負債
在會計處理上,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預計負債應當按照履行相關現時義務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進行初始計量。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連續范圍,且該范圍內各種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計數應當按照該范圍內的中間值確定。在其他情況下,最佳估計數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或有事項涉及單個項目的,按照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或有事項涉及多個項目的,按照各種可能結果及相關概率計算確定;企業在確定最佳估計數時,應當綜合考慮與或有事項有關的風險、不確定性和貨幣時間價值等因素;貨幣時間價值影響重大的,應當通過對相關未來現金流出進行折現后確定最佳估計數;企業清償預計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第三方補償的,補償金額只有在基本確定能夠收到時才能作為資產單獨確認;確認的補償金額不應當超過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預計負債只是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還沒有實際發生,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實際發生原則,所以不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對未決訴訟或仲裁、債務擔保、產品質量保證(含產品安全保證)、承諾、環境污染整治等方面計提的預計負債,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待這些方面的支出實際發生時,才允許扣除。
三、虧損合同
在會計處理上,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的,該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規定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待執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義務的合同。虧損合同,是指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會發生的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合同。企業不應當就未來經營虧損確認預計負債。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發生的成本預期將超過與合同相關的未來流入經濟利益的,待執行合同即變成了虧損合同。企業與其他方簽訂的尚未履行或部分履行了同等義務的合同,如商品買賣合同、勞務合同、租賃合同等,均屬于待執行合同。待執行合同不屬于或有事項準則規范的內容,但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的,應當作為本或有事項準則規范的或有事項。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時,有合同標的資產的,應當先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如預計虧損超過該減值損失,應將超過部分確認為預計負債;無合同標的資產的,虧損合同相關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虧損合同,雖然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會發生的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而發生虧損,但目前尚未形成扣除項目,所以該預計負債不屬于真正的虧損,不允許扣除,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待虧損合同形成實際虧損,才允許確認。
四、重組義務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承擔的重組義務滿足準則規定條件的,應當確認預計負債。同時存在下列情況時,表明企業承擔了重組義務: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包括重組涉及的業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的職工人數及其崗位性質、預計重組支出、計劃實施時間等;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企業應當按照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確定預計負債金額。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職工崗前培訓、市場推廣、新系統和營銷網絡投入等支出。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因計劃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經營業務、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等而確定的預計負債,根據稅法規定不允許扣除,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待實際執行重組時而發生的支出,才允許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