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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勢下銀行不良資產處置風險管理及相關建議


新形勢下銀行不良資產處置風險管理及相關建議
中國銀行寧波市分行課題組[課題主持人:毛俊平,課題組成員:翁擁軍、胡巍、張立、忻路軒、湯鎮]

[摘要]銀行體系天生存在風險,在某種意義上,銀行就是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是銀行永恒的話題。不良資產則是銀行經營的附屬物,不良資產不一定因風險管理欠缺而產生,但風險管理欠缺一定會加大不良資產的損失,從而影響銀行整體經營狀況。近年來,受宏觀經濟形勢下行等因素影響,商業銀行不良資產余額和不良率都呈高企態勢,而不良資產化解時所面臨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流動性風險和聲譽風險等也逐漸顯現,導致不良資產管理向專業化、精細化轉型的呼聲越來越高。在此背景下,本文擬從銀行處置不良資產的實際出發,識別、分析不良資產處置的各類風險并提出風險管理的相關建議,通過新形勢下不良資產處置風險管理創新手段的運用,以及新資本協議下對擔保品準入機制、評估機制、管理機制的探索,強化不良資產處置管理,提高不良資產處置的質效,實現不良資產處置服務全行戰略的目標。
【關鍵詞】新形勢 銀行 不良資產 風險管理 建議
一、新形勢下不良資產處置風險管理的意義
(一)不良資產處置風險管理服務全行戰略之直接貢獻利潤
每一筆不良貸款都提取了相應的貸款減值準備,每一筆不良貸款的回收都伴隨著相應貸款減值準備的回撥。在利潤表中,資產減值損失作為營業支出的組成部分,是營業收入的減項,而資產減值損失是本年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與本年回撥兩個會計科目金額之差。因此,本年回撥的增加會減少資產減值損失,從而直接增加營業利潤,這便是不良資產處置為全行貢獻利潤的原理所在。
據四大國有銀行公布的年報顯示,2013年-2015年期間,本年回撥科目金額分別為1944.91億元、3343.69億元及3254.44億元,占當年營業利潤的比重在18.72%-30%之間,占當年凈利潤的比重在24.09%-38.95%之間。三年來,不良資產處置為全行直接貢獻利潤累計達8543.04億元,不良資產處置部門是全行名副其實的利潤中心。
(二)不良資產處置風險管理服務全行戰略之滿足監管要求
綜合國際國內監管改革的舉措來看,不良資產處置工作對于滿足監管要求的戰略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降低風險加權資產,減輕資本補充壓力
(1)降低風險加權資產
資本充足率要求的提高使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達標壓力成為常態,尤其是作為系統重要性銀行,還面臨1%的附加資本要求。根據已違約風險暴露的風險加權資產(RWA)的計算公式,k=Max[0,(LGD-BEEL)],RWA=k*12.5*EAD,其中違約損失率(LGD)指某一債項違約導致的損失金額占該違約債項風險暴露的比例,即損失占風險暴露總額的百分比;預期損失率(BEEL)指考慮經濟環境、法律地位等條件下對已違約風險暴露的預期損失率的最大估計值;違約風險暴露(EAD)包括本金和應收未收利息及費用。由于違約損失率應考慮商業銀行自身處置和清收能力對貸款回收的影響,因此不良資產處置能力的提高有助于降低違約損失率。同時,不良資產的化解意味著違約風險暴露的降低,這兩者有效降低了風險加權資產,從而節約了滿足監管要求所需的資本。
(2)減輕資本補充壓力
違約損失率的下降使得非預期損失下降,用于彌補非預期損失所需的經濟資本便會下降,從而減輕了監管資本的補充壓力。不良資產處置能力的提高有助于提高處置回收率,降低違約損失率。
2.減輕資產減值損失對利潤的沖抵
根據撥備覆蓋率不得低于150%的監管要求,意味著商業銀行必須計提更多的資產減值準備,直接影響銀行當期的利潤規模。在當前利率市場化深入推進、銀行業競爭加劇,資產定價壓力進一步加大,凈息差水平進一步收窄的情況下,多渠道拓寬利潤空間對于提升銀行盈利水平尤為重要。因此,積極、主動、高效地化解不良資產,減少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極具重要意義。
(三)不良資產處置風險管理服務全行戰略之優化風險治理機制和流程,擴大風險管理對象
根據監管要求,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要貫穿于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組織結構設計體系中,即銀行風險管理應當滲透到各個操作環節和各項業務過程中,覆蓋所有部門、崗位及人員。全面風險管理不僅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而且是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在銀行監管和風險監控方面的必然要求。
不良資產處置作為銀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手段,其風險管理能力直接關系到銀行資產質量和安全。因此,新形勢下巴塞爾協議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理應包括不良資產處置風險管理這一重要環節,也只有構建起了有效運行的不良資產處置風險管理機制,符合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要求的全面風險管理理念才能進一步得到強化并付諸實施。

二、不良資產處置風險分析
當前,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面臨著越來越多的挑戰,不僅有歷史上遺留的難點,更有新形勢下凸現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不良資產處置工作困難重重,一旦對不良資產處置可能面臨的風險不加以防范、控制,則不僅不能維護銀行的資產安全,不良資產的沉淀更可能造成銀行資本的損失。因此,如何有效識別并控制、規避不良資產處置面臨的各種風險就成為不良資產處置風險管理的關鍵。不良資產處置面臨的主要風險有以下六大類,分別是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流動性風險和聲譽風險,現逐一分析如下:
(一)信用風險分析
1.定義
信用風險是指借款人或交易對手未能或不愿意按照與銀行事先約定的處置方案、還款計劃履行償債義務等行為而造成銀行不良資產損失的風險。

2.主要表現形式及形成原因
表1 信用風險的主要表現形式及形成原因
序號 主要表現形式 形成原因
1 借款人或交易對手償債能力不足 內因: 借款人或交易對手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等惡化
外因:宏觀經濟下行、行業周期低谷、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因素
2 借款人或交易對手償債意愿不足 內因:借款人或交易對手信用觀念淡薄,惡意利用隱匿或轉移財產等各種手段逃廢銀行債務
外因:社會信用環境缺失,失信成本低
3.案例
借款人A公司以經營家電產品為主,2004年8月,XX行為A公司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期限半年,用于采購空調,由B公司提供擔保。承兌匯票到期后,A公司拒不歸還欠款,擅自將貨物銷售回款挪作他用,致使2005年2月在XX行的承兌發生墊款。同年3月,XX行對A公司及B公司提起訴訟,同年12月通過法院執行收回部分承兌墊款本金,剩余墊款金額未能收回,最終造成銀行部分授信損失。
(二)市場風險分析
1.定義
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價格(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的不利變動而造成銀行不良資產損失的風險。
2.主要表現形式及形成原因

表2 市場風險的主要表現形式及形成原因

序號 主要表現形式 形成原因
1 匯率發生不利波動帶來賬面損失或實際損失 匯率波動的時間差、地區差及銀行表內外業務幣種和期限結構不匹配等因素
2 股票價格發生不利波動帶來賬面損失或實際損失 證券市場行情低迷、個股價格走低等因素
3 商品價格發生不利波動帶來賬面損失或實際損失 擬處置商品自身瑕疵、市場交易不活躍、買方議價能力強等因素
3.案例
2005年10月,XX行對S公司發放了中長期項目貸款,期限五年,用于項目廠房建設和設備購置。2006年初,其最大股東、保證人H公司資金鏈斷裂,2008年2月法院裁定批準H公司的破產重整方案,XX行作為其擔保債權人參與了破產分配,獲得了部分現金受償,并獲得了H公司在破產重整中為XX行提存讓渡的該公司股票。在處置H公司股票的過程中,二級市場股價大幅波動,H公司股價自2008年7月的7.15元持續下跌至最終處置時不足4元,該筆不良資產長期未獲受償。
(三)操作風險分析
1.定義
操作風險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人員、系統(主要指IT系統)以及外部事件而造成銀行不良資產損失的風險。
2.主要表現形式及形成原因

表3 操作風險的主要表現形式及形成原因
序號 主要表現形式 形成原因
1 不良資產處置時機、處置方式、處置價格等的確定不合理,不具備最優性 不良資產處置缺乏標準化的決策模型、定價模型,不良資產處置人員判斷不合理等
2 授信檔案丟失或毀損 不良資產處置人員主觀疏忽、技能不足或缺乏良好的職業操守
未采取有效措施對抵質押物、抵債資產等進行價值維護
未在訴訟時效內對借款人或相關債務人提起訴訟
未向法院等外部門提供債權資料或申報債權造成部分或全部債權喪失
制定不良資產處置方案時,未履職盡責,未全面掌握借款人或相關債務人信息或擅自放棄部分債權等
與借款人或相關債務人串通,向銀行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重大事實,挪用不良資產處置回收款
3 IT系統無法提供數據或提供的數據與事實不符 IT系統維護不及時、不準確
4 政府干預不良資產處置過程 政府從維護其自身利益出發,損害債權人利益
5 委聘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拍賣公司等不盡職,發布虛假信息或進行其他違規操作 中介機構缺乏職業道德
3.案例
2000年,XX行將C公司不良貸款本金、表外科目利息剝離至資產管理公司,表內科目利息因受規模限制未能剝離。不良資產處置人員對C公司進行了電話、上門催收,但未以適當形式送達書面催收通知書,導致訴訟時效喪失,錯失了債權受償的機會。
(四)法律風險分析
1.定義[按照我行風險種類劃分,操作風險包括法律風險,本文考慮到不良資產處置中法律風險較為常見,為詳細闡述法律風險,將其單列。]
法律風險是指不良資產處置領域法律法規不完善、司法保障不力或銀行內部制訂的不良資產處置方案,因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簽訂的合同、協議等文書存在法律瑕疵而引發的法律糾紛等法律事件,造成銀行不良資產損失的風險。
2.主要表現形式及形成原因
表4 法律風險的主要表現形式及形成原因
序號 主要表現形式 形成原因
1 不良資產處置領域法律法規不完善 不良資產處置領域立法滯后,相關規章制度未及時更新完善
2 不良資產處置訴訟案件執行難,司法保障不力 司法地方化與強地方政府體制,銀行承擔地方政府維穩成本
借款人或交易對手惡意阻擾,違法成本低
3 不良資產處置中不辦理資產過戶手續 不良資產處置資產過戶環節稅費負擔重,且面臨多次繳納
4 不良資產處置中簽訂的合同、協議等存在法律瑕疵 合同、協議等未經銀行法律合規部門審查
5 訴訟管轄法院不同,對法律的理解和掌握尺度不同 原告(貸款經辦行)和被告(借款人或交易對手)住所地不同
3.案例
借款人韓某在XX行個人住房貸款125萬元形成不良,XX行向N市X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償還貸款以及XX行對韓某抵押給XX行的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由于韓某在外還有其他債務,抵押給XX行的房產已經被其他債權人先行查封。
由于韓某在XX行申請的是按揭貸款,借款時房產尚未取得房產證,只能在房產局辦理手續。在以往的訴訟案件中,N市各區法院均判決銀行對預抵押的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但在本案訴訟中XX行了解到,X法院主審本案的法官認為銀行所主張的預抵押實質是預告登記,而非抵押權,在涉案房屋未辦理產權證之前XX行不能主張優先受償權,先前已經將某國有銀行的一個相似案件做出了駁回優先受償權訴訟請求的判決。
一旦X法院做出駁回XX行優先受償權請求的判決,將導致未來XX行憑借此判決書向第一順序查封的F法院主張房產優先受償權時處于非常不利的局面,且XX行查封順序在后,不良資產面臨極大風險。XX行被迫先行撤訴,隨后向房產第一順序查封的F法院遞交了韓某在XX行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申請F法院在分配財產時支持XX行的優先受償權。由于F法院支持預抵押的優先受償,故XX行債權在F法院處置完該房產后全額受償,從而避免了X法院做出不利判決后XX行不良資產的損失。
(五)流動性風險分析
1.定義
流動性風險是指不良資產處置無法在較短時間內獲得現金回收或在較短時間內獲得現金回收的成本較高而造成銀行不良資產損失的風險。
2.主要表現形式及形成原因

表5 流動性風險的主要表現形式及形成原因
序號 主要表現形式 形成原因
1 抵債資產、抵質押物等無法在較短時間內變現或變現成本較高 辦理以物抵債或選擇抵質押物時未充分估計后續變現難度
管理人管理維護不善造成抵債資產、抵質押物殘損
抵債資產、抵質押物等存在權屬不明、欠繳稅費等瑕疵
缺乏交易活躍的市場(含經濟周期因素)
政府干預等
2 不良資產處置回收期長 不良資產處置方案制定的還款期限過長
3 不良資產處置方案未落實,資金回收未實現 不良資產處置方案缺乏可行性
出現不利于方案落實的主客觀因素(包括前述各類風險的形成原因等)
3.案例
Q公司在XX行有不良貸款200萬元,經多次催收無果,XX行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向法院申請查封了Q公司資產及保證人(Q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在上海及無錫的共四套房產,但該四套房產均屬按揭購房。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對Q公司的有關資產委托拍賣機構進行了拍賣,經兩次公開拍賣均流拍,法院提出由包括XX行在內的八名債權人以物抵債,以抽簽方式決定各債權人選擇Q公司財產的次序。按抽得序號,排號在前的先行自主選擇,所選物品按評估報告的評估價抵債,超出自身債權金額的補還現金。
XX行如果不接受以物抵債,將喪失可能受償的機會,如果接受以物抵債,則很可能因為未能抽得第一號簽而無法獲得相對容易變現的空調和辦公用品,如果因抽得序號靠后獲得較難處置的抵債資產,后續將面臨較大的變現損失。經過分析,XX行認為保證人具備一定的還款能力,查封的四套房產雖屬按揭購房,但仍可以用來還債。因此,XX行未接受以物抵債,而是繼續加大對查封房產的處置力度,最終全額收回了Q公司不良貸款本息。
(六)聲譽風險分析
1.定義
聲譽風險是指不良資產處置中的不當行為導致利益相關方(包括客戶、交易對手、股東、投資人、監管機構、公眾等)對銀行產生負面評價的風險。
2.主要表現形式及形成原因
表6 聲譽風險的主要表現形式及形成原因
序號 主要表現形式 形成原因
1 不良資產處置造成企業破產、職工下崗、公眾上訪或鬧事 特定情境下銀行利益與企業、職工、公眾利益的沖突
2 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有違規或不當之處被監管機構公開批評或處以行政處罰 不良資產處置工作未嚴格按照有關規章制度來開展
3.案例
借款人在XX行貸款1000萬元,由企業職工以自有房產作抵押。貸款形成不良后,借款人申請還本免息,并解除對職工房產的抵押。XX行未同意,擬對抵押房產進行拍賣。由于借款人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均成為低保戶,且抵押房產為唯一房產,法院不予拍賣。同時,企業職工聚眾圍堵XX行營業場所和政府機關,并宣稱若銀行不解押,今后將繼續圍堵。最終,由政府出資替借款人償還了貸款本金,XX行解除了房產抵押。

三、新形勢下不良資產處置風險管理創新手段的運用
(一)新形勢下法律救濟5R法在銀行不良資產處置風險管理中的運用
1.法律救濟5R法的概念
當前形勢下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壓力陡升,迫切需要創新處置手段來提升處置效果,而傳統的法律救濟手段囿于本身的局限性,無法充分維護銀行的正當權益。鑒于此,本文特提出法律救濟5R法的概念,以期加強銀行不良資產處置風險管理能力。簡言之,法律救濟5R法包括不安抗辯權、代位權、抵銷權、撤銷權、解除權的使用。
2.不安抗辯權
(1)定義
不安抗辯權,通常可理解為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應當承擔先履行合同義務,在合同訂立之后履行之前,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一方當事人將來有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時,先履行一方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以平衡雙方利益的權利。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對該項權利分別予以如下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回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案例分析
A公司向B銀行申請借款1000萬元,B銀行已全額發放貸款,到期日為6月30日;A公司向C銀行申請借款500萬元,C銀行與A公司約定8月1日發放貸款500萬元。6月30日,B銀行對A公司貸款到期后,A公司無力還款,借款出現逾期,故B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企業還款,并通過訴訟保全查封A公司房產設備等財產。此時C銀行對于尚未發放貸款500萬元。
該案例中,A公司與C銀行在合同訂立之后履行之前,先履行一方C銀行得知A公司在他行貸款逾期,并被查封起訴,故有確切證據表明后履行一方A公司將來已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因此C銀行在尚未發放貸款之前,可運用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后,前期必須先通知A公司,要求增加擔保,若后期A公司在合理期限內未回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C銀行可解除合同。

3.代位權
(1)定義
代位權,通常理解為當債務人不積極主動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對該項權利予以如下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案例分析
A公司向B銀行申請貸款100萬元,到期未歸還并已形成逾期貸款。B銀行了解到C公司欠A公司100萬貨款,到期也未歸還,且A公司一直沒有主張。基于上述情況,B銀行向法院起訴,申請確認A公司與B銀行債權債務關系且存在A公司未歸還B銀行貸款的情況。法院判決B銀行勝訴后,B銀行可以以代位權形式向C公司主張100萬債權,要求其履行相關義務。
該案例中,B銀行對A公司的債權合法,且貸款已到期,A公司仍未履行,并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已損害到B銀行利益。因此B銀行首先向法院起訴,必須經過訴訟確認后行使代位權。對于A公司而言,B銀行已著手行使代位權并通知后,不得對該行為加以阻礙。對于C公司而言,無論是A公司還是B銀行行使權利,其法律地位和利息均無影響。

4.抵銷權
(1)定義
抵銷權是指當雙方當事人互相負有到期債務時,任何一方主張以其債務與對方債務在等額內相抵銷而消滅的權利。
抵銷權種類一般分三類:
(ⅰ)法定抵銷
這是抵消的典型形式,也是主要形式。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法定抵銷的成立條件:①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且雙方互負債務;②雙方債務須具有交互性;③雙方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須為相同;④雙方債務均已到期。
(ⅱ)約定抵銷
主要是指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即使互相負的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也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相互抵銷。對此,《合同法》第一百條予以明確規定,該條充分體現尊重雙方當事人個人意愿的原則。
(ⅲ)破產抵銷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規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
(2)案例分析
A公司向B銀行申請貸款100萬元,同時合同中約定“如果貸款無法到期歸還,銀行可從存款人賬戶中扣款還貸”。后續貸款到期后,A公司未歸還,并已形成逾期貸款。此時A公司開立在B銀行的存款賬戶收到一筆C公司支付的貨款100萬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B銀行以書面形式通知A公司,要對其賬戶貨款進行扣劃以行使抵銷權,通知送達到A公司后即可行使該項權利。
該案例屬于典型的法定抵銷,B銀行在行使抵銷權時需滿足以下條件:①B銀行的貸款債權必須已到期且未受償,只有銀行的債權到期,但A公司未及時償還時,B銀行才能行使抵銷權;②A公司在B銀行有合法有效的存款賬戶,存款賬戶中的存款數量可能會變化,但只要賬戶中有可以清償貸款的資金,B銀行就可以主張抵銷;③B銀行抵銷權行使需要以意思表示的方式進行,B銀行應當將行使抵銷權的通知送達A公司。抵銷的意思表示到達A公司就可以發生抵銷的效力,而無需A公司的同意。但如果B銀行與A公司的合同中明確約定,在A公司逾期還款的情況下B銀行有權直接劃扣A公司在B銀行開設的存款賬戶中的剩余款項而無需通知,則該約定優先;④由于A公司對自身的存款賬戶具有專有使用權和支配權,因此B銀行應在貸款合同中約定“如果貸款無法到期歸還,銀行可從存款人賬戶中扣款還貸”,以此作為行使抵銷權的合法依據。

5.撤銷權
(1)定義
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對該項權利予以如下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構成要件包括兩個方面:客觀方面,債務人實施了危害債權人債權的積極行為;主觀方面,債務人在實施危害債權行為時主觀上具有惡意。
(2)案例分析
B銀行于2013年8月向A公司發放貸款1000萬元,約定2014年7月到期歸還。2014年3月,甲作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自然人乙(甲與乙為父女關系)簽訂一份《債權轉讓協議》,約定A公司將其對乙擔任法定代表人的C公司的800萬元債權無償轉讓給乙個人。后來A公司經營出現困難,連續數月拖欠銀行利息,且貸款到期后亦未歸還。貸后管理中,B銀行了解到甲無償轉讓資產、涉嫌惡意逃廢金融債權行為。經分析認為,客觀上甲行為嚴重影響A公司償債能力,A公司的財產因甲的行為受到直接影響,使A公司財產積極減少,對B銀行債權實現造成困難,且該行為發生在債權有效成立期間;主觀上甲明知A公司有大額債務仍無償轉讓財產,明顯具有惡意。所以B銀行于2014年9月依法向法院提起了撤銷權訴訟,要求法院判決該資產轉讓行為自始無效,乙應當將接受的800萬元債權返還A公司。
該案例中,由于債務人的行為為雙方行為,即A公司將債權轉讓給乙,涉及兩方,故B銀行在提起訴訟時,須以A公司和乙兩者作為被告。另一方面,法律對撤銷權的行使設定了種種條件,若A公司無償轉讓債權,未對B銀行造成損害,或乙作為受讓人不知道A公司與B銀行之間的借貸關系,則B銀行希望通過撤銷權的行使來保護其權益不一定得到法院支持。

6.解除權
(1)定義
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它的行使直接導致合同權利義務消滅的法律后果。依解除權產生的條件不同,可將其分為法定解除權和約定解除權。
法定解除權指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當一定事由發生時,一方當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單方當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的情形主要有下列五種:
(ⅰ)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實現時,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享有合同解除權。
(ⅱ)因拒絕履行主要債務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享有合同解除權。
(ⅲ)因遲延履行主要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如對于未約定履行期限、在債權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債權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權;如在合同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債務的,則債權人可不進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權。
(ⅳ)因遲延履行或有其他違約情形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違約形態有多種,包括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點不符合合同約定等。
(ⅴ)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這是一個概括性的規定,當以上情形都沒有出現,而法律規定其他情形賦予一方當事人以合同解除權時,該當事人就有權解除合同。
(2)案例分析
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貨物買賣合同,約定A公司應當在6月30日前將貨物交付給B公司,貨到付款,同時合同條款約定了“只要A公司逾期交貨,B公司即可以解除合同”條款,后到了7月2日,A公司仍未向B公司交付貨物,B公司以A公司逾期交付貨物為理由,通知A公司解除合同。
該案例中,A公司與B公司在合同條款中已有明確約定,因此該約定一旦觸發,B公司便可不必與A公司協商,也不必經過對方同意,只要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便告解除。在實際操作中,在行使解除權的方式上,法律規定了當事人一方在約定解除事由或法定解除事由發生而欲行使解除權時,必須通知相對人,合同自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發生解除的效力。任何情形下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都只須以意思表示通知對方即可,不必通過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仲裁。對通知的形式,相關法律未作特殊要求,因此它可以包括書面、口頭或其他形式,如國際上慣用的聲明、請求或特定情況下的傳真、電子郵件等。但為了避免爭議,最好應采取書面形式。對于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采取書面形式的合同,在合同解除時,也應采取書面通知的形式。
(二)新形勢下抵質押品創新管理辦法在不良資產處置風險管理中的運用——以新資本協議為視角
1.新資本協議下合格抵質押品的定義
根據《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中對合格抵質押品的認定要求,商業銀行接受的押品應滿足以下幾點基本要求:
(1)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可以接受的財產或權利。
(2)權屬清晰,且設定具有相應的法律文件。
(3)滿足可執行的必要條件;須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辦理登記的,應按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4)存在有效處置的流動性強的市場,并且可以得到合理的市場價格。
(5)在債務人違約、無力償還、破產或發生其他借款合同約定的信用事件時,能夠及時進行清算或處置。

表7 初級內評法下合格抵質押品范圍
信用風險緩釋工具 初級內評法押品范圍
抵質押品 金融質押品 1.以特戶、封金或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現金;
2.黃金;
3.銀行存單;
4.我國財政部發行的國債;
5.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票據;
6.我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發行的債券、票據和承兌的匯票;
7.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發行的企業債券、票據和承兌的匯票;
8.其他國家或地區主權以及由該國或地區監管當局認定為主權的公共企業所發行的BB-及以上級別的債券;其他機構發行的BBB-及以上級別的債券;評級在A-3/P-3及以上的短期債務工具;
9.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金融債券:
(1)銀行發行;
(2)交易所交易;
(3)具有優先債務的性質;
(4)具有充分的流動性;
(5)雖沒有外部評級,但發行人發行的同一級別債券外部評級為BBB-或A-3/P-3及以上。
10.公開上市交易股票及可轉換債券;
11.依法可以質押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人壽保險單或類似理財產品;
12.投資于以上股票或債券的可轉讓基金份額,且基金應每天公開報價。
應收賬款 原始期限不超過1年的財務應收賬款:
1.銷售產生的債權;
2.出租產生的債權;
3.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
合格的應收賬款不包括與證券化、從屬參與或信用衍生工具相關的應收賬款。
抵質押品 商用和居住用房地產 1.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商用房、居民住房,不含工業用房;
2.以出讓方式取得的用于建設商用房或居民住房的土地使用權。
其他抵質押品 金融質押品、應收賬款、商用房地產、居住用房地產之外,經中國銀行業監管管理委員會認可的符合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認定和管理要求的抵質押品。

2.傳統抵質押品管理風險分析
(1)押品的準入標準設立不嚴
新資本協議主要關注的是押品權屬的合法性以及公開市場上的流動性,要求抵押品必須能夠合法設立抵質押權、能夠辦理抵質押登記、能夠在處置時按合理的市場價格順利變現。尤其是在初級內評法框架下,合格的抵質押品僅有金融質押品、應收賬款、商用房地產、居住用房地產以及其他經銀監會認定符合上述要求的抵質押品。然而,當前銀行業內的押品管理辦法,多數只是規定了可以接受的抵押物、質押物類型,缺乏對合格押品的更明確要求;且80%以上為各類房地產押品(包括工業廠房、特殊建筑物等初級內評法以外的押品類型),流動性較差,市場間交易并不頻繁,導致前期評估價值跟后期的實際處置價值有較大差異,形成授信損失。
案例:2008年2月,A公司以第三人所有的100畝異地綜合用地作抵押,向X行申請授信3000萬元,申報授信時該地塊評估價為7000萬元(70萬元/畝),抵押率50%,設定抵押權利值3500萬元。此后,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病故以及外部經營環境惡化等原因,A公司經營出現困境,直至無力償還貸款,于2009年5月進入抵押物處置環節。然而,此時卻發現此地塊存在:①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前繳清的2000萬元土地出讓金(折合20萬元/畝)中尚有1500萬元土地出讓金未繳,取得該宗土地實際僅支付了500萬元的出讓金;②土地使用權用地性質及規劃條件均未確定,完成林地規劃與確定容積率還須另外繳納800-1000萬元費用。如此不利的限制性條件,X行與當地縣政府多次協商未果,該地塊也一再流拍只能進入以物抵債環節。
(2)押品的價值評估機制存在缺陷
目前,國內銀行的押品價值評估一般以外部中介機構(如資產、房地產、土地等評估機構)出具的價值評估報告為依據,部分國有股份制銀行等也開始探索培養內部評估師來審核外部評估報告,乃至最終以內部評估取代外部評估的模式。但是,外部機構評估時難免會受到借款人、抵押人甚至是銀行方面業務部門的干涉,有時很難做到公平、客觀;而銀行內部評估崗位對人員從業經歷和專業素質都有一定要求,培養周期相對較長,適合崗位需求的人員數量較少,難以滿足日益提高的押品價值評估要求。
案例:2007年7月,B公司以第三人所有的150畝異地某縣工業園區內工業用地為抵押向Y行申請授信,經業務部門實地勘察后委托當地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確定評估單價為31萬/畝,對應總價4650萬元。然而在B公司出現不良后的資產處置工作中,該地國土資源部門主動與Y行溝通,稱此地塊抵押時地價僅為3萬/畝,目前也僅有10萬/畝左右。Y行后續組織專人再次前往某縣進行詳細調查,發現該縣為國家級生態農業縣,工業經濟發展相對落后,工業園區內未形成集聚效應,目前工業用地成交價格普遍在9萬元/畝-12萬元/畝之間。最終該土地僅以6.8萬元/畝拍賣成交,導致Y行遭受較大損失。
(3)與借款人行業風險未能形成錯配
銀行常規抵押品與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之間仍存在較高的相關性,如房地產開發貸款、物業經營類貸款等都是以貸款投放所形成的在建工程或房地產為抵押,固定資產貸款項目也多以貸款形成的固定資產(如廠房、大型生產線等)做抵押或項目收費權做質押,鋼貿、有色金屬貿易等則以存貨、倉單、提單質押為主。而一旦上述授信項目自身陷入困境,往往同時也伴隨著固定資產或大宗商品市場價格下行等不利信號,造成押品與授信項目實質上處于“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局面(如近年來沿海銀行敘做的船舶預付款保函等業務,就受到國際航運市場下行的嚴重影響,大量抵押船舶變現價值遠低于幾年前的造價成本),處置時往往面臨較大損失。
(4)押品處置變現環節難度較大
當前司法實踐中,銀行抵押權雖名義上合法有效,但實際行使并不順利。由于銀行等大型金融機構的內部授信流程客觀較繁雜,風險響應機制涉及的環節較多,很難及時對抵押品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等手續,經常落后于民間債權人,形成被動局面。且司法執行的程序過長,市場潛在買受人對抵押品處置信息的不了解,也影響了押品的變現能力。同時,租賃權、法定優先受償款、稅款等抵押品瑕疵,也對其回收造成較大影響。
案例:Z行授信客戶D公司申請授信,由第三人所有的房地產作抵押,抵押登記日期為2007年1月。后該公司授信發生不良,Z行于2009年10月啟動抵押物處置流程時,了解到2006年2月5日抵押人已經與第三人簽訂租賃合同,租期從2006年2月15日到2026年2月15日,且租金一次性付清。根據法律規定,租賃先于抵押的,買賣不破租賃,承租人仍然可以繼續租賃至2026年,且租金的一次性付清更使得買受人無法從該房地產上獲取正常收益,給Z行的抵押物處置工作帶來了極大困難。
3.新資本協議下押品創新管理辦法助力不良資產處置風險管理的構想
(1)確定合格押品的準入標準及估值規范
建立清晰的抵質押品接受標準,以物權法、擔保法及《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等行政規章為依托,重點確保抵質押權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立外部中介機構和內部評估相結合的抵押品價值評估體系,既借助外部機構的信息和渠道,又發揮內部評估的獨立和客觀,雙管齊下保證押品價值評估的審慎性,并以此為基礎對各類押品設置合理的抵押率。
(2)建立全流程押品風險管理體系
銀行應高度重視規章制度的杠桿性管理作用,以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為綱領,努力形成對房產、土地、機器設備、船舶、應收賬款等全品種押品的“貸前核查—貸前評估—抵押登記—權證領取—貸后核查—處置退出”的全流程風險管理體系,有效實施對抵質押風險的精細化管理。押品管理部門應注重收集在清收處置和現場核查等工作中發現的抵押權瑕疵問題,結合案例通報、現場培訓、送教上門等形式,及時向行內各層級授信人員傳導房地產押品處置案例及相關風險,有效提升其風險防范意識和業務控制能力。
(3)開發動態監控和收集風險緩釋效用的統一管理系統
銀行應充分利用自身的信息系統優勢,建立統一的押品管理信息系統,除了對押品數量、價值、狀態、權屬等常規信息進行記錄外,還應持續收集抵押品變現回收的數據和損失的風險案例,為日后應用高級內評法自主確定合格的抵押品范圍提供良好的數據基礎。
(4)推動貸后重估機制在信貸決策中的應用
強化對抵押品的貸后動態監控,重點關注抵押品實物(如新建、改建、遷建、拆除等)及價值變化情況,結合押品價值額度、行業不良率、企業內部評級、信用等級等確立差異化的重估頻率。當抵押品價值下降和實物滅失時,及時要求借款人恢復抵押品價值、追加擔保或采取提前收回貸款等措施,確保貸款存續期內抵押足值有效。

四、銀行不良資產處置風險防范措施及風險管理相關建議
(一)不良資產處置風險防范措施
1.信用風險防范措施
(1)化解信息不對稱。綜合運用核心銀行系統信息、金融同業信息、外部信息等對借款人或交易對手的償債能力、生產經營情況、還款資金來源等進行充分的調研,在此基礎上制定不良資產處置方案,合理確定回收金額和回收時間,既要提高處置回收率,又要促進和保障方案的履行,降低再次發生信用風險事件的概率。
(2)提供緩釋工具。在制定不良資產處置方案時,要求借款人或交易對手提供抵質押或保證作為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一旦出現違約情形,銀行能夠立即執行抵質押物或向保證人進行追索。
2.市場風險防范措施
(1)參照市場風險管理的一般要求,對不良資產處置市場風險進行監控、預警和分析,有效控制市場風險敞口,合理設置市場交易止損點。
(2)利用合同保護條款覆蓋或抵補市場風險。例如,在不良資產處置環節簽訂的合同中約定支付幣種及兌換匯率,或在確定支付對價時充分估計市場行情的不利變動等情形,將市場風險轉嫁出去,盡量避免由銀行承擔市場風險。
(3)加強對外匯、證券及其他商品市場的研究,分析價格走勢,合理選擇交易時機。
3.操作風險防范措施
(1)繼續完善不良資產處置內部程序,優化不良資產處置方案的甄選機制、審議機制和決策機制,對處置方案的最優性或最適性進行更充分的論證。例如,設計不良資產處置方式評分卡,將預計處置回收率、處置回收時間、還款資金來源、還款意愿、方案可操作性、政府干預等因素作為評分指標,設置評分標準,給可供選擇的若干處置方案進行評分,綜合得分最高的即為最優或最適處置方案。
(2)建立操作風險管理責任制,在不良資產處置業務流程的每一個環節明確責任人,并將操作風險管理目標與個人績效掛鉤,嚴堵操作風險疏漏點。
(3)加強對不良資產處置人員職業操守和業務技能的培訓,提高不良資產處置人員的綜合素質,既構筑堅實的道德底線,又打造過硬的業務本領。
(4)優化升級現有不良資產IT系統,確保能實時提供準確、可靠的不良資產信息。
(5)提高對外部機構所提供的信息進行甄別和判斷的能力,避免過度依賴外部信息的傾向。
4.法律風險防范措施
(1)加強對司法機關執法尺度和判例的調查了解,采取最有利的方式應對和處理訴訟案件。
(2)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對外簽訂的合同、協議等文本需經法律合規部門審查。
(3)對銀行既有制度進行更新完善,對創新型不良資產處置方式加以制度規范和保護。
5.流動性風險防范措施
(1)審慎辦理以物抵債,確需辦理以物抵債的,應優先選擇易于變現且變現損失小的抵債資產,并做好抵債資產的價值維護,制定合理的變現方案。
(2)制定不良資產處置方案時,應盡量壓縮處置回收期,如縮短還款期限等,避免回收期過長帶來的不確定因素,提高資金回籠速度。同時,要綜合考慮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避免由于方案難以落實而導致無法在較短時間內獲得現金回收。
6.聲譽風險防范措施
(1)權衡多方利益,綜合考慮銀行、債務人、職工、政府、社會團體等各方利益訴求,制定不良資產處置方案時不采取過激方式,必要時做好解釋和安撫工作。
(2)確保不良資產處置工作依法合規開展,符合監管機構要求,避免違規事件發生。
(二)不良資產處置風險管理相關建議
1.加強信用經濟建設,改善社會信用環境
控制不良資產處置風險與信用經濟建設密不可分。銀行不良資產處置面臨的最大風險就是信用風險,規避信用風險的根本之策就是加強信用經濟建設。信用經濟建設是一個宏大的工程,需要環境的營造、觀念的更新、制度的完善,還需要建立相應的信用管理配套措施。只有以道德和利益杠桿為基礎的自律機制和以法律和制度為核心的他律規范共同發揮作用的時候,才能建成符合現代發展方向的信用經濟。
(1)進一步完善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征信系統的建立對于增進企業和個人的信用意識、防范失信行為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征信系統涵蓋的范圍有限,建議將稅務、環保、各類收費等違約信息也一并納入征信系統,實現大數據的集合,有效擴大征信系統狩獵范圍;同時,目前的征信系統尚無法跟蹤記錄銀行不良授信客戶的還款行為,即銀行不良授信客戶在不良資產處置環節不受征信系統的約束。因此,應進一步完善征信系統,使不良資產處置環節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表現同樣體現在征信系統中,增加其違約成本。
(2)創建“失信黑名單”
加強銀行與銀監會、銀行業協會等部門的合作,創建違約企業和個人“失信黑名單”,并擴大黑名單的公示范圍,增強黑名單的負面效應,如在銀行等金融機構及債務人上下游客戶范圍內做到黑名單共享,形成企業和個人履約的自律機制。
2.完善法規政策,強化司法保障
(1)制定、修訂法律法規、政策制度,解決不良資產處置工作中的法律和政策障礙。對不符合當今不良資產處置工作實際的法規政策予以修訂,對不良資產處置創新模式制定政策制度。完善《刑法》中的相關條款,加大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行為的打擊力度。可以考慮對那些在貸款過程中沒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沒有采取欺騙手段,但在獲得貸款后,采取假破產、假倒閉等欺騙手法,逃避返還貸款,以達到非法占有貸款目的的行為予以刑罰懲治,增強威懾力,加大債務人違法成本。通過對《刑法》中的有關“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加以修訂和完善,運用刑法武器抑制騙貸活動以及防范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的風險。
(2)強化司法執行力度,淡化司法機關與地方政府的利益關聯,司法機關的執法尺度向保護銀行債權傾斜,解決銀行勝訴易、執行難問題。盡快出臺強制執行法,規范執行行為,提高執行效率,維護司法權威。法院在受理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案件后,要加大執法力度,堅決打擊企業的假破產,真逃債行為,維護金融管理秩序;同時,運用多種執行手段,如查封處置財產、執行被執行人的投資權益、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費、出境等措施,提高執行效率,最大程度回收銀行債權。
3.建立不良資產處置風險管理體系
(1)按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全面風險管理的要求,同步建立不良資產處置領域嚴密的風險管理體系,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等納入統一的管理框架,定期對全行不良資產的整體風險狀況進行有效的分析與控制。建立健全包括信貸資產、非信貸資產、表外業務在內的資產質量監測體系,按地域、行業、產品、額度、企業經營狀況對全行各類資產實行分類監測分析,提高全行風險防范能力,強化不良資產處置風險管控水平,建立不良資產處置風險防火墻。
(2)試行風險管理責任制,通過問責全面落實盡職要求,細化不良資產處置管理,按照精細化要求,完善不良資產處置盡責審查崗、清收崗等的職責。加強風險管理制度建設,將風險管理納入制度化、常規化、系統化的軌道,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效防范不良資產處置風險。
(3) 加強對宏觀經濟運行態勢、財政金融政策、產業行業發展方向以及利率、匯率、稅率、物價和股指等經濟指標變動趨勢的研究,增強把握市場變化與政策方向的能力和主動性,提高不良資產處置風險控制和資產質量管理工作的前瞻性。
4.拓寬不良資產市場化處置渠道
當前,不良資產處置方式的市場化程度還不高,在某些環節存在著潛在的操作風險,建議加大對不良資產市場化處置方式的探索、研究和運用,通過市場化處置平臺實現不良資產處置過程的公開、透明,規避操作風險。
5.建立科學評估體系,提高資產處置定價精度
不良資產評估對確定不良資產處置起著關鍵性作用,是不良資產處置的必經程序。不良資產評估是一項全新的工作,既要遵循評估行業要求,符合《資產評估操作規范意見》和《房地產評估技術規范》規定,又要考慮到不良資產的特殊性,對不同類型資產采取不同的評估方法。目前,我國不良資產處置的中介市場還不成熟,行業規范不健全,中介機構素質參差不齊,在利益目前,道德風險時有發生,已經嚴重影響了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的效益,建立科學的評估體系刻不容緩。
銀行在委托資質較高的第三方評估公司進行評估外,更重要的是培養內部評估專業人員,對案例進行搜集整理,建立數據庫,利用數理統計分析方法,分析各種處置因素對資產價值的影響,建立合理、規范的評估參數體系,為資產評估提供切實可行的操作基礎,并逐步形成“市場詢價+外部評估”、“市場詢價+內部評估”和“市場詢價”等多種定價機制,最大程度使處置最大化。
通過減少外部評估量,相應提高內部評估量,一方面節約了處置成本,提高了處置效益;另一方面,科學的評估體系對不良資產風險進行了識別,也對不良資產價值進行了計量,為下一步采用何種方法處置不良資產提供科學依據,提高處置效益。
6.大膽運用多種創新手段,有效助推不良資產處置風險管理能力
當前形勢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面臨越來越多的風險,傳統的處置手段已不能滿足需求。因此,大膽運用多種創新手段就顯得尤為重要,如前文所述,商業銀行在法律追索過程中根據具體情況可綜合運用法律救濟5R法,對癥下藥,以維護正當權益。
相比法律救濟5R法的事后救濟,商業銀行更應該注重事前的預防,通過積極開展新資本協議下抵質押品創新管理辦法的運用,建立全流程押品風險管理體系,確保貸款存續期內押品足值有效,最大程度防范信用風險。
7.提升不良資產處置人才隊伍水平
(1)培養專業序列人才
不良資產處置風險管理工作是一項專業性較強、難度較大的工作,對人才的要求較高,建議加大對不良資產處置專業序列人才的聘用,建立不良資產處置專家庫,為不良資產處置風險管理提供專業視角和專家意見。
(2)建立人才激勵約束機制
建議對不良資產處置風險管理人員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形成風險管理的內生動力。
8.加強不良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設
不良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將為不良資產處置風險管理提供有利的工具,建議在不良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嵌入不良資產處置風險識別、計量、監測、緩釋與控制等功能模塊,提高不良資產處置風險管理的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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