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企業知識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促進知識產權運用,根據相關企業會計準則,對《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進行補充,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定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知識產權和企業擁有或控制、但由于不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確認條件而未確認為無形資產的重大知識產權(以下簡稱“未作為無形資產確認的知識產權”)的相關會計信息披露。
本規定所指的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等客體享有的專有權利。
二、披露要求
企業應當根據以下要求,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對知識產權相關會計信息進行披露:
(一)企業應當按照類別對無形資產相關會計信息進行披露,具體披露格式如下:
項 目 專利權 商標權 著作權 其他
一、賬面原值
1.期初余額
2.本期增加金額
購置
內部研發
企業合并增加
其他增加
3.本期減少金額
處置
失效且終止確認的部分
其他
二、累計攤銷
1.期初余額
2.本期增加金額
計提
3.本期減少金額
處置
失效且終止確認的部分
其他
4.期末余額
三、減值準備
1.期初余額
2.本期增加金額
3.本期減少金額
4.期末余額
四、賬面價值
1.期末賬面價值
2.期初賬面價值
為給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更相關的信息,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將無形資產的類別進行合并或者拆分。
(二)對于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企業應當披露其攤銷方法;對于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企業應當披露其賬面價值及使用壽命不確定的判斷依據。
(三)企業應當披露計入當期損益的研究開發支出總金額。
(四)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披露對無形資產的攤銷期、攤銷方法或殘值的變更內容、原因以及對當期和未來期間的影響數。
(五)企業應當單獨披露對企業的財務報表具有重要影響的單項無形資產的內容、賬面價值和剩余攤銷期限。
(六)企業應當披露所有權或使用權受到限制的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當期攤銷額等情況。
(七)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愿披露下列知識產權(含未作為無形資產確認的知識產權)相關信息:
1.知識產權的應用情況,包括知識產權的產品應用、作價出資、質押融資、轉讓許可等情況;
2.重大交易事項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對該交易事項的影響及風險分析,重大交易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企業的經營活動、投融資活動、關聯方及關聯交易、承諾事項、或有事項、債務重組、資產置換、專利交叉許可等;
3.處于申請狀態的知識產權的開始資本化時間、申請狀態等信息;
4.已失效的知識產權(包括失效后不繼續確認的知識產權和繼續確認的知識產權)的失效事由、賬面原值及累計攤銷、失效部分的會計處理,以及失效知識產權對企業的影響及風險分析;
5.企業認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知識產權相關信息。
三、實施與銜接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應用本規定。
《知識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規定
(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企業知識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根據相關企業會計準則,我們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進行補充,形成了《知識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現將有關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知識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規定,是貫徹落實中央精神,服務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必要措施。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化知識產權領域改革,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國務院于2015年12月,印發《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71號,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細化會計準則規定,推動企業科學核算和管理知識產權資產”的要求。2016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66號,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明確由財政部、知識產權局負責細化會計準則規定,推動企業科學核算和管理知識產權資產,《征求意見稿》是財政會計工作貫徹落實中央精神,服務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具體體現。
(二)制定知識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規定,是加強知識產權管理,促進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的客觀要求。
知識產權是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獨占權。相對于有形資產和其他一般無形資產而言,知識產權具有排他性、區域性和時間性的特征,而且其未來收益具有不確定性。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知識產權在企業價值創造中重要性的凸顯,以及對知識產權創造運用要求的提升,給會計工作帶來了新的挑戰。《征求意見稿》通過規范和細化知識產權會計信息披露,促進企業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和創造運用。
(三)制定知識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規定,是促進企業對知識產權的披露,提升知識產權公開程度的堅實基礎。
目前,我國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及相關會計規定的披露要求,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對無形資產相關會計信息進行披露,但是此披露要求僅適用于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知識產權披露。對于不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確認條件而未確認為無形資產的重大知識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不足。會計作為連接企業與市場的重要橋梁,有必要通過對知識產權的信息披露,反映知識產權參與企業經營活動的過程與結果,向市場傳遞有用信息,有利于投資者發現企業潛在價值,識別風險;也有利于創新者在更加公平、公開、透明的商業環境和市場秩序中參與競爭,促進企業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起草過程
本征求意見稿經歷了前期研究、起草和修改完善三個階段。
(一)前期研究階段(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
自《意見》發布以來,為貫徹落實該文件有關細化會計準則規定的要求,我們會同知識產權局,赴天津和江蘇等地進行了調研,并聯合實務界、理論界共同對知識產權會計與披露問題進行研究。基于研究報告,我們認為現行會計準則下,財務報告有必要將知識產權價值信息傳遞給信息使用者。在明確知識產權定義的基礎上,對那些未能在資產負債表中得以確認,但又影響企業價值的知識產權,在財務報告附注中進行披露;對已經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的知識產權,在財務報告附注中增加披露要求,從而反映知識產權參與企業經營活動的過程與結果,向市場傳遞有用信息。
(二)起草階段(2018年1-3月)。
基于前期調研結果和研究報告,根據《通知》的有關要求,2018年初,我們分析研究了分別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和美國通用會計準則的10家上市公司對知識產權的相關披露實務,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美國通用會計準則的披露要求,結合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披露要求和企業披露實務,起草了《知識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規定(初稿)》(以下簡稱《初稿》)。
(三)修改完善階段(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
我們就《初稿》書面征求了知識產權局的意見,并聽取了相關企業、專家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我們對《初稿》進行了多次反復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見稿。
三、主要內容
征求意見稿包括三部分內容:
第一部分為適用范圍,明確了征求意見稿制定的適用范圍,同時根據《民法準則》的相關規定明確了本征求意見稿中知識產權的定義。
第二部分為披露要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結合企業知識產權披露現狀和《意見》的有關精神要求,對適用范圍內知識產權規定了六項強制披露要求和一項自愿披露要求。
第三部分為實施與銜接。企業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應用本規定。
四、征求意見的主要問題
關于本征求意見稿,我們擬重點就以下問題聽取意見和建議:
(一)關于適用范圍。
問題1:征求意見稿中,本規定不僅適用于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定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知識產權和企業擁有或控制、但由于不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確認條件而未確認為無形資產的重大知識產權。您認為是否合理,需要做何完善?為什么?
(二)關于披露要求。
問題2:征求意見稿中,對知識產權的披露規定了六項強制披露要求和一項自愿披露要求。您認為是否合理,需要做何完善,為什么?
(三)其他。
問題3:您對征求意見稿有無其他意見和建議,需要做何完善,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