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記者 盧剛)近日,證監會發布《關于試點創新企業整體變更前累計未彌補虧損、研發費用資本化和政府補助列報等會計處理事項的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規范試點企業整體變更前累計未彌補虧損、研發費用資本化和政府補助列報等問題的會計處理和信息披露,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整體變更解決累計未彌補虧損
部分試點企業,因前期技術研發、市場培育等方面投入較大,在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前,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指引明確,此類企業可以依照發起人協議,履行董事會、股東會等內部決策程序后,以不高于凈資產金額折股,通過整體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解決以前累計未彌補虧損。
指引對圍繞試點企業虧損形成原因、是否已消除該情形以及這一情形對未來盈利能力的影響等,做了詳盡信披要求。
具體來看保薦機構、申報律師應對六方面內容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包括:試點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相關事項是否經董事會、股東會表決通過;相關程序是否合法合規;改制中是否存在侵害債權人合法權益情形;是否與債權人存在糾紛;是否已完成工商登記注冊和稅務登記相關程序;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相關事項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
同時,試點企業應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未分配利潤為負的形成原因及整體變更后的變化情況和發展趨勢,與試點企業報告期盈利水平變動的匹配關系,對試點企業未來持續盈利能力的影響,并充分揭示相關風險。此外,還應當披露凈資產折股的具體方法、比例及相應會計處理。
研發費用資本化
指引對研發費用資本化的首要要求即為合規性,要求試點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等相關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
保薦機構和會計師應對試點企業上述事項合規性進行核查。如有可比公司,還需對比試點企業研發費用資本化的會計處理與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異,并在此基礎上對試點企業研發費用資本化相關會計處理的合規性、謹慎性和一貫性發表意見。
指引要求試點企業應制定并嚴格執行研發費用資本化制度,明確資本化起始時點、依據和內部控制流程,并明確研發費用的開支范圍和標準以及審批程序。同時,試點企業還應按照研發項目設立臺賬歸集核算研發費用。
試點企業應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與資本化相關研發項目的研究情況,以及資本化的起始時點和確定依據等內容。試點企業還應結合研發項目推進和研究成果運用時可能發生的內外部不利變化、與研發費用資本化相關的無形資產規模等因素,充分提示相關無形資產的減值風險及其對公司未來業績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
政府補助的非經常性損益列報
指引列明與日常經營活動有關的政府補助可以作為經常性損益。
指引明確,試點企業應結合承擔科研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科技創新發展規劃、相關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方法、補助與公司正常經營業務的相關性、補助是否具有持續性等,說明將政府補助相關收益列入經常性損益、而未列入非經常性損益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的規定。
指引要求,試點企業應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所承擔科研項目的名稱、項目類別、實施周期、總預算及其中的財政預算金額、計入當期收益和經常性損益的政府補助金額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