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光
當前,政府采購法定的采購方式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競爭性磋商等。《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則將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兩種。實踐中,采購項目千差萬別,如何確定采購方式、評標方法?筆者擬對此進行歸納梳理。
關于采購方式。
首先,公開招標原則上適用于各類項目,但由于公開招標公示期較長,采購文件一旦確定變更所需時間也長,靈活度差,預算較高(一般超過本地公開招標限額的項目可認定為預算額較高)、采購需求相對簡單的項目,特別是辦公用品等通用產品采購適合這一方式。
其次,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4號令,以下簡稱74號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適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的項目范圍較廣。但《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以下簡稱財庫2號文)規定,競爭性談判只能采用最低評標價法,因此,該方式更適用于技術、服務等標準相對統一,技術因素在評審過程中不是主要因素的貨物和服務項目。
再次,《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明確了競爭性磋商方式的五種適用情形。不過,該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其評審方法為綜合評分法,因此其更適用于技術復雜、標準不統一的項目。在磋商過程中,磋商小組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技術、服務及合同草案進行實質性變動,對于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項目,采購人可在磋商小組的協助下,對采購需求進行完善。
最后,《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條例》第二十七條、74號令等明確了單一來源方式的適用情形。必須指出,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是指因貨物或服務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或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導致只能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這就要求項目必須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因此單一來源采購應包含使用此種技術的必要性、專利證明或專有說明。
關于評標方法。
《條例》第三十四條明確政府采購評標方法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同時明確最低評標價法適用于技術、服務等標準相對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財庫2號文規定競爭性談判采用最低評標價法,《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競爭性磋商采用綜合評分法。一般而言,綜合評分法適合通用類項目以外,技術復雜、性質特殊、服務標準不統一的貨物、服務項目。
(作者單位:天津市政府采購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