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不同,企業的稅收負擔也不同。筆者建議對財會〔2016〕22號文件中,有關“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的相關會計處理進行修改,否則容易引起納稅人申報出錯。
財政部出臺的《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為納稅人規范增值稅會計處理作出了規定,但筆者對“待認證進項稅額”明細科目的會計處理存有不同見解。
財會〔2016〕22號文件對“待認證進項稅額”明細科目這樣解釋,核算一般納稅人由于未經稅務機關認證而不得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一般納稅人已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尚未經稅務機關認證的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已申請稽核只是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結果的海關繳款書進項稅額。文件“賬務處理”中“采購等業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賬務處理”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其進項稅額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借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經稅務機關認證后,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筆者認為以上賬務處理辦法會導致企業多繳增值稅,而且月末結賬或年終結賬后“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將永遠掛賬,無法轉平。另外,《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無法按上述做法正確申報。
如某一般納稅人企業2016年12月采購一臺不需安裝設備專用于簡易計稅項目,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價50萬元,增值稅8.5萬元,款項已付清。假設當月的銷項稅額是20萬元,無其他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認證抵扣。
按照財會〔2016〕22號文件的賬務處理規定應做如下會計分錄:(單位:萬元,下同)
1.取得專用發票:
借:固定資產 50
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8.5
貸:銀行存款 58.5
2.增值稅專用發票經稅務機關認證后不得抵扣,作進項稅額轉出:
借:固定資產 8.5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8.5
3.月末計算當月應交的增值稅:
當月應交增值稅=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20-0+8.5=28.5(萬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28.5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8.5
4.下月上繳稅款: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8.5
貸:銀行存款 28.5
5.年終轉賬: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8.5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28.5
經過年終轉賬后,最后“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有結余8.5萬元。而這樣處理將多繳增值稅8.5萬元。
筆者認為,上述處理遺漏了一個重要的步驟:經稅務機關認證后,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因此,會計計處理如下:
1.取得專用發票待認證:
借:固定資產 50
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8.5
貸:銀行存款 58.5
2.經稅務機關認證: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8.5
貸: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8.5
3.因用于簡易計稅的項目而不得抵扣,作進項稅額轉出:
借:固定資產 8.5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8.5
4.月末計算當月應交的增值稅:
當月應交增值稅=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20-8.5+8.5=20萬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20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0
5.下月上繳稅款: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0
貸:銀行存款 20
6.年終轉賬: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8.5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8.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20
因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不同,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同。因此筆者建議對財會〔2016〕22號文件此項賬務處理辦法進行修改,否則容易引起納稅人申報出錯,增加稅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