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結轉和結余簡稱結轉(余),是指在一定期間收入大于支出后的余額。新制度按照其資金的性質和用途不同分為財政補助結轉結余和非財政補助結轉結余。其中財政補助結轉結余不參與事業單位的結余分配,具體設置“財政補助結轉”和“財政補助結余”兩個科目核算;非財政補助結轉結余通過設置“非財政補助結轉”“事業結余”“經營結余”和“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等科目進行核算。
一、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變化比較
1.財政補助收入核算的變化。新事業會計制度下的“財政補助收入”科目用來核算事業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所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撥款,在該科目下設置“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兩個明細科目,并在“基本支出”科目下按照“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進行明細核算,在“項目支出”科目下按照相關具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而原會計制度中的“財政補助收入”科目,用來核算事業單位按照核定的預算及經費領報關系所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各類事業經費。財政補助收入在本次制度改革前后取得的方式也發生了重大改變,原制度下的事業單位在申請財政補助資金時,需要填寫“預算經費請撥單”,然后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新制度下按照財政直接支付、財政授權支付及其他方式進行分別核算,同時增加了在國庫直接支付方式下因購貨退回等所發生款項退回的賬務處理。
2.財政補助支出核算的變化。新制度在“事業支出”科目下按照部門預算要求,設置“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兩個明細科目,同時在這兩個二級科目下再按財政資金的性質分別設置“財政補助支出”“非財政專項資金支出”和“其他資金支出”等明細科目進行核算。而原制度在財政補助支出方面并沒有進行單獨的說明。
3.財政補助結轉結余核算的變化。新制度按照公共財政管理科學化和精細化的要求,創新性地引入了“財政補助結轉”和“財政補助結余”兩個科目。其中,“財政補助結轉”用于核算事業單位滾存的財政補助結轉資金,包括基本支出結轉和項目支出結轉;“財政補助結余”則用于核算事業單位滾存的財政補助項目支出結余資金。在原制度下卻沒有按照資金的性質來區分財政補助結轉和非財政補助結轉,在年終賬務結轉處理時,“財政補助收入”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全部結轉到“事業結余”科目,“事業支出”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全數結轉到“事業結余”科目,“財政補助支出”包含在“事業支出”科目下,因而在原制度下結轉結余資金的性質是混淆的,并且也沒有區分結轉與結余。
二、財政補助結轉與財政補助結余核算
財政補助結轉結余科目下通過設置“基本支出結轉”“項目支出結轉”和“項目支出結余”3個細分科目,用來核算每年滾存的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財政補助結轉又分為基本支出結轉和項目支出結轉;而財政補助結余僅僅是指財政補助項目支出結余資金。需要明確的是,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實行的是定員定額的管理辦法,因此基本支出結轉一般是直接結轉到下一年度使用,不存在“基本支出結余”這一核算科目。因此,財政補助結余指的僅僅是項目支出結余,對于財政補助結余的資金是不能結轉到下年度繼續使用的,而是應統籌用于編制以后年度的部門預算,或者按規定上繳或注銷。年末,事業單位應將“財政補助收入”和事業支出下的“財政補助支出”這兩個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全部結轉到“財政補助結轉”科目,同時要將財政補助結轉賬戶余額中符合財政補助結余性質的項目余額轉入到“財政補助結余”科目。
【例1】某市政府水利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甲水文局201x年有關財政性資金收支科目發生額如表(1)列示。
甲事業單位年終結轉財政性資金收支時,賬務處理:
(1)結轉財政補助收入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財政補助收入——基本支出 5 400 000
財政補助收入——項目支出——A項目350 000
財政補助收入——項目支出——B項目250 000
貸:財政補助結轉——基本支出結轉5 400 000
財政補助結轉——項目支出結轉——A
項目 350 000
財政補助結轉——項目支出結轉——B
項目 250 000
(2)結轉財政補助支出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財政補助結轉——基本支出結轉 5 350 000
財政補助結轉——項目支出結轉——A項目
320 000
財政補助結轉——項目支出結轉——B項目
230 000
貸:事業支出——財政補助支出——基本支出 5 350 000
財政補助結轉——項目支出結轉——A
項目 320 000
財政補助結轉——項目支出結轉——B
項目 230 000
(3)結轉屬于財政補助結余性質的項目余額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財政補助結轉——項目支出結轉——A項目
30 000
貸:財政補助結余——A項目 30 000
三、非財政補助結轉與非財政補助結余核算
為了核算本年度剩余滾存的非財政補助結轉資金及非財政補助結余資金(包括事業結余和經營結余),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補助結轉”“事業結余”與“經營結余”等科目進行核算。非財政補助結轉是指事業單位除財政補助收支以外的各專項資金收入與其相關支出相抵后剩余滾存的、須按規定用途使用的結轉資金。期末,事業單位應當把事業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和其他收入4個賬戶本期發生額中符合專項資金收入的部分結轉到非財政補助結轉賬戶;將事業支出和其他支出兩個賬戶本期發生額中屬于非財政專項資金支出的部分結轉到非財政補助結轉賬戶。同時應對非財政補助專項結轉資金余額進行分析,符合結轉性質的資金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屬于已經完成項目的剩余項目資金要繳回原專項資金來源單位,或者根據批準將同意留歸本單位使用的資金轉入到事業基金賬戶。對于非財政非專項資金收支及經營收支以外資金的各項收支結轉到“事業結余”科目,對于經營性質的資金收支結轉入“經營結余”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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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某市政府水利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甲水文局201x年有關財政性資金收支科目發生額如表(2)列示:甲單位的經營結余按25%的所得稅稅率繳納所得稅,職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為30%。假設甲單位非財政補助結轉項目年末已經完成;經過批準,剩余資金的50%退回到原撥入單位,另外50%留歸本單位使用。
甲事業單位年終結轉非財政性資金收支時,賬務處理:
(1)結轉事業類收入中非專項資金收入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事業收入 170 000
上級補助收入 150 000
附屬單位上繳收入 80 000
其他收入 20 050
貸:事業結余 420 050
(2)結轉事業類收入中專項資金收入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事業收入 250 000
貸:非財政補助結轉 250 000
(3)結轉事業類支出中非財政非專項資金支出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事業結余 340 250
貸:事業支出——其他資金支出 170 250
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 62 000
上繳上級支出 90 000
其他支出 18 000
(4)結轉事業類支出中非財政專項資金支出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非財政補助結轉 230 000
貸:事業支出——其他資金支出 230 000
(5)結轉經營類收入支出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經營收入 60 000
貸:經營結余 60 000
借:經營結余 50 000
貸:經營支出 50 000
(6)結轉非財政補助結轉資金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非財政補助結轉 20 000
貸:事業基金 10 000
銀行存款 10 000
四、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核算
事業結余和經營結余屬于非財政補助結余,根據規定,事業結余和經營結余一般在年末時要轉入到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這一賬戶,用于分配。但如果經營結余為負數,則不能結轉。事業單位在會計年度所實現的非財政補助結余資金應該按照準則的規定進行分配:首先,對于有企業所得稅繳納義務的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繳的所得稅;其次,按不超過40%的規定比例來提取職工福利基金,用于單位職工的集體性福利支出;最后,在實施前兩項分配后,把當年所剩余的未分配結余資金結轉到事業基金賬戶,用于彌補單位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額。
【例3】承【例1】、【例2】甲事業單位年終結轉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資金時,賬務處理:
(1)結轉非財政補助結余資金時會計分錄如下:借:事業結余 79 800
經營結余 10 000
貸: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 89 800
(2)提取企業所得稅稅金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 2 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2500(10000×25%)
(3)提取單位職工福利基金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 26 190
貸: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26 190[(89 800-2 500)×30%]
(4)將結余分配賬戶余額轉入事業基金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 61 110
貸:事業基金 61 110(89 800-2 500-26 190)
五、凈資產會計科目結轉流程圖
根據會計制度規定,并結合以上核算實例,編制下圖。
新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對事業單位進行了精細化科學化管理,尤其是對年終結轉結余的賬務處理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把事業單位的“結余”更改為“結轉和結余”,使得財務核算更為準確。同時,通過以上的實例分析,我們也清楚的看到,新制度的實施不僅增加了工作量,也增加了工作難度。當然這些重大變化,便于財政及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性質的資金進行會計核算和監督,滿足于我國財政體制改革及事業單位健康發展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