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財經大學會計學院賀紅艷教授對《新企業會計準則》及難點問題的講解,使得我們進一步加深了對新會計準則的理解和新舊會計準則的差異的了解。講座過程中賀教授對學員提出的熱點問題進行了一一解答,學員在講座后深深感到對企業會計準則的理解不僅要有深刻的理論,還需要新鮮的視角和敏銳的洞察力。
一、新會計準則實施的情形
財政部2006年正式發布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包括1項基本準則、38項具體準則和有關應用指南;并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實施,也鼓勵其他企業執行;執行新會計準則體系的企業,不再執行原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行業會計制度及各項專業核算辦法。2008年1月1日起中央國有企業、部分地方國有企業、城市商業銀行等非上市銀行金融機構及非上市保險公司等開始實施;自治區國資委直接監管企業自2009年1月1日起已全面執行,委托監管企業原則上從2010年1月1日起全部執行新準則。了解和掌握新準則已經成了歷史所趨。
二、《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重大變化
1、新準則明確了規范對象為具體會計準則的制定以及具體會計準則沒有規范的交易或者事項的會計處理。
2、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修改為企業會計應當以貨幣計量為基礎 ;
3、會計核算原則做了較多修改,增加了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4、對會計要素進行了重新定義,增加了利得與損失的定義;
5、增加會計計量方法規定: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
6、財務報告的內容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或者現金流量表)、附表及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修改為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報表及附注。
三、《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主要變化
①資產減值損失的轉回
對于前期已確認的長期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以后不得轉回。(在資產處置、出售、對外投資等情況除外)
②改變了資產減值測試的頻率
企業只有存在資產可能發生減值跡象的情況下,才需對資產進行減值測試,計算其可收回金額。
因企業合并所形成的商譽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每年都應當進行減值測試。
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
四、《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的主要變化
1、原準則除針對兼并曾發布過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外,企業合并沒有明確規定。
2、新準則區分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分別不同的方法處理。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合并方取得的資產和負債按照在被合并方賬面價值計量,合并方取得的凈資產賬面價值與合并對價差額調整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采用購買法,購買方取得的被購方資產和負債以公允價值計量,購買成本大于被購方可辯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作為商譽;小于被購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魏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