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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營改增”對建筑施工企業的影響及應對措施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作為結構性減稅工程,其目的是要推動國民經濟健康、穩步發展,避免重復征稅,降低企業稅負,有利于第二、第三產業的融合發展。2012年1月1日,國家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率行進行“營改增”試點工作,2013年8月1日在全國推廣。目前,只有建筑業、體育、常規服務業(如餐飲、住宿)、娛樂業、金融業、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權轉等未納入“營改增”范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加快“營改增”工作,2015作為“十二五”的收官之年,“營改增”也將在2015年全年完成。
一、“營改增”對建筑施工企業的主要影響
(一)降低企業生產經營規模。
現行營業稅為價內稅,營業收入包含了稅款在內;增值稅為價外稅,營業收入為不含稅收入。因此,“營改增”之后,必然會導致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的下降。如一項施工合同總價款為1000萬元,“營改增”之前,按合同金額確認1000萬元收入;改革之后,確認收入為900萬元(1000/(1+11%))。
(二)減少企業利潤。建筑業土建工程中,材料費、機械費大致占成本的60%,“營改增”后,企業的外購材料、燃料、動力、設備租賃費及固定資產折舊費等費用將按不含稅金額計入成本,間接的降低了營業成本,結合營業收入規模的下降,將導致利潤有所下降。引用前例,假設營收成本為900萬元,不考慮其他成本費用因素,“營改增”前,企業利潤為100萬元;改革后,企業利潤為87萬元外(900萬元-300萬元+600萬元/1.17);此外,建筑安裝工程因材料費所占成本比例更低,因此利潤的下降幅度將更大。
(三)企業稅負率的降低具有不確定性。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財稅(2011)110號)規定,建筑業適用11%增值稅稅率。2012年,國家財政部組織中國建筑企業進行了建筑企業“營改增”調查測算工作,測試結果大部分建筑企業稅負有所上升。筆者所在單位測試結果,稅負率為5%左右,大大高于營業稅稅率。造成稅負上升的原因主要有:
1. 甲供材對稅負影響較大。建筑施工企業履約項目業主實行甲供、甲控材料時,供應商往往給業主開具材料采購發票,而不是開具給建筑施工企業,造成企業無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發票。
2. 砂石料供應方式影響稅負水平。建筑業施工中所需砂石料一部分為業主供材,直接導致無法抵扣砂石料進項稅額;一部分由施工方直接采購,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相關,供應商一般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按3%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票,此項稅額差異至少達8%;從而大大提高了建筑施工企業稅負水平。如果要求供應商提供17%的專用發票,則17%與3%的差額部分由施工方承擔,間接增加了施工成本。
3. 采購商的選擇影響項目部稅費水平。建筑施工企業項目部除主材外,大部分輔材一般就近采購,項目部所處施工環境一般遠離中心城市、縣城,因而大部分急需、零星就近采購的材料是無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發票。
4. 項目部臨建設施無法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地搭建臨時設施(活動板房),根據《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對條例中不能作為進項稅抵扣的建筑物做出了明確解釋,并根據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該類活動板房應屬建筑物,不能抵扣進項稅。按該文件規定,不僅直接購置板房不能抵扣,而且購置制作板房的材料進項稅也不能抵扣。
5. 勞務分包成本無法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建筑施工企業勞務分包成本,無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發票。
二、建筑施工企業應對“營改增”措施
為減少“營改增”對企業的負面影響,享受國家稅制改的紅利,對建筑施工企業“營改增”提出以下幾點應對措施:
(一)將“營改增”作為一項系統工程,全員參與。“營改增”不是簡單的影響營業收入、利潤、稅負水平,而是對建筑施工企業的營銷、經營、采購、施工方式都有較大影響;不僅僅是財務人員參與進去,企業領導層、經營人員、采購人員、項目管理人員都應該參與這項工作。為做好“營改增”平穩過渡工作,企業可選擇1-2個新開工項目,按增值稅納稅方式進行模擬運行工作。
(二)做好經營業務的細分類工作。以交通運輸業為例,營業稅稅目包含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裝卸搬運,統一適用3%稅率;“營改增”后交通運輸業為11%,物流輔助業務為6%,裝卸搬運納入物流輔助業務;部分交通運輸企業通過業務的細分大幅度降低了稅負水平。就建筑業而言,建筑業稅目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財稅(2011)110號規定建筑業實行11%增值稅稅率,但不排除國家在出臺建筑業“營改增”政策時,針對建筑業進行業務的重分類,并分別適用不同的增值稅稅率。建筑企業應對自己的業務清晰定義,做好業務重分類的準備工作。
(三)重視合同簽訂工作。一是明確合同內容。簽訂合同時應對合同的履約內容時行明確的約定,避免模糊用詞,同時應約定好發票開具的種類、時間、付款時間等內容。例如,EPC合同中采購部分17%稅率,設計部分6%稅率,施工部分11%稅率,在簽訂這類合同是應對三部的金額進行明確的約定,同進在進行做好分項的會計核算工作。二是約定付款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的規定,“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在合同中對于款項支付條款應在考慮企業增值稅繳納水平均衡的前提下進行約定。企業增值稅繳納水平。三是合同材料的約定。在合同中應對原材料的種類、數量、規格進行約定,財務人員應做材料的核算工作,并對超過合同的約定情況進行核查,做好合同補充簽訂工作。(四)做好發票的收集工作。“營改增”后要求企業在今后的經濟活動中做到:所有支出應取得發票,凡以取得發票的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凡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做進項稅抵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的規定,發票的取得應做到“合同流、資金流、發票流”三流一致才能進行抵扣,因此在今后的經濟業務交往中,應嚴格按合同約定付款、按合同約定取得發票。(五)強化分包管理工作。一是做好分包商資質的選擇工作。分包商除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外,還應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二是做好分包合同簽訂工作。在合同中不能約定分包商不承擔任何稅費,但可以約定合同金額是含稅價還是不含稅價,這種約定只是影響分包商增值稅的計算方式,前者增值稅=合同金額/(1+11%)*11%,后者增值稅=合同金額*11%;三是強化分包工程款支付工程。增值稅的抵扣嚴格執行“三流合一”原則,必須嚴格按合同的約定收款方付款,同進絕不能憑分包商的書面委托將款項支付給第三方,避免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虛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六)積極經營方式轉變工作。建筑施工企業部分項目自營部分比例較低,形成一種事實上的轉包工作,作為轉包工程是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因而在稅收政策上不可能有優惠政策,這種經營方式必然給建筑施工企業帶來較大的稅務風險。(七)做好人員培訓工作。建筑施工企業人員都增值稅政策法規了解較少,因此應加強增值稅相關知識的培訓工作,參與培訓人同不應僅僅只限于財務人員,還應包括項目部管理人員、經營人員、采購人員等,通過培訓提高全體人員對增值稅的認識。“營改增”是一項系統工程,建筑施工企業應充分認識稅制改革對生產經營的影響,應早著手、早準備、早策劃,積極應對“營改增”工作,確保企業經營成果,降低企業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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