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上半年,財稅部門一共下發明確了8類涉外企業所得稅政策,現簡要總結如下:
1.明確涉外企業取得政府補助的所得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政府補助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408號)文件中,明確了外資企業以不同方式取得政府補助的所得稅處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對取得的該項政府補助按接受投資處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未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且符合一定條件的,該政府補助額不記入企業當期損益,但應對以該政府補助所購置或形成的資產,按扣減該政府補助額后的價值計算成本、折舊或攤銷;其他情形取得的政府補助應計入企業當期損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明確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出口產品產值比例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出口產品產值比例確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426號)文件中明確規定,在落實“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時,當年出口產品產值和當年產品產值的口徑應一致,且均包括銷售外購產品的產值。
3.明確外商投資經營天然氣加工及城市燃氣輸配管網建設項目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外商投資經營天然氣項目享受生產性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602號)中,進一步明確外商投資經營天然氣加工及城市燃氣輸配管網建設項目均適用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優惠政策:從事天然氣加工、銷售業務(包括同時投資建設城市燃氣輸配管網)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從事“能源工業”的生產性企業范圍,對其取得的燃氣加工銷售及相關業務的經營所得,適用相應的稅收優惠待遇;單一從事城市燃氣輸配管網建設經營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經營項目的企業,其取得的城市燃氣輸配管網的運營收入和所得,除適用有關生產性企業的優惠規定外,經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適用15%的減低稅率優惠。
4.明確從事通信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系列問題
今年5月份,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從事通信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610號),明確了如下問題:
①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規定通信鐵塔、管道、簡易房屋、活動房屋等可按10年期限計提折舊;通信設備和計算機系統設備折舊年限可從原來確定的7年調整為最短5年。
②員工成本:明確實行績效考核與人工成本掛鉤管理模式的,在每個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對員工成本可暫按企業制定的計劃數列支;通信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按實際發生數進行調整。
③積分計劃費用扣除:規定凡客戶兌現積分的,通信企業所發生的實物或服務費用,可作為當期成本費用列支。客戶沒有兌現積分的,不得作為成本費用列支。
④交際應酬費核算單位:通信企業分公司的交際應酬費應以分公司為單位進行核算。通信企業在集中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對整個公司所發生的交際應酬費(包括總公司本身所發生的),按稅法規定的比例,統一計算確定列支數額。
5.明確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售后回租業務所得稅處理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售后回租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批復》(國稅函〔2007〕603號)明確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以銷售方式轉讓其生產、開發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又通過租賃方式從買受人回租該資產,企業無論采取何種租賃方式,均應將售后回租業務分解為銷售和租賃兩項業務分別進行稅務處理;企業通過售后回租業務讓渡了有關資產權益或風險的,無論是否辦理該不動產的法律權屬變更(如產權登記或過戶),均應認定企業已轉讓了全部或部分不動產所有權;文件還強調了企業與其關聯方進行不動產售后回租交易的,還應適用有關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的稅務管理規定。
6.明確外國銀行改制過程中企業所得稅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45號)中明確: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時,其各項資產應按賬面價值進行轉讓;外國銀行分行改制前發生的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可以在改制后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中延續彌補,彌補年限應按法定年限自原外國銀行分行虧損發生的年度延續計算;改制前外國銀行分行按照外資所得稅法規定應享受但尚未享受或享受尚未期滿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待遇,由改制后相應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繼續享受到期滿,改制前外國銀行分行已經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待遇期滿的,改制后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不再重復享受;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所屬分行后,其企業所得稅由外商獨資銀行總機構匯總繳納。
7.明確支持奧運贊助支出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源訊(北京)公司和歐米茄(瑞士)公司對第29屆奧運會服務贊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38號)規定:對源訊(北京)公司和歐米茄(瑞士)公司根據贊助協議向北京奧組委提供的服務贊助支出,以當年實際發生數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如果對后者采用核定利潤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該服務贊助支出可直接在據以核定征稅的收入額中減除。
8.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涉外企業匯總(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管理
2月份,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規范和加強涉外企業匯總(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23號),對涉外企業匯總(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管理中的具體執行問題進行了規范,包括對匯總(合并)申報認定管理、審核和備案事項管理的加強,并要求匯繳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匯算清繳工作規程》(國稅發〔2003〕12號)的有關規定,各負其責,加強協調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