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與公司治理是相互割裂的。長期以來,人們大多只關注內部審計的職能、范圍、方法的發展與變化,而忽視了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與作用,使內部審計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和發展,其獨立性、權威性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與完善。因此,國有銀行正確認識并重視內部審計在國有銀行公司治理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改進與完善改制上市后的內部審計制度,以促進內部審計與公司治理的良性互動。
內部審計是公司治理結構中形成權力制衡機制并促使其有效運行的重要手段,公司治理結構是實施內部審計的制度環境,是促使內部審計有效開展,保證內部審計功能發揮的前提和基礎。構建公司治理結構的關鍵是在公司內部形成一個相互制衡的組織框架。從國際經驗看,現代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有“英美模式”和“日德模式”兩種。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國有股權比較集中,公司組織結構大多采用“日德模式”,形成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三足鼎立,股東大會行使立法權,制定企業章程;董事會行使行政權,執行企業章程的規定;監事會行使監督權,主要監督董事會及高層經理人的責任履行情況。
國有商業銀行改制上市后,強化內部控制、改進風險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的要求更加強烈,內部審計的局限性也就日益凸現。因此,注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改進和完善內部審計已成為當務之急。應采取以下措施:革新內部審計的管理模式;打造專業化、高素質的內部審計團隊;健全和完善內部審計規范體系;拓展內部審計的職能與范疇、創新內部審計的技術和方法。
(曾波整理自《管理現代化》2006年第5期,作者:傅妙森 吳勇文 厲建紅 李?。?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