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把銀行存款利息收入、投資收益、租金收入、現金及存貨的盤盈收入、捐贈收入及收回已經核銷的應收及預付賬款、無法償付的應付及預收款項等都歸集在“其他收入”科目里核算。本文針對上述核算的部分內容,提出了自己的質疑,以理釋疑, 以例說理,并提出了改進的建議。
【關鍵詞】事業單位 其他收入 捐贈 投資收益 出租收入
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簡稱“新制度”)規定:“其他收入”科目核算利息收入、投資收益、租金收入、現金及存貨的盤盈收入、捐贈收入等。筆者認為該規定還不夠完善,建議進行必要的修訂。
一、涉及捐贈的處理
(一)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捐贈的會計處理
新制度規定,接受捐贈的如果是固定資產,按照同類資產市場價格或者根據捐贈方提供的相關憑據記賬。接受捐贈時發生的相關費用,也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接受捐贈的如果是無形資產,按成本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發生的相關稅費,記入“其他支出”科目,予以資本化。
例:某事業單位接受捐贈全新設備一輛,發票上列明金額20 000元,接受捐贈時支付運費100元,設備投入使用。會計處理如下:借:其他支出100;貸:庫存現金100。借:固定資產20 100;貸: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20 100。
新制度明確指出,其他收入的核算內容包括捐贈收入,那么此時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為什么又不計入其他收入了呢?事業單位收入要素的定義是事業單位開展業務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此時接受的固定資產捐贈是符合收入要素定義的,也具有非償還性。故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捐贈不計入收入沒有反映出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業務實質。
(二)存貨及貨幣資金捐贈的會計處理
新制度規定,事業單位接受外單位捐贈存貨及貨幣資金,不論是否限定用途,均按其他收入核算。如果限定了用途,即如果有專項資金,則還應按具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賬務處理如下:借:存貨等;貸:其他收入——××項目。
新制度對限定用途并沒做解釋,捐贈方出于專款專用的考慮,為了約束受贈方,無非在捐贈時限定指定用途,或規定支出須授權,即受贈方必須保證按進度、按用途在規定期限完成援助項目建設,因此使用捐贈的資產必須經捐贈人的核準(時間、額度)才可以使用;或贈予的本金受到限制,如捐贈給高校設立的獎學金,即受贈方必須無限期持有本金,通過對該款項進行投資以產生收益,收益歸受贈的事業單位使用。事業單位在取得不同捐贈財物時,其影響是不同的,會計核算也應有所差異,畢竟它的后續影響是不一樣的。
(三)關于捐贈核算的改進建議
1. 接受未限定用途的財物捐贈的處理。
如果是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此時既要反映事業單位的其他收入,也需要增加非流動資產基金。具體會計處理如下:如果受贈的是固定資產:借:其他支出;貸:其他收入——捐贈收入(固定資產的成本),銀行存款(相關稅費、運輸費等)。借:固定資產;貸: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同理,如果受贈的是無形資產,則:借:其他支出;貸:其他收入——捐贈收入(無形資產的成本),銀行存款(相關稅費等)。借:無形資產;貸: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
如果接受的是未限定用途的存貨等其他資產,則:借:存貨,材料,銀行存款等;貸:其他收入——捐贈收入。
2. 接受限定用途財物捐贈的處理。
如果接受的是限定用途的貨幣資金捐贈,為保證專款專用,此時可以引入權責發生制的理念,記入“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以后開支時沖減其他應付款。待專項項目完成后還有結余款項,則轉入事業基金。借:銀行存款;貸:其他應付款——×項目。開支時:借:其他應付款——×項目;貸:銀行存款。專項資金有結余時:借:其他應付款——×項目;貸:事業基金。
如果接受的是限定用途的長期資產:借:其他支出;貸:其他收入——×項目,銀行存款(相關稅費、運輸費等)。借: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貸:非流動資產基金。同理,如果接受的是限定用途的非長期資產,則:借:存貨;貸:其他收入——×項目。
二、涉及投資收益、出租收入的處理
1. 將投資收益、出租收入等列入“其他收入”核算存在的問題。
(1)投資收益和固定資產出租、出借收入與“其他收入”的性質不符。事業單位對外進行投資,其目的主要還是為了獲取投資利潤。因此將事業單位的投資活動看作是一種經營活動更合適。“其他收入”科目是核算非經營性業務活動的結果,而事業單位的投資分為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對單位的影響時間可能是長期的或持續的,且金額一般也較大,故不應視為零星雜項的收入核算。有些事業單位將單位閑置的辦公場所、臨街房、設備等對外出租、出借,在收取租金收入時,也歸集在“其他收入”科目中核算。但從出租出借的目的來看,這也是一種以獲取收益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2)符合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投資是單位的一項較大決策,對報表產生重大影響,將投資獲取收益放在“其他收入”科目中核算,會影響報表使用者對信息的合理判斷。而且不能與“對外投資”科目相對應,無法從賬面上如實反映對外投資的成果。
(3)會引致事業單位的偷漏稅問題。目前財政部門沒有制定關于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實施細則,事業單位在收取租金收入時,票據使用混亂,多數單位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收據。筆者認為,應該使用地方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租賃發票,并按規定足額、及時繳納房產稅、營業稅等相關稅費。
期末結轉的不妥也會導致偷漏稅。目前歸集在“其他收入”科目中核算的收入,有的帶有事業性的特點,有的具有經營性的特點,如出租收入就屬于經營性的其他收入。經營性收入對于有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事業單位來說,就應納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所得稅。新制度規定,事業單位期末將“其他收入”中的非專項資金收入結轉至事業結余,這樣處理會隱瞞或轉移事業單位非獨立核算的經營活動的應納稅所得額,出現漏稅行為。
2. 改進建議。
建議嚴格地將“事業性的其他收入”與“經營性的其他收入”區分開,可將投資收益、固定資產出租出借所產生的收入放置于經營收入核算或在其他收入中設置“經營性其他收入”明細科目來核算,并將相關稅費列入“經營支出”。期末將“經營性的其他收入”及支出足額結轉到“經營結余”中去。期末經營結余賬戶如果有貸方余額,則:借:經營結余;貸: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同時:借: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主要參考文獻
徐延忠.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問題探討.現代商貿工業,2010;9
【作 者】
蒲 萍(副教授)
【作者單位】
(湖北生態工程職業技術學院 武漢 43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