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自治區事業單位推行績效工資現狀
(一)自治區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開展情況近年來按中央要求,自治區事業單位先后開展清理規范津貼補貼和實施績效工資等工作。1. 事業單位清理津貼補貼情況。2005 年,自治區開展全區機關事業單位津貼補貼清理工作,對自治區本級和各地州市、縣市共計 2 萬余個預算單位的津貼補貼進行全面清理自查。經過清理了解,全區機關事業單位用于發放的津貼補貼資金中,財政撥款占資金總量的 79%,預算外資金(即財政專戶資金,下同)占 13.1%,經營收入占 3.7%,從下屬單位集中收入占 0.2%,其他收入占 4%。其中:事業單位發放津貼補貼資金中,財政撥款占資金總量的73.4%,預算外資金占 17%,經營收入占 5.4%,從下屬單位集中收入占 0.1%;其他收入占 4.1%。2. 自治區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情況。在清理津貼補貼的基礎上,根據國務院部署,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三步實施。第一步,落實“義務教育法”規定,從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在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第二步,配合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特別是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從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在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第三步,按照“分類指導、分步實施、因地制宜、穩慎推進”的方針,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從 2010 年開始實施。目前自治區第一、二步工作任務已如期完成,目前正在開展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
(二)自治區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資金保障情況1. 義務教育學校、公共衛生和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資金保障。參照當地機關單位工資收入的提高,義務教育學校相應提高在職人員績效工資水平和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水平,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全額保障。對公共衛生和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按照與當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工資水平相銜接的原則,確定在職人員績效工資水平和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水平。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資金納入同級財政予以安排,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的補助,按政府醫改衛生投入文件有關規定執行。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及東部部分財力薄弱地區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給予適當支持,對中西部地區及東部部分財力薄弱地區其中對中西部 22 個省份縣及以下單位在職人員,按月人均 100 元給予補助,離退休人員按在職人員補助標準的 75%給予補助。對新疆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轉移支付資金給予補助。2. 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資金來源。自治區統籌考慮其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待遇,并與實施績效工資結合,參考機關單位增加津貼補貼標準情況,適當提高其他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收入水平和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水平,所需資金按現行事業單位經費供給渠道解決,應由財政負擔的部分,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3. 部分地州市的情況。從財政對事業單位的資金保障程度來看,烏魯木齊市實行績效工資主要由財政撥款,小部分由單位非稅收入補充,喀什地區和塔城地區全部由財政撥款解決資金來源。由此看出,自治區各級財政對實行績效工資的事業單位予以充分的資金保障,有效地推動義務教育學校、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的順利實施。
二、自治區事業單位推行績效工資制度中反映的問題
(一)比照機關執行津貼補貼辦法,不利于調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積極性機關單位按規定的職級標準發放津貼補貼,分配模式相對單一。事業單位參照機關發放津貼補貼辦法,也執行按職稱、職級發放津貼補貼,沒有考慮與工作業績、績效考核相掛鉤,分配模式相對固定。實施績效工資制度的事業單位,60%-70%的基礎性績效部分按月發放,40%-30%的獎勵性績效部分按照績效考核結果年終一次性發放,使得同職務或同崗位工作人員之間的收入出現差距。對比機關和未實施績效工資制度的事業單位同職務同標準的平均化分配模式,實施績效工資制度事業單位職工形成了明顯的心理落差。加上一些單位績效考核結果往往在年度考核結束才能確定,30%的績效工資跨年度才能兌現,不僅影響職工每月的實際可支配收入水平,同時也讓績效考核風險過于集中,績效考核的激勵效果被嚴重弱化。另外,由于自治區財力有限,規范后的津貼補貼水平偏低,使得績效工資總量少、水平低,獎勵性績效工資占總量的 40%-30%,這其中包含崗位津貼成果獎勵等項目,還要體現向一線和做出突出成績的其他工作人員的傾斜,可分配的額度則更少,激勵作用不夠明顯,不利于調動事業單位干部職工的工作積極性。
(二)部分實行內部收入分配制度的事業單位,收入差距較大,不符合國家縮小收入差距的要求近年來,部分單位實行內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對在職人員按崗位制定不同的內部考核辦法,有單位根據年終績效考核情況發放獎金,如各大醫院、高等院校和部分研究所(院)等;也有部分單位既參照機關單位按職級、職稱發放津貼補貼,又根據單位內部考核情況發放績效獎金,如部分地勘單位、設計院等。這些單位中,大部分注重統籌收入差距,將單位領導的績效考核收入和一般工作人員的績效考核收入差距控制在一定范圍內,還有一部分單位單純以考評業績為契機變相提高單位領導收入,引起普通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的強烈反響。單位內部收入差距大,也不符合縮小差距的要求,如個別地勘單位。
(三)財政保障方式單一,客觀上形成財政資金的浪費,也不利于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部分事業單位清理規范基礎工作不扎實,突出表現在對各類型事業單位現有津貼補貼水平、內部績效考核水平、績效工資水平和資金來源情況不明、底數不清,特別是對賬外發放或擠占公用經費和專項經費發放的各類收入核查工作不到位。個別事業單位沒有開展清理核查工作,財政部門就直接撥付補助資金。財政保障方式單一,客觀上形成沒有節約使用財政資金,造成財政資金的浪費,同時影響有效地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三、自治區事業單位推行績效工資制度財政資金保障的對策和建議做好事業單位推行績效工資制度財政保障工作,需統籌考慮改革需要與財政承受能力之間、相關人員之間的收入分配關系。事業單位績效工資與規范后的公務員津貼補貼,都屬于地方性津貼補貼,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自行負擔。實行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一定要從實際情況出發,統籌兼顧財政保障能力,避免出現兌現困難,引發新的矛盾。妥善處理好相關人員之間的收入分配關系,包括事業單位在職人員與退休人員之間的收入分配關系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企業退休人員之間的收入分配關系。處理事業單位在職人員與退休人員之間的收入分配關系,盡可能避免出現部分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收入水平高于本單位在職人員、甚至高于機關退休人員的現象。處理好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企業退休人員之間的收入分配關系,盡可能避免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差大幅度擴大。在妥善處理好上述關系的同時,從自治區實際情況出發,本文提出自治區事業單位推行績效工資制度財政資金保障的對策和建議。
(一)有效銜接事業單位實行績效工資制度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自治區規范津貼補貼工作按照國家總體部署,規范公務員收入分配秩序的方向是,在規范秩序的同時,同級政府不同部門之間實行統一的津貼補貼項目、標準、資金來源和發放辦法。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在規范秩序的基礎上,適應深化事業單位改革的需要,搞活事業單位內部分配,逐步建立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實現事業單位工資制度與機關“脫鉤”,進一步增強事業單位內部活力。建議妥善處理好事業單位實行績效工資制度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自治區規范津貼補貼工作之間的關系,使相關政策有效銜接,避免由于執行政策的不協調,增加實行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等多項配套改革的難度和成本。
(二)全面推行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為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奠定基礎規范津貼補貼以來,由于機關與事業單位相應職務津貼補貼標準相同,尤其是行政職務與專業技術職務之間事實形成的直接對應關系(中級對應科級、副高級對應縣處級、正高級對應廳級),使部分干部職工片面以為機關與事業單位職務間津貼補貼水平的絕對平均,因此造成事業單位績效考核分配制度難以推動。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務間收入水平的直接對應攀比關系不打破,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的推行就很難落到實處。建議全面推行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使事業單位干部職工認清改革方向,與機關脫鉤,實施新的收入分配制度理念,為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奠定基礎。
(三)充分發揮績效工資的激勵作用,逐步提高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水平受地方財力制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水平偏低,激勵作用不明顯。由于自治區財力有限,規范后的津貼補貼水平偏低,使得績效工資總量少、水平低。建議財政部門通過多方籌措資金,進一步提高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水平,尤其是加大對基層一線的資金補助,使績效工資的激勵作用得以充分體現。
(四)分類實施財政支持政策,做好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工作自治區事業單位分布行業廣、業務差異大、結構布局分散,而且長期以來職能定位不夠清晰,管理體制機制不夠完善。相應地,財政對事業單位的經費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沒有充分考慮事業單位的業務特點,經費撥款或補助標準的科學性和規范性需要進一步提高。結合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根據不同領域公益事業發展規律和運行方式,分類實施有區別的財政支持政策。一是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轉為行政機構后,對其履行行政職能依法收取的費用,以及通過向社會提供其他服務取得的收入, 全部納入預算,收支脫鉤,各項費用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安排。二是對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和“以事定費”的原則,科學合理制定經費標準,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采取經費保障、經費補助、購買服務等保障方式。對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財政給予經費保障,并在預算管理中逐步建立經費保障標準。對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財政給予經費補助,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支持。三是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逐步與政府脫鉤,財政部門不再安排經費,其取得的收入依法納稅、自主安排使用。
(五)結合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做好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的財政經費保障工作要適應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要求,健全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做好實施績效工資制度的資金保障工作。綜合考慮經濟發展、財力狀況、物價消費水平、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和已實施績效工資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績效工資總體水平。1. 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制定不同的績效工資水平控制線。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工作,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制定不同的績效工資水平控制線:對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經費來源由財政全部撥款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績效工資水平按照當地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均績效工資水平確定;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經費來源部分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績效工資水平原則上不能超過當地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均績效工資水平的 3 倍;對主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和公益三類事業單位(經費自主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績效工資水平原則上按單位上年度績效工資總量為基數核定,單位績效總量和經營效益掛鉤。隨著經營效益增減而浮動,浮動比例在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企業工資指導范圍內確定。2. 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核定不同的績效工資總量。根據績效工資水平控制線的不同,合理核定績效工資總量,同時設定事業單位基本標準線和托低水平,既要適當“托低”,也要合理“限高”,既避免不同事業單位之間的收入趨同,也避免收入差距過大。基本標準線原則上不能超過當地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均績效工資水平的 3 倍,托低水平按照當地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均績效工資水平確定。3. 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確定不同的財政補助標準。對行政事業收費、罰沒收入為主,發放績效工資水平達到或超過自治區事業單位基本標準線的單位,按照自治區統一要求進行“限高”,所需經費由單位自行承擔;對發放績效工資水平超過自治區托低水平,但低于自治區事業單位基本標準線的單位,財政部門視財力給予適當補助;對發放績效工資水平低于自治區托低水平的單位,財政部門給予全額資金補助。課題指導:王彥樓課題組成員:趙永乖 牛 蕓 陳郁青 劉 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