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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農場發展的國際經驗借鑒

——以美國為代表的大中型家庭農場的發展特點
1.土地所有權的私有化。1776年7月,美國宣布脫離英國統治而獨立,建立何種農業生產制度和經營組織來發展農業,成為美國政府特別關注的問題。經過幾十年的探索,于1820年確立了將公有土地以低價出售給農戶,建立家庭農場的農業經濟制度,正是這種制度的建立,促進了美國開發西部的移民熱潮。1862年通過的“宅地法”,向在土地上耕作5年以上、年滿12歲的個人或一家之主免費贈送160英畝的公有土地。這種把公有土地贈給真正需要土地的人的作法,使美國家庭農場制度在美國農村得到廣泛的建立和鞏固,為美國農業經濟組織及經營制度奠定了基礎。
2.經營規模化和組織方式多樣化。從經營規模來看,其發展與趨勢表現為農場數目的減少和經營規模的擴大。1935年家庭農場的數目為681.4萬個,到1989年減為214.3萬個,每個農場平均用地從1920年的147英畝增至1989年的457英畝。據統計,占農場總數的25%的大農場生產了全國農產品總量的85%。這里所指的大農場并非公司農場,家庭農場實際上也能像公司農場、農工商企業一樣適應大規模的經營要求。20世紀末,美國家庭農場在數量上上升至89%,擁有81%的耕地面積,83%的谷物收獲量,77%的農場銷售額。
3.生產經營的專業化。美國把全國分為10個“農業生產區域”,每個區域主要生產一兩種農產品。北部平原是小麥帶,中部平原是玉米帶,南部平原和西部山區主要飼養牛、羊,大湖地區主要生產乳品,太平洋沿岸地區盛產水果和蔬菜。就是在這種區域化布局的基礎上,建立和發展了生產經營的專業化。
農場專業化是指一個農場只生產一二種農產品。如專門種植大田作物,專門種植蔬菜或水果,專門飼養牲畜或家禽。二次大戰以后,農業產前、產中、產后服務體系日益完善,大大促進了農場生產經營的專業化發展。隨著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和農業勞動力的減少,農場規模不斷擴大,農場主愈來愈無力顧及從產前種子、生產資料的供應活動,產中作物生產活動和產后的加工、運輸、銷售等活動,其中分解出來的一些內容就讓專門的農業服務機構承擔。
——以法國為代表的中型家庭農場的發展特點
作為歐盟第一大農業生產國,世界第二大農業和食品出口國,世界食品加工產品第一大出口國,其家庭農場的發展功不可沒。
1.土地的集中與分散。1789年法國大革命前,僅占總人口2%的教士和貴族擁有35%的土地,2000多萬農民僅擁有65%的土地。大革命時期,國民公會頒布法令,把逃亡貴族的土地分成小塊出售,地價10年付清;農村公有土地按當地人口分配;無條件地廢除一切封建權利。大革命使農民擁有了屬于自己的土地,但使土地分散經營的狀況加劇,影響了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20世紀初期,法國的土地集中化和資本主義農場取得了一定發展,但是農場規模仍然較小,遠不如美國、英國和德國的大型資本主義農場。1955年,法國的農用土地仍具有明顯的“兩小”特點:農戶土地面積小,在總共228.57萬個農場中,農用土地面積在10公頃以下的127.72萬個,占農場總數的55.9%;地塊小,總面積3400萬公頃的農用土地分割成7600萬地塊,平均每塊地僅0.45公頃。
2.農場數量的減少與規模的擴大。從20世紀60年代起,在一系列國家干預政策的引導和鼓勵下,法國的農場數量逐步減少,農場的土地規模逐步擴大。農場從1955年的228.5萬個,減少到1997年的67.98萬個,農場平均規模從1955年的16公頃,增加到1997年的41.7公頃,42年間,農場數減少了70%,平均土地規模增加了157.5%。目前,法國有各類家庭農場66萬個,平均經營耕地42公頃,其中60%的農場經營谷物、11%的農場經營花卉、8%的農場經營蔬菜、5%的農場經營養殖業和水果,其余為多種經營。75%以上的家庭農場勞力由經營者家庭自行承擔,僅11%的農場需雇傭勞動力進行生產。由于近年來農產品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加上用工成本的不斷提高,法國的家庭農場出現了以兼并的形式不斷擴大規模和發展農工商綜合經營的產業化趨勢。
3.農場專業化程度很高。法國農場專業化按照經營內容大體可分為畜牧農場、谷物農場、葡萄農場、水果農場、蔬菜農場等等,專業農場大部分經營一種產品,突出各自產品的特點。作業專業化是將過去由一個農場完成的全部工作,如耕種、田間管理、收獲、運輸、儲藏、營銷等,均由農場以外的企業來承擔,使農場由原來的自給性生產轉變為商品化生產。
——以日本為代表的小型家庭農場的發展特點
1.農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結合。1946年—1950年,日本政府采取強硬措施購買地主的土地轉賣給無地、少地的農戶,自耕農在總農戶中的比重占到88%,耕地占到90%,并且把農戶土地規模限制在3公頃以內。日本于1952年制定了《農地法》,把以上規定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從此日本形成了以小規模家庭經營為特征的農業經營方式。
2.土地轉讓和相對集中。1961年制定的《農業基本法》,鼓勵農業生產的擴大和農業結構的調整。1962年對《農業基本法》進行了修訂,允許農民擁有農地的量超過1952年《農地法》規定的3公頃的限制,但其條件是這些農民只能使用本家庭的勞力。該法也允許離開村莊去城里的農民將其土地委托給小規模的農業合作社代耕。其條件是股份公司不得購買農地以及小規模的合作社也必須像自耕農家庭農場那樣進行農業生產。在這些法律法規下,1955—1964年間,日本的農業年增長率為4%,高于大多數國家的農業增長率,也滿足了當時由于人民收入提高而對食物消費需求的增長。
3.農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20世紀60—70年代,政府農地改革的重點開始由鼓勵農地集中占有轉向分散占有、集中經營的新戰略上來。農地改革的重點由所有制轉向使用制度,在農地小規模家庭占有的基礎上發展協作企業,擴大經營規模,鼓勵農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20世紀70年代開始,政府連續出臺了幾個有關農地改革與調整的法律法規,鼓勵農田的租賃和作業委托等形式的協作生產,以避開土地集中的困難和分散的土地占有給農業發展帶來的障礙因素。如以土地租佃為中心,促進土地經營權流動,促進農地的集中連片經營和共同基礎設施的建設;以農協為主,幫助“核心農戶”和生產合作組織妥善經營農戶出租和委托作業的耕地。這種以租賃為主要方式的規模經營戰略獲得了成功,1980年的租賃田比1970年增加了30多倍,1986年又比1980年增加50%,達5萬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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