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在外部監管方面,我國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建設已有很大提高,但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在整體上仍需進一步完善[新資本協議研究和規劃項目組. 不斷提高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規范化水平——解讀《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J],中國金融,2010,(17):34-35. ]。完善的外部監管是規范上市銀行會計信息披露行為的外部保障力量。我國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的外部監管體系主要包括司法監管、行政監管以及社會監督三個方面[張逸興.我國上市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的外部監管[D],吉林財經大學,2010:19.]。本文將從這三個方面分析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在外部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在司法監管體系方面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主要遵從《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中的規定,其中對會計信息披露的規定與《巴塞爾資本協議》中的規定還有很大的距離。其次,我國雖然有會計準則和審計制度,但是對于不同的商業銀行,在上市與非上市銀行之間,對各種財務指標的計算,不具有可比性。在每年的年度審計中也僅僅是走過場,根本難以保證其風險的控制和披露的信息的透明可靠。另外,目前司法機關與行政監管機關之間的合作較少,信息流通不暢,導致司法機關對會計信息披露違法活動進行懲罰困難。
(二)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在行政監管體系方面存在的問題
目前約束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機構主要有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機構等,有不同的監管制度,各個監管部門權力和職能交叉重疊甚至沖突,從而形成重復監管或監管不足,嚴重阻礙了及時有效的監管,并產生了許多盲點。其次,在各個監管部門的規章制度中,內容過于簡單,當監管部門具體操作實施工作時,缺乏程序性的規則制度。而且,商業銀行監管部門還沒有形成系統的會計信息披露監管模式,監管人員的決策行為也缺乏科學的模型依據和數據支持,從而造成會計信息披露質量下降,并且通過自身主動查獲的違規銀較少。除此之外,對行政監管主體的再監督也不完善[楊春林.商業銀行有效監管論[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45.]。
(三)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在社會監督體系方面存在的問題
目前并沒有一個系統的制度用來監督是否遵守獨立審計準則和執業規范的要求,容易造成審計報告失實。其次,深、滬交易所和行業自律協會是我國目前存在的自律組織,交易所的自律型監管還只是停留在制定規則上,對會計信息披露的監管作用十分有限,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常停留在譴責程度上,沒有威懾作用。
二、對于完善我國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外部監管的幾個建議
(一)完善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規范會計信息披露司法制度
1.應該積極與國際銀行監管標準接軌,并立足我國國情,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體系下的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規則制度體系,以法律形式規范我國銀行的對外披露信息,并落實到所有銀行。目前函待出臺統一有效的法規來規范有關部門對信息披露進行的有效監管,如制定頒布《銀行業會計信息披露監管法》。
2.應加強和細化對我國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關于民事和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形成暢通的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的法律責任懲戒機制。要強化個人法律責任,對披露重大虛假信息的主要責任人應追究刑事責任[王鵬程.如何完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J],現代金融,2013,(1):40-41.]。
3.目前金融業形勢正由分業轉向了混業,致使金融市場的風險加劇,因此法律人員的金融素質的提高對案件公正審理成為了重要因素,應培訓一批懂法律、金融雙重知識的執法人員以匹配現今及未來對金融案件的審理 。
(二)改進監管機制,加強會計信息披露監管力度
1.應對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等監管部門各自的監督權限進行理清,使權限不再交叉,功能得到協調,加強交流。另外,應成立專職負責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的分析研究工作的會計信息披露委員會。
2.應改變只重視合規性監管而忽略了風險性監管的狀況,并配合如今的金融大環境,將重心從非現場檢查轉移到銀行風險識別上來。其次是借鑒《巴塞爾協議》的理念,采取強制披露與自愿披露相結合的方法來解決信息披露多少以及商業秘密之間的矛盾。再次就是加強監管基礎建設力度,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可比性。另外,可以借助電子信息技術實現信息共享,降低監管成本。
3.應讓司法機關對政府監管銀行會計信息披露活動的監督有法可依。其次,對銀行監管當局監管行為的社會監督,主要目標是通過廣大社會團體、新聞媒介和公民大眾發現、揭露、預防、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確保銀行監管機關嚴格依法監管和有效進行。
(三)建立和健全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的社會監督制度
1.完善CPA和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監督制度和同業互查制度。檢查報告向應全社會公眾公開,如發現違規的情況,該會計師事務所將得到相應的處罰。
2.證券交易缺乏及時發現和制止違規事件的預警系統,為此應建立一套實時監控的有效風險控制體系來加強實時監管。在證監會的有效監管下,賦予證券交易所一定的審查職能、調查權、聽證裁決權、更大的處罰權等新的內容,提高監管人員素質,并加強兩大證交所之間的監管協調。
3.中央銀行和銀監會應該重視大眾傳媒對于商業銀行會計信息傳遞的作用,從而營造一個信息共享的良好氛圍。完善社會輿論監督,建立公開曝光制度,并實施控方舉證,加強對媒體的法律保護。
參考文獻
[1]新資本協議研究和規劃項目組.不斷提高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規范化水平——解讀《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J],中國金融,2010,(17):34-35.
[2]張逸興.我國上市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的外部監管[D],吉林財經大學,2010:19.
[3]楊春林.商業銀行有效監管論[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45.
[4]王鵬程.如何完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J],現代金融,2013,(1):40-41.
作者簡介
梁冰(1992-),女,漢族,天津人,西南財經大學保險學院,學士學歷,研究方向:商業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