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從整體層面進行外部化決策的建議
首先應區分是否進行全面外部化。
我們可以先針對企業的性質和內部審計部門的設置情況,粗略的做一個判斷。由于我國企業本身存在特殊性,不同的企業具有不同的特征。如大型央企、國企,自身企業結構完整,組織完備,政策也明確規定此類企業必須設置內審部門。對于此類企業,進行部分外部化審計比較適宜。全部外部化不僅不符合相關政策法規,且內審部門將形同虛設,失去存在意義。此類企業在聘請外部審計時,管理咨詢、補充審計是較好的選擇方式,這樣可以讓內審人員參與企業審計的全過程,最終提高企業內審人員的綜合管理水平。而對于大多數中小企業,自建內審部門可能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財力資源,成本龐大,而進行全部外部化則可以省時省力省錢,不失為一個方便的選擇。但從企業長遠發展的角度來看,企業最好能夠設置少數專職審計人員,與外審人員進行良好溝通,以便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以免在審計方面受制于人。
▲▲二、對外部化商進行多指標衡量
企業在進行外部化商的選擇時應考慮如下幾點:
(一)資質。只有具備內審資格的外部化商才能具備為企業提供內審業務的實力;
(二)業務水平。外部專家與高級技術力量的支持是企業選擇內審外部化的重要驅動因素,高水平的外部化商才能滿足企業復雜的內審業務需求;
(三)信用。執業信用良好的外部化商可以最大程度的減少外部化過程中的風險,提高企業信譽;
(四)費用。成本效益也是必須考慮的因素之一。費用太高得不償失,費用太低則服務質量值得懷疑,因此應選擇適度的收費服務;
(五)戰略合作前景。若能與外部化商建立長期的戰略伙伴關系,則既可以減少監督成本和信任成本,也有利于外部專家對企業進行長期跟蹤關注,對企業了解更加全面,更有可能提出具有增量價值的意見,對管理層的企業戰略決策做出更大貢獻。但也應防止對外部化商過度依賴,一旦合作終結無法迅速轉換,建立新的合作伙伴。
▲▲三、加強內外溝通
由于外部審計專家無法長期深入了解企業狀況,為了提高審計效率,企業內部管理層應與外部審計專家進行充分溝通,為他們提供足夠的信息,充分表達自己的期望和對企業的長遠規劃。在企業根本利益上應和外部審計專家達成一致,并建立長期的戰略合作關系。對此,可以采取期權激勵措施,以便讓雙方的根本利益相一致。外部專家在審計過程中如果遇到瓶頸,也應及時與內部相關人員進行溝通交流,以全面掌握企業相關信息,為企業管理層提供改進意見,幫助管理層進行戰略決策。
總之,加強內外溝通是一個雙贏的過程,內審人員可以不斷提高自身技術水平,掌握企業核心機密,外部專家可以充分了解企業情況,促進自身業務進度。
▲▲四、合理劃分內外界限
內審外部化起步較晚,需要國家政策予以大力引導,其面臨的最大拷問在于獨立性的問題。
內審和外審在審計目標、范圍、對象、方式、層面、受托關系方面存在差異。從角色上看,企業管理層既是外審的被審計對象,又是內審的委托方,因此容易造成審計主體混淆。如何確保外審獨立性,是內審外部化過程中需要審慎思考的問題。設置監察機構,對外審過程進行監督考核,或將內外審委托給不同機構,是可以考慮的可行性措施。
▲▲五、在選擇外部化時注意防止商業機密的泄漏
一旦確定選擇內審外部化,企業應當審慎評價內審各個方面的外部化內容。除非少數情況特殊確實難以設置內部審計部門的企業,其他企業應當進行有選擇的外部化。對于一些比較程式化的項目如財務、項目審計,可以采用全部外部化,因為其具備較規范的行業標準,審計方法和流程比較成熟。而對于一些專業性很強的審計內容則應謹慎考慮,若不涉及企業商業機密,不妨礙管理層意志,可以交由外部專家。若涉及企業核心經營業務,則必須由內部人員全面跟蹤,參與審計過程,因為這是企業價值鏈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由企業全程把控。而對于風險審計,客觀來講難以做到外部化此業務,因為風險審計是內部審計管理的集中體現,也是企業管理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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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姜薇.雙贏:內部審計外部化之選擇[J].理財雜志,2008,(6):88-89.
【作者簡介】
張倩,女,(1989-06),山東濟寧人,中央財經大學會計學院會計學專業12級研究生。研究方向, 會計理論與方法
劉靜嫻,女,(1989-02),湖南婁底人,中央財經大學會計學院會計學專業12級研究生。研究方向,財務管理理論與方法
欒永昕,女,(1982-11),江蘇揚州人,江蘇北方湖光光電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