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我國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融資結構
目前我國各城市和地區保障性住房進展緩慢的直接原因就是保障房建設資金短缺、補貼資金缺乏穩定來源等。從各地保障性住房發展的實施情況來看,目前的主要資金來源是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金收益、以及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一)財政預算安排專項資金
為了保證保障性住房制度的順利實施,在保障房建設中,我國明確規定各城市要以財政預算資金為主,進一步明確了保障性住房的性質,為保障性住房的資金來源提供了有力保證。政府預算資金包括各個省市財政預算安排中用于保障性住房保障補助的資金,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安排的補助資金,中央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種長期的住房儲蓄制度。由于我國巨額住房公積金沉淀資金保值增值困難,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住房公積金增值對保障性住房建設的保障作用。
(三)土地出讓金凈收益
土地出讓金是地方政府重要的財政收入之一,這部分資金能成為保障性住房融資來源的重要渠道,是因為其具有收益豐厚、專款專用的特點。為了使保障房項目順利開展,不僅需要加大中央的財政投入,更需要地方政府予以配合,加大執行力度,這樣才能確保土地出讓金凈收益有效地作為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資金來源。
二、我國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融資效果評價
當前我國城鎮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房、棚戶區改造安置房以及限價商品房。現階段我國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中央財政預算資金的劃撥,二是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金,三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一)中央政府的財政投入是主要資金來源。1000萬套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所需建設資金大概為1.3萬億元,其中5000多億元資金將由中央及地方政府解決,中央財政在2011年安排1300億元資金用于保障房建設,地方政府需要籌措大概4000億元。
(二)土地出讓金和住房公積金是重要資金來源。根據我國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發布的《關于切實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的通知》稱,明確指出將土地出讓金收入的10%以及公積金增值部分作為保障性住房的建設資金,使得土地出讓收益和公積金成為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兩大重要資金來源。
三、積極拓展我國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融資渠道
(一)繼續發揮政府財政的主渠道籌資功能。在保障房建設方面,政府應擔當主要角色,從保障房的建設、執行到退出機制,需要進行統一管理,有效安排。這就要求以政府的財政投資作為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的主渠道來源,來保證投資的長期性和穩定性。就要將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財政投入為導向,并且在保障房的運作中各司其職,來開展保障性住房的建設。
(二)中央財政的角色
1.中央政府應在保障性住房融資機制中的占主導地位。中央政府必須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設方面建立穩定的長效財政投資機制,為了形成合理規范的保障房支出項目,應該在保障房的建設中投入部分公共財政預算;同時,在年度財政預算中,保障性住房項目支出還必須占有一定比例;
2.以中央財政為主,開設保障房專項基金。這一基金能夠增加資金供給范圍,它具備兩個作用:首先,作為保障房建設的專項資金來源,必須明確資金的性質和用途;其次,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設中,是以資金的直接提供者的身份出現的。然而政府對于保障地區的覆蓋不僅要全面,而且要有針對性的,對特殊地區加以重視;
3.對保障房的融資和后續運營給予財稅支持。發達國家的保障性住房建設之所以順利進行,是因為都具備一套完善的配套措施,其中就包括了在財稅方面的補貼和支持。
(三)地方財政的角色
1.扮演穩定的投資主體。地方政府的投資更加安全、穩定,應繼續加強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融資項目中的力度;
2.搭建投融資平臺。為填補保障房建設的巨大資金缺口,這就要求地方政府應繼續鼓勵以銀團貸款形式發放貸款,對于資本金足額到位、管理精細的,優先支持。對保障性住房項目與商業性房地產、限價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和一般性融資平臺項目要進行嚴格區分。建立違約報告和通報制度,做實交叉違約信息共享機制;
3.加大支持力度,完善配套政策。首先需要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視,住房保障投融資平臺是政府擴大住房保障覆蓋面、解決住房困難問題、推動城市和諧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它是保底、托底的公益性平臺,不同于其他投融資平臺,需要地方政府投入優質資源、出臺優惠政策、加大支持力度等措施的強力支持才能使融資更為穩健的運行。其次要完善平臺法人治理結構和風險控制制度,規范內部財務管理,完善內部機構設置、健全工作制度、堅持市場化導向,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為銀企參與保障房建設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參考文獻:
[1]王國剛.中國保障房建設考量政府行為邊界[N].經濟參考報,2011(03)
[2]林翔.破解保障性住房融資困局的政策和法律研究[J].法制與經濟,2011(08)
[3]高霞.我國保障房建設的資本支撐分析[N].中共鄭州市委黨校學報,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