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四條對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計算劃分問題進行了明確:即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不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法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部分,按以下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可準確劃分用于應稅項目、免稅項目和非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應稅項目營業(yè)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yè)額合計+當月可準確劃分用于免稅項目和非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但對企業(yè)部分產品享受增值稅先征后返進項稅額如何分攤問題,一直以來稅法并未明確規(guī)定,企業(yè)在實際操作中對進項稅額進行分攤時參照以上免稅項目銷售收入進項稅金的劃分規(guī)定來執(zhí)行,但正是由于現(xiàn)行稅法對此未明確,故部分先征后返行業(yè)企業(yè)可對進項稅金分攤上進行籌劃,在操作上可對產品進項稅額的分攤方法進行選擇,目前主要包括按銷售收入、產成品數(shù)量、產成品成本三種方法進行分攤,其基本思路為將進項稅額少分攤在享受先征后返產品上,使其多繳稅,后通過財政進行返還,對未享受先征后返的產品通過多分攤進項稅從而達到少繳稅,因此,在企業(yè)納稅總額不變的情況下,通過變更計算方法對進項稅金分攤達到節(jié)稅的目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鉀肥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97號)文件規(guī)定,從2004年12月1日起,對化肥生產企業(yè)生產銷售的鉀肥,由免征增值稅改為先征后返。
假定江西省贛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從事硫酸鉀、鹽酸的生產業(yè)務,其生產的硫酸鉀符合享受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并且其產成品為硫酸鉀和鹽酸,屬于聯(lián)產品,即原材料、生產工藝均相同,但生產出不同產成品,2006年度銷售收入為32826400.45元,其中硫酸鉀共銷售13309.5噸,銷售收入24767311.37元,鹽酸共銷售19798.97噸,銷售收入為8059089.08元;2006年度銷項稅金為24767311×13%+8059089×17%=4589795.45元;進項稅金為964409.93元,產成品中本年收入數(shù)量鹽酸19085.9噸,金額為6746348.92元,硫酸鉀產成品實物數(shù)量為14904.25噸,金額為30789942.15元,以下三個方案中分別按銷售收入、產成品數(shù)量、產成品成本三種方法對進項稅額進行分攤。
方案一,按產品銷售收入分攤進項稅金,則硫酸鉀分攤進項稅金為964409.93×24767311.37÷32826400.45=727641.33元,鹽酸分攤的進項稅金為964409.93-727641.33=236768.60元;2006年度應納增值稅3625385.52元,其中硫酸鉀應納增值稅為24767311.37×13%-727641.33=2492109.14元,鹽酸應納增值稅為8059089.08×17%-236768.6=1133276.38元;實際已納增值稅為3625385.52元,其中硫酸鉀2539558.67元,鹽酸1085826.85元;2006年度應退增值稅2492109.14元,已納增值稅與應退增值稅相差47449.53元,是由于企業(yè)進項稅金按月分攤,而本次核查是按年計算分攤,造成的差額是由于企業(yè)每月購銷不平衡造成的。
方案二,按產品數(shù)量分攤進項稅金,則硫酸鉀分攤進項稅金為964409.93×14904.25÷33990.15=422881.53元,鹽酸分攤的進項稅金為964409.93-422881.53=541528.4元,則硫酸鉀應納增值稅24767311.37×13%-422881.53=2796868.94鹽酸應納增值稅8059089×17%-541528.4=828516.73元。
方案三,按產成品金額分攤進項稅金,則硫酸鉀分攤進項稅金為964409.93×30789942.15÷37536291.07=791077.78元,鹽酸分攤的進項稅金為964409.93-791077.78=173332.15元,則硫酸鉀應納增值稅24767311.37×13%-791077.78=2428672.69元;鹽酸應納增值稅8059089×17%-173332.15=1196712.98元。
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三硫酸鉀應繳的增值稅分別相差304759.8元、368196.25元、63436.45元,其鹽酸應繳增值稅分別相差304760元、368196元、63436元。
對進項稅額進行分攤在實際操作中是按月進行,年終按年銷售收入、年產量和年產成品金額對月度分攤的差額進行調整,為方便計算,以上舉例均按年對進項稅額進行分攤。
綜上,在該企業(yè)繳納增值稅總額3625385.52元不變的情況下,方案一可先征后返增值稅額2492109.14元、方案二2796868.94元、方案三2428672.69元,同時鹽酸應納增值稅分別為1133276.38元、828516.73元、1196712.98元,故該企業(yè)應選擇按產成品實物數(shù)量進行分攤進項稅對企業(yè)最有利,以上舉例僅說明鉀肥生產企業(yè)采用方案二最劃算,在實際運用中,不同行業(yè)企業(yè)應結合的實際經營狀況,選擇對自身最有利的計算方法對進項稅額進行分攤,從而達到利潤最大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