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轉嫁稅負
在“營改增”后,大多的物流企業所承擔的稅負不但沒有減少,反而出現上升的趨勢,針對這一稅負上升的情況,物流企業通過調整服務的價格,把增加的增值稅由下游的企業來承擔。那么對于下游企業,如果它也屬于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通過購買服務產生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是可以抵扣的,那么下游企業的實際采購成本就會相應降低。因此,調整原有的價格體系,就會產生一舉兩得的效果。
案例一:上海物流有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且其位于“營改增”試點的地區。運輸服務是其主要的業務范圍。2013年9月,該公司與新和有限公司訂了一筆300萬元合同(含稅)。通過財務人員計算,在原來的稅收制度下,上海物流有限公司需要繳納9萬元(300x30%)的營業稅,凈收益為294萬元。在“營改增”之后,物流企業中貨物運輸稅率從營業稅3%調整到了11%的增值稅稅率,在這種情況下,上海物流公司的稅負必將大幅增加。在不考慮其他的稅費和費用的情況下,該公司可以作以下的納稅籌劃。
一般方案:該公司簽訂一筆200萬元的運輸服務合同。應該繳納增值稅。應納增值稅為29.7萬元[300÷(1+11%)×11%],凈利潤為一300-29.7=270.27(萬元)。新和有限公司可以針對此業務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29.7萬元。
建議方案:該公司通過調整服務價格,簽訂協議,將合同金額變為328萬元。在這種情況下,應納增值稅為32.5萬元[328÷(1+11%)x11%],凈利潤為=328-32.5=295.5(萬元)。而新和有限公司可以針對此業務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32.5萬元。
經過對比發現,建議方案比一般方案下的方案稅負增加了2.8萬元(32.5-29.7),但凈收益增加了25.23萬元(295.5-270.27)。另外,建議方案中新和有限公司的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也增加了2.8萬元,由此,新和有限公司的實際采購成本也由300萬元下降到了295.5萬元(328-32.5)。上海物流有限公司應選擇建議方案作為最優的選擇。
二、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營改增”后,許多的物流企業會使得其擁有比較高的銷項稅額,而其進項稅額會相對較少,從而企業的增值稅負加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其將變成稅率3%,這樣雖然不能抵扣進項,但整體應交的稅將降低。由此,試點的物流企業中如果有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但是規模不具有大規模的企業,可以通過分立,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增值稅稅負。
案例二:北京華聯物流有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且其位于“營改增”試點的地區。運輸服務和物流輔助服務是其主要的業務范圍。該公司的預計2013年的銷售額為600萬元(含稅),其中交通運輸業務的營業收入為350萬元。物流輔助服務的營業收入為250萬元,該企業可抵扣進項稅額假設為20萬元,該公司可以作以下的納稅籌劃。
一般方案:在該公司繼續保持一般納稅人身份的情況下。該公司應納增值稅為28.83萬元[350÷(1+11%)x11%+250÷(1+6%)×6%20],應繳納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為2.883[28.83x(7%+3%)],共需納稅28.83+2.883=31.713萬元。
建議方案:北京華聯物流有限公司可以分立為A和B兩個公司,其中A公司主營交通運輸業,銷售額350萬元,而B公司主營物流服務業務,銷售額250萬元。A和B兩個公司正好銷售額都在每年500萬元以下,符合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由此,A公司應交增值稅為10.19萬元(350÷(1+3%)×3%),A公司應交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為1.019萬元[10.19x(7%+3%)],A公司共需納稅11.209萬元(10.19+1.019);而B公司應交增值稅為7.28萬元(250÷(1+3%)×3%),應交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為0.728萬元[7.28x(7%+3%)],B公司共需納稅8.008萬元(7.28+0.728)。A和B兩個公司共需繳納稅款19.217萬元(8.008+11.209)。
經過對比發現,建議方案比一般方案下的方案稅負減少了12.496萬元(31.713-19.217),因此,應選擇建議方案作為最優的選擇。
三、收入分類核算
物流企業一般都有多種業務,而不同的業務,其增值稅稅率是不同的。比如,提供運輸服務的企業按照交通運輸業的11%的稅率進行征收的;對貨物儲存運輸和裝卸等其他服務的企業是參照征收增值稅的現代服務業項目規定6%的稅率進行征收的。根據規定,納稅人同時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應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從高適用營業稅率。由此,物流企業在兼營不同稅率的銷售服務或商品時,應把收入分類核算,從而規避高的稅率。
案例三:南方物流有限公司在2013年8月的銷售額為50萬元,其中,交通運輸業的營業收入為35萬元,現代服務業的營業收入為15萬元。但是該企業由于沒有分類別核算收入,根據稅法規定,該企業只能按照按“交通運輸業”11%的稅率征收增值稅。該公司可以作以下的納稅籌劃。
一般方案:由于南方公司收入沒有分別核算,所以該企業只能按照按“交通運輸業”11%的稅率征收增值稅。企業應納增值稅為5.5萬元(50x11%)。應繳納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為0.55萬元[5.5×(7%+3%)]。則企業共需納稅6.05萬元(5.5+0.55)。
建議方案:由于南方公司有健全的會計核算制度,所以兩類收入應分別核算,其中交通運輸營業收入用11%的稅率,部分現代服務業收入營業收入用6%的稅率。企業應納增值稅4.75萬元(35x11%+15x6%)萬元。應繳納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為0.475萬元[4.75x(7%+3%)],則企業共需納稅5.225萬元(4.75+0.475)。
經過對比發現,建議方案比一般方案下的方案稅負減少了0,825萬元。(6,05-5.225),因此,應選擇建議方案作為最優的選擇。
四、轉變租賃合同
物流企業設備由于存在季節性的工作差異,所以物流企業可以在設備閑置季節,把設備對外出租。企業當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時。增值稅適用的稅率為17%,當提供屬于部分現代服務業的裝卸搬運服務時,增值稅適用稅率為6%。試點的物流企業把設備的租賃合同轉變為外地的裝卸作業,就可以按照稅率6%來計算增值稅,從而達到納稅籌劃的目的。
案例四:河南萬里物流有限公司在2013年1月,將公司閑置設備的設備以每月5萬元的價格出租給山東的恒通有限公司,租期為一年,萬里有限公司每年收取租金為60萬元,另外,河南萬里還派出了2名工人提供操作服務,山東的恒通有限公司除了支付每年的租賃費外,還需支付2名操作人員的工資8萬元年。若按照“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河南萬里需要繳納17%的增值稅,那么針對此業務,河南萬里公司可以作以下的納稅籌劃。
一般方案:按照正常的行為處理,把設備出租作為企業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時,繳納17%的增值稅,河南萬里公司應納增值稅10,2萬元(60x17%)。應繳納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為1.02萬元[10.2x(7%+3%)]。則企業共需納稅11.22萬元(10.2+1.02)。則萬里公司的凈收入為48.78萬元(60-11.22)
建議方案:把萬里公司的設備租賃服務看成是外地作業的行為,由河南萬里公司派遣兩名操作工人,支付2名操作人員的工資8萬元年,同時為山東恒通公司提供裝卸服務,收取勞務費60萬元。在此情況下:河南萬里公司應納增值稅4.08萬元(68x6%)。應繳納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為0.408萬元[4.08x(7%+3%)1,則企業共需納稅4.488萬元(4.08+0.408)。而萬里公司的凈收入為55.512萬元(68-4.488-8)。
經過對比,可以看出,建議方案比一般方案下的方案稅負減少了6.732萬元。(11.224.488),凈收入減少了6.732萬元(55.512-48.78)。因此,應選擇建議方案作為最優的選擇。
五、延遲購買固定資產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在不對企業經營產生影響的前提下,物流企業可以延遲采購固定化資產,從而來享受規定實施后所帶來的稅收優惠。物流企業應關注本地區的實施時間的具體的措施,選擇合適的機會來采購固定資產。
案例五:北方物流有限公司主要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每月的銷售額為110萬元。在2013年7月的根據公司需要,準備采購6臺運輸貨車。每輛貨車單價為5萬元,不含稅。假設在2013年8月,該公司將成為“營改增”的試點范圍。此時公司需要從3%的營業稅變成繳納11%的增值稅,那么針對此業務,北方物流公司可以作以下的納稅籌劃。
一般方案:假如2013年7月公司采購了6臺運輸貨車,則公司8月應納增值稅12,1萬元(110x11%)。應繳納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為1.1萬元[11×(7%+3%)]。則企業共需納稅13.2萬元(12.1+1.1)。
建議方案.假如2013年8月公司采購了6臺運輸貨車,則8月份應繳納8月應納增值稅7萬元(110x11%-5×6×17%)。應繳納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為0.7萬元[7×(7%+3%)]。則企業共需納稅7.7萬元(7+0.7)。
經過對比,可以看出,建議方案比一般方案下的方案稅負減少了5.5萬元(13.2-7.7),因此,應選擇建議方案作為最優的選擇。
作者:畢芳 孫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