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本文利用1994年以來礦產資源稅的相關統計數據,通過數理模型分析礦產資源稅負與資源開采量、礦產品價格指數、居民消費物價指數和GDP增長率的關系。研究結論是礦產資源稅與礦產品價格、居民消費物價指數沒有明顯的關系,對此從理論、政策和礦業企業資源稅博弈能力等方面進行了解釋,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我國資源稅改革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礦產資源 物價指數 經濟效應 資源稅改革
一、引言
隨著礦產資源稀缺性和礦產品價格的不斷提高,規范礦產資源開發利益關系、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近年來我國對礦產資源稅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目的是提高礦產資源稅稅率和將從量稅改為從價稅。
然而不斷提高礦產資源稅稅率的資源稅改革引起了人們的擔憂甚至反對。因為傳統上人們將資源稅視作向礦業企業征收的間接稅,而經濟理論認為企業能夠將作為間接稅的資源稅稅負向下游企業和消費者轉移,這會帶來礦產品價格和居民消費物價的上漲;同時,間接稅會增加企業成本,影響企業礦產品產量等方面的資源配置決策,從而影響到資源配置效率,并最終會帶來“無謂損失”和影響經濟增長率。比如,林伯強(2008)用CGE模型分析當以合理的資源稅水平補償石油天然氣資源使用者成本的經濟效應時,其結果也表明資源稅改革會給物價水平、就業和GDP增長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
針對人們對礦產資源稅改革的擔憂,本文擬依據1994年以來的相關統計資料,通過數理模型分析我國礦產資源稅實施的經濟效應,并對分析結果從理論和實踐上進行解釋,為礦產資源稅的深化改革提供理論與實證依據,并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稅理論,促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
二、我國資源稅征收的總體情況
新中國成立后,根據馬克思礦產資源有價格無價值理論,我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實行礦產資源無償開采政策。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后,根據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理論和促進礦業企業間公平競爭的需要,我國逐步實行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1985年率先在石油行業開征了以調節超額利潤和油田級差收益為目的的累進制的資源稅,1986年改為從量定額征收。2005年,由于礦產品價格定價機制與國際接軌和國際市場礦產品價格大幅上漲,我國開始新一輪資源稅改革,目的是提高資源稅水平和實行從價稅制(目前從價稅制只在石油天然氣領域實行)。
到目前為止礦產資源稅已開征27年,但征收水平一直低于額定水平。2005年改革前,石油資源稅稅率水平不到石油價格的1%,目前的從價稅率為5%,未來目標稅率是10%。1994 ~ 2011年資源稅收入和相關經濟指標數據見表1。 由于資源稅主要是針對礦產資源征收,政府的資源稅收入主要是礦產資源稅收入,非礦產資源稅收入在資源稅收入中所占比例甚少,所以分析中將資源稅收入全部作為礦產資源稅收入,未作相應扣除。此外,我國資源稅收入主要來源于石油天然氣和煤炭等能源礦產資源,因而本文以能源開采量(統一折合為標煤產量)作為礦產品開采量的近似值;以此為依據,計算了單位礦產品(萬噸標準煤)的資源稅率。
從表中可以看出:
(1)我國資源稅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偏低。我國資源稅平均只占稅收總收入的0.59%,而國外一般能源稅負占稅收總收入的5% ~ 8%。主要原因是長期以來我國資源稅水平較低,比如我國煤炭的征收水平一般是2.3元/噸 ~ 3元/噸,而原油從2005年7月1日起,征稅額才上調為14元/噸 ~ 30元/噸。盡管資源稅收入總額在我國呈現遞增的趨勢,但其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在1994 ~ 2004年這十年間一直呈下降趨勢,2004年以后才緩慢回升。資源稅在1994 ~ 2012年18年間年增幅為12.16%,低于同期稅收總收入的年增幅16.69%,導致資源稅在稅收總收入中的比重下降,2009年資源稅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為0.54%,與1994年相比下降了近一半;2010年以后新疆等地試行資源稅改革,其比重有所上升,但也只占到稅收總收入的0.67%。
(2)資源稅收入占GDP的比重非常低,平均只有0.08%,與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走勢相似,也是1994 ~ 2004年這十年間一直呈下降趨勢,2004年以后占GDP的比重上升較快。原因是從2004年起我國開始啟動了資源稅改革,陸續上調了煤炭、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的稅費標準,如2004年1月1日將陜西、青海的煤炭資源稅上調為2.3元/噸。
(3)單位礦產品(資源)稅率的變化情況,更直觀地反映了我國資源稅征收水平,即名義資源稅率的變動情況。1994 ~ 2004年我國資源稅名義征收水平基本沒有變化,若考慮這一期間礦產品價格的上漲和通貨膨脹率變動情況,實際資源稅水平有較大幅度下降。單位礦產品資源稅名義稅率的上升是從2005年提高煤炭資源稅征收額開始的,此后較大幅度的提高主要是由煤炭和石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導致的,這表明我國礦產資源稅收入主要來源于能源礦產的事實。若考慮到2005年以來的通貨膨脹率,尤其是礦產品價格上漲率,此期間的實際資源稅率并沒有提高。
三、關于資源稅經濟效應的實證研究設計
(一)研究假設
一般人們將礦產資源稅視為向礦業企業征收的間接稅。企業能在一定程度上將間接稅稅負轉移到下游企業和消費者,使礦產品價格上升,并最終使居民消費物價水平上升,從而影響居民福利。礦業企業對間接稅的轉移程度視供給與需求彈性而定,壟斷企業更有能力向下游用戶和消費者轉移間接稅稅負,而我國礦業行業多由國有礦業企業壟斷,因此提高資源稅必然會使物價水平有相當程度的上升。同時,企業稅負的增加和物價水平的提高會扭曲企業生產和居民消費決策,使礦產品產量和居民消費水平低于沒有資源稅或沒有提高資源稅時的水平,從而產生無謂損失,降低資源配置效率,影響經濟增長率。下圖反映了這一原理。其中,S1、S2分別為征稅前后的供給曲線, ABC三角為征收間接稅帶來的“無謂損失”。下圖表明間接稅會扭曲生產和消費決策,使經濟效率降低,所以征收或提高資源稅會影響到經濟增長率。
據此,本文提出以下理論假設:
假設1:資源稅稅率與資源開采量的增長率負相關。由于我國資源稅長期以來是從量定額稅,因此資源稅會受資源開采量的影響,開采量越高,則資源稅收入越大; 但資源稅率也會影響到開采量,稅率越高開采量會越低,資源稅稅率也會對開采量有一定的限制作用。
假設2:資源稅稅率與資源價格成正比。資源稅的提高會直接提高資源類企業的生產成本,導致資源的成本提高,因此會提高資源價格。一般地,廠商會通過提高價格把資源稅負轉移到下游客戶手中,稅負轉移的多少依礦產品需求彈性和供給彈性而定。因此,資源稅與資源價格成正比,即資源稅的提高會引起資源的價格提高。
假設3:資源稅稅率與居民消費價格成正比。由于資源稅的提高,引起生產成本的提高,這個提高的成本有可能傳導到終端消費品價格上,引起商品零售價格的提高,導致居民消費價格上升。
假設4:資源稅稅率對GDP增長率有負面影響。由于資源稅會影響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因而也會影響到經濟發展情況,將會對GDP增長率產生顯著影響。
(二)變量選取
1. 資源稅收入環比指數(REVL)。為了便于量綱的統一,比較時,資源稅收入水平使用相對于上年度(上年=100)的變化指數或者增長率。
2. 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GDP增長率)。我們將GDP作為經濟發展狀況的衡量指標,它是指在一定時期內(一個季度或一年),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中所生產出的全部最終產品和勞務的價值。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GDPL=(本年GDP-上年GDP)/上年GDP。
3. 資源開采量(NKL)和采掘業價格指數(CJ)。我們將資源開采量作為資源開采量的衡量指標,為了便于量綱的統一,我們也采用資源開采量相對于上年度(上年=100)的變化指數(NKL)。以采掘業價格指數衡量資源的價格。
4. 居民消費指數(CPI)。居民消費指數(CPI)是反映與居民生活有關的商品及勞務價格統計出來的物價變動指標。
(三)數據說明及研究方法
本文數據來源于《中國統計年鑒》以及《中國稅務年鑒》,各指標采用1994 ~ 2011年的統計數據。研究采用SPSS17.0軟件。
本文將應用相關性分析及回歸分析來研究資源稅的經濟效應。相關性分析是反映各變量之間相關密切程度和性質的統計分析,有Pearson相關系數分析和Spearman的RHO相關性分析?;貧w分析是確定兩種或兩種以上變量間相互依賴的定量關系的一種統計方法。
四、實證分析
(一)資源稅與資源開采量、價格的相關性分析
1. 資源稅率水平(REVL)與資源開采量(NKL)。在資源稅率與資源開采量的相關性檢驗中,Pearson系數顯示,在0.05水平上二者顯著相關;Spearman系數顯示,顯著性為0.008<0.01,表明資源稅率與資源開采量在0.01水平上高度顯著相關,如表2所示。
注:?鄢?鄢 表示在0.01水平(雙側)上顯著相關;?鄢 表示在0.05水平(雙側)上顯著相關。資源稅率與資源開采量增長率在0.01水平(雙側)上顯著相關,其相關系數為0.700。
因此,可以建立資源稅率與資源開采量增長率的回歸模型:
REVL=a+BNKL+ε
估計結果如下:
REVL=1.913NKL-84.354
R2=0.924, 調整R2=0.919,F-statistic=8.594
2. 資源稅率(REVL)與資源價格(CJ)。對于資源的價格,我們采用采掘業價格指數衡量。在資源稅與資源價格的相關性檢驗中,我們發現不管是Pearson相關性檢驗還是Spearman的RHO相關性分析都顯示,顯著性>0.05,表明資源稅與資源的價格關系不顯著,如表3所示。
2. 資源稅率(REVL)與居民消費指數(CPI)的相關性分析。在資源稅率與居民消費指數CPI的相關性檢驗中,不管是Pearson相關性檢驗還是Spearman的RHO相關性都顯示,顯著性>0.05,表明資源稅率與CPI的關系不顯著,如表4所示。
3. 資源稅率與GDP增長率分析。在資源稅率與GDP增長率的相關性檢驗中,不管是Pearson相關性檢驗還是Spearman的RHO相關性分析都顯示,顯著性>0.05,表明資源稅率與GDP增長率的相關性較弱。資源稅率與CPI的關系不顯著,如表5所示。
(二)研究結論及其解釋
1. 研究結論:資源稅水平與資源開采量的增長率(NKL)顯著正相關,表明資源稅水平越高,資源開采量的增長率越大,不支持原假設。
資源稅率與采掘業價格指數CJ、居民消費指數CPI以及GDP增長率之間相關系數>0.05,表明資源稅與礦產品價格之間關系不顯著,因此不支持原假設;資源稅與CPI的關系也不顯著,說明資源稅稅負沒有轉移給消費者,這與一般人將資源稅作為間接稅的理論推論相反;此外,資源稅與GDP增長率關系也不顯著,因此不支持原假設。
2. 結論解釋。礦產品價格=礦業利潤+礦產品生產成本(資源稅+不含資源稅的生產成本),或者說:資源稅=礦產品價格-(不含資源稅的礦產品生產成本+礦業利潤)。其中,礦產品價格由供給(成本)和社會需求決定;資源稅水平既由礦產品價格與礦產品生產成本之差決定,也由礦產資源所有者和礦產資源開發經營者之間的關系以及兩者間利益博弈情況決定。這決定了資源稅的征收或提高資源稅水平并不一定會導致傳統資源稅理論的結果,即開采量下降、物價水平上升和經濟增長率的下降。
(1)從圖2所示的礦產品供需曲線來看,礦產品供給曲線(S1)向上傾斜但最終為垂直。向上傾斜表明不同條件礦山生產成本有級差,隨著需求和礦產品價格提高,開采條件更為惡劣的礦山也會投入開采從而增加供給量。在供給曲線向上傾斜階段,征收或提高資源稅使含稅礦產品成本上升,供給曲線向左上移動(從S1移動到S2),從而使原來的邊際礦山退出開采,最終使礦產品供給量減少,同時也會提高礦產品價格水平、減少社會福利,降低經濟增長率,即產生前面所述的傳統理論的資源稅經濟效應。
但是由于礦產資源最終是有限的,而且礦產資源投資開發特點決定的礦產品生產能力在一定時期內是不變的,所以當社會對礦產品需求處于礦產品供給曲線的垂直階段,礦產品市場價格僅僅由需求決定,且礦產品市場價格遠遠高于最劣條件礦山的礦產品生產成本時,資源稅的征收使礦產品成本的上升帶來的供給曲線向左上移動,并不會導致下游用戶支付的礦產品價格提高,資源稅全部由礦業企業承擔,礦業企業收益和盈利會有所減少。所以,礦產品價格指數和居民消費物價并不受資源稅水平影響,礦業企業產量決策和居民消費決策也不會改變,資源稅征收或提高不會扭曲資源配置效率和降低經濟增長率。
(2)資源稅征收水平不僅取決于礦產品價格與礦產品生產不含稅成本之間的差額,也取決于礦業企業與礦產資源所有者的關系,以及礦業企業與礦產資源所有者之間的博弈。在我國,礦產資源為國家所有,礦業為政府投資的國有壟斷企業所控制。作為資源所有者的國家與作為礦業國有壟斷企業之間有著一致的利益關系,國家會在一定程度上讓利于礦業企業。同時,礦業國有壟斷企業也具有十分強大的政策博弈能力,從而會阻礙政府提高礦產資源稅水平的努力。
(3)現代社會的繁榮和經濟發展是建立在礦產品的大規模開發利用基礎上的,礦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因此,從國際和國內實踐看,制定資源稅政策的政府,一般會將資源稅限制在適當水平,以免過高的資源稅影響礦業的發展,并會隨著礦業周期和礦產品價格的周期性變化適當和靈活地調整資源稅和礦業行業的稅收政策。只有在礦產品價格高漲使礦業企業能夠獲得較高的超額利潤時期,為了收入分配公平政府才會調高資源稅或征收暴利稅。
五、政策建議
以上分析表明,在礦產品市場價格由社會需求而非由供給成本決定的現階段,征收資源稅和當前進行的提高資源稅水平的資源稅改革,并不會產生如傳統資源稅理論所預期的負面經濟效應。對資源稅改革,我們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1. 提高資源稅率水平,建立靈活調節的資源稅制。我國的資源稅負過低,以致無法引導合理有效地開采和利用資源,不利于構建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相反,提高稅率水平的資源稅改革會具有積極的收入分配效應,即減少礦業企業壟斷利潤或相關利益集團的壟斷收入,促進收入分配公平。
2. 并費入稅,統一規范。我國的礦產資源稅存在著“稅費并存”、“稅低費多”現象。不僅資源稅與礦產資源補償費同時存在,而且各級政府還以各種名義征收了更多的“費”、“金”,比如中央政府對石油征收的特別收益金和地方征收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與不規范的“費”和“金”的總和水平相比,規范性的資源稅便顯得微不足道。對不規范的合理的礦產資源收費項目應盡量并入資源稅,使國家與企業、個人在開發與利用自然資源中的經濟關系以法律的形式長期固定下來,實現合理的稅費配比。
3. 注重消費環節資源稅的研究與改革。在社會需求決定礦產品價格時期,以及國際國內的資源稅政策實踐都表明,生產環節的資源稅本身對于礦產品價格、消費物價和經濟增長率都沒有直接的影響,對于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和可持續發展的作用更小。因此,國外文獻對礦產資源開采環節的資源稅經濟效應研究甚少,而具有提高效率、促進環保等雙重紅利效應的礦產品如能源消費環節的消費稅,才是國外文獻研究的重點。因此,我國的資源稅改革要統籌考慮資源開采和消費環節的資源稅改革,這樣才能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促進分配公平和可持續發展。
本文的研究還存在一定的局限,如采用的數理模型沒有把其他因素對相關經濟變量的影響排除;研究的僅僅是我國狹義的、生產環節的資源稅,沒有從廣義資源稅的角度來綜合考慮礦業企業稅負水平,也沒有統籌考慮生產環節和消費環節資源稅。這些將是未來研究的方向。
【注】本文系2011年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資源經濟時代礦產資源稅制改革研究”(項目編號:11AJY012)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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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裴 瀟 蒲志仲(教授)
【作者單位】
(長江大學管理學院 湖北荊州 434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