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本文從合同簽訂的角度,結合案例分析的形式,探討如何通過簽訂合同來降低企業稅負,防范稅收風險。
【關鍵詞】合同 簽訂 節稅
一、節房產稅:改變合同性質
稅法規定,房產稅共有兩種計稅方法,一種是從價計征,另一種是從租計征。從價計征是以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即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性地減除10% ~ 30%后的余值作為計稅依據,其稅率為1.2%;從租計征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作為計稅依據,其稅率為12%。
企業可以通過比較兩種計稅方法下房產稅稅負的大小,通過改變所簽訂合同的性質來改變收入的性質,從而轉變房產稅的計稅方法,進而盡可能地減輕房產稅稅負。
案例分析:信達商品流通企業有大量庫房閑置,打算將閑置的庫房對外出租。庫房原值共6 000萬元,年租金收入共900萬元,當地政府規定的扣除比例為30%。請問如何簽訂合同能節稅?
方案一: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將庫房對外出租,其計稅依據為租金收入。則:
應納營業稅=900×5%=45(萬元)
應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45×(7%+3%)=4.5(萬元)
應納房產稅=900×12%=108(萬元)
合計應納稅額=45+4.5+108=157.5(萬元)
方案二:簽訂倉儲保管合同,將原來的庫房出租改變為提供倉儲保管服務,這樣其計稅依據變為房產余值。則:
應納營業稅=900×5%=45(萬元)
應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45×(7%+3%)=4.5(萬元)
應納房產稅=6 000×(1-30%)×1.2%=50.4(萬元)
合計應納稅額=45+4.5+50.4=99.9(萬元)
由此可見,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納稅57.6萬元(157.5-99.9)。因此,應當選擇方案二。
二、節印花稅:合同中分開記載經濟事項
稅法規定,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或定做合同,若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則應當分別根據“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其中,加工費金額根據加工承攬合同適用0.5‰稅率計稅貼花,原材料金額根據購銷合同適用0.3‰稅率計稅貼花,上述兩項稅額合計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稅稅額;若合同中沒有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則從高適用稅率,即全部金額根據加工承攬合同適用0.5‰稅率計稅貼花。
企業在簽訂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或定做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將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費金額與所提供的原材料金額分別記載,這樣便能夠達到降低印花稅稅負的目的。
案例分析:A企業接受B企業委托,負責加工一批辦公桌椅,加工所需原材料由A企業提供,A企業收取加工費及原材料費共計600萬元,其中A企業提供的原材料價值為400萬元,收取的加工費為200萬元。請問如何簽訂合同能節稅?
方案一:合同中記載A企業收取的加工費和原材料費共計600萬元。則雙方分別貼花=600×0.5‰=3 000(元)。
方案二:合同中記載A企業收取原材料價款為400萬元,收取的加工費為200萬元。則雙方分別貼花=400×0.3‰+200×0.5‰=2 200(元)。
由此可見,方案二比方案一雙方分別少貼花800元(3 000-2 200)。因此,應當選擇方案二。
三、節企業所得稅:簽訂分期收款合同
稅法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中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技術轉讓所得指的是技術轉讓收入扣除技術轉讓成本和相關稅費后的余額。企業對于預計本年度技術轉讓所得會超過500萬元的情況,可以采取遞延確認收入的方式來確認轉讓所得。具體來說,企業應簽訂分期收款合同,將超過500萬元的這部分所得分攤到以后一個或多個年度,從而達到免征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案例分析:恒信公司2012年12月1日以1 900萬元的價格轉讓某技術,該技術的轉讓成本和相關稅費為1 000萬元。請問如何簽訂合同能節稅?
方案一:簽訂直接收款的技術轉讓合同。
2012年應納稅所得額=1 900-1 000-500=400(萬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400×25%×0.5=50(萬元)
方案二:簽訂分期收款合同。合同約定2012年12月1日
收取950萬元,2013年1月1日再收取950萬元,同時1 000萬元的技術轉讓成本與相關稅費也相應在兩個年度均攤,即每個年度分攤500萬元。則2012年應納稅所得額=950-500=450(萬元),不超過500萬元,因此2012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為零。2013年應納稅所得額=950-500=450(萬元),不超過500萬元,因此2013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為零。
由此可見,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納企業所得稅50萬元。因此,應當選擇方案二。
四、節營業稅:分別簽訂建安合同
稅法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裝飾業除外,其計稅營業額應當包含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但不包括由建設方提供的設備價款。
企業對于建筑業勞務,可以分別簽訂合同,盡量由建設方提供設備,以降低計稅依據,從而降低營業稅稅負。
案例分析:甲建筑公司承建乙廠的一鍋爐房,合同總價款為1 200萬元,其中包括建筑公司從丙鍋爐廠購買的鍋爐,價款700萬元。請問如何簽訂合同能節稅?
方案一:甲建筑公司與丙鍋爐廠簽訂鍋爐購銷合同,鍋爐由甲建筑公司從丙鍋爐廠購買。則該建筑公司應交營業稅=1 200×3%=36(萬元)。
方案二:分別簽訂合同。甲建筑公司只負責施工,甲建筑公司與建設方乙廠簽訂合同,合同價款500萬元;乙廠自行從丙鍋爐廠購買鍋爐,乙廠與丙鍋爐廠簽訂鍋爐購銷合同,合同價款700萬元。則該建筑公司應交營業稅=500×3%=15(萬元)。
由此可見,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交營業稅21萬元(36-15)。因此,應當選擇方案二。
五、通過合同轉換營業稅稅目的節稅技巧
稅法規定,交通運輸業的營業稅稅率為3%,服務業的營業稅稅率為5%。企業通過簽訂不同性質的合同,將稅率高的“服務業”稅目轉化為稅率低的“交通運輸業”稅目,從而達到降低營業稅稅負的目的。
案例分析:M企業欲將5臺大型裝卸車以每月40萬元的租金出租給N企業,租期為一年。M企業收取租金480萬元。N企業除需支付480萬元的租賃費外,還需從M企業聘用5名操作人員,5人全年的工資合計為14萬元。請問如何簽訂合同能節稅?
方案一:簽訂租賃合同。
M企業應納營業稅=480×5%=24(萬元)
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24×(7%+3%)=2.4(萬元)
合計應納稅額=24+2.4=26.4(萬元)
稅后收益=480-26.4=453.6(萬元)
N企業支出合計=480+14=494(萬元)
方案二:M企業簽訂裝卸合同,由M企業派遣5名操作人員并支付工資14萬元,為N企業提供裝卸作業的同時,收取494萬元裝卸作業費。
M企業應納營業稅=494×3%=14.82(萬元)
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14.82×(7%+3%)=1.482(萬元)
合計應納稅額=14.82+1.482=16.302(萬元)
稅后收益=494-14-16.302=463.698(萬元)
N企業支出合計=494(萬元)
由此可見,方案二比方案一M公司少繳稅10.098萬元(26.4-16.302),稅后收益增加10.098萬元(463.698-453.6),而N企業支出額不變,因此,應當選擇方案二。
六、個人勞務合同簽訂的節稅技巧
稅法規定,勞務報酬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按以下方式確定:實行定額或定率扣除,即每次收入≤4 000元的,定額扣除800元;每次收入>4 000元的,定率扣除20%。勞務報酬所得稅稅率的確定:比例稅率20%,但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實行加成征收。“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指的是個人一次取得的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大于20 000元。加成征收具體來說,對應納稅所得額大于20 000元至50 000元的部分,加征五成;大于50 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勞務合同的合同條款有時定為:甲方定額支付全部勞務報酬,交通費、食宿費等由乙方自己承擔。這實際上增加了個人所得稅稅負。我們可以將勞務合同的條款變更為:甲方承擔交通費、食宿費等相關費用,乙方獲取凈收益。
案例分析:上海的財稅專家莊教授受聘到北京講授“營改增”課程,獲取報酬100 000元,相關交通費、食宿費等由宋教授自負,共需支20 000元。請問如何簽訂合同能節稅?
方案一:莊教授自負交通費、食宿費等費用,上海一方付給莊教授勞務報酬100 000元。
莊教授應納個人所得稅=100 000×(1-20%)×40%-7 000=25 000(元)
莊教授凈收入=100 000-20 000-25 000=55 000(元)
方案二:上海一方承擔交通費、食宿費等費用,相應地支付給莊教授勞務報酬80 000元。
莊教授應納個人所得稅=80 000×(1-20%)×40%-7 000=18 600(元)
莊教授凈收入=80 000-18 600=61 400(元)
由此可見,方案二比方案一莊教授少繳稅6 400元(25 000-18 600),凈收入增加6 400元(61 400-55 000)。因此,應當選擇方案二。
【注】本文系2012年“濰坊市社會科學規劃重點研究課題”《充分運用小微企業財稅政策,促進濰坊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階段性成果,以及2012年“山東省軟科學研究計劃資助項目”《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應用研究》(項目編號:2012RKA07040)的階段性成果。
主要參考文獻
葛長銀.節稅籌劃案例與實操指南.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10
【作 者】
梁文濤
【作者單位】
(山東經貿職業學院會計學院 山東濰坊 2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