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劃線更正法應用存在的問題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六十二條規定,劃線更正法即記賬憑證編制正確,但記賬人員根據記賬憑證記賬時對文字或數字發生筆誤,其可先在錯誤的文字或數字上畫一條紅線,然后在劃線上方填寫正確的記錄,記賬人員在劃線處蓋章或簽字,以示負責。若是文字錯誤,只是劃銷錯誤部分;若是數字錯誤,應將全部數字劃銷。
各種筆誤包括文字錯記、會計科目串記或重記、漏記及金額錯記等,這種錯誤可能隨時被發現,或者月末結賬前被發現。但對于文字錯誤、會計科目串記,會計科目、方向均正確同時多記、少記或者重記、漏記等情況,并不影響期末的試算平衡或報表的平衡,或者月末沒有逐一對總賬與明細賬進行核對等,都有可能當月沒有發現錯誤,延續到以后月份才發現。這種情況是否還適用劃線更正法呢?
如果是文字錯誤,無論何時發現都可以采用劃線更正法更正,不影響賬簿的金額。但如果是跨月發現數字錯誤,該科目使用頻繁、涉及業務又多,致使該筆發生額、余額數及以后的各筆余額數、本月數及累計數均錯誤,若逐個更正就會涉及數據太多,但不更正會使賬簿記錄和結余數、本月數及累計數不相符。還有對于會計科目串記錯誤的,錯誤科目登記行需要劃紅線注銷,造成余額錯誤行的也需要更正;而對于更正科目也由于已按照經濟業務發生先后順序或已月結沒有空行進行補記等。以上這些不再適用劃線更正法更正。到目前為止,包括《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一些會計書籍只是在介紹劃線更正法如何去用,很少有人提出相應的更正方法來解決實務中的問題。
二、改進措施
對于跨月發現記賬數字錯誤以及會計科目串記當月或者跨月發現等問題,筆者認為,可借鑒紅字更正法和補充登記法的應用原理,但不需要編制記賬憑證,在發現時將過賬錯誤直接在賬簿中用更正登記的方法加以更正,再根據實際情況,采用紅字沖銷或補充登記。
例如,1月 10日向甲公司賒購甲材料6 900元,編制20號記賬憑證時是正確的,借:原材料6 900元;貸:應付賬款6 900元,但記賬人員在登記總賬及明細賬時金額均誤記為9 600元。直到2月10日準備向甲公司償還款項,與甲公司對賬時才發現過賬錯誤。
可在2月10日直接在賬簿中更正:對“原材料”和“應付賬款”科目總賬及其明細賬科目金額欄分別以紅字沖銷2 700元,并在摘要欄填寫“沖銷1月10日的20號憑證,過賬筆誤多記”,同時需要在1月10日的20號記賬憑證及登記賬頁中補記:過賬多記2 700元,于2月10日更正。反之,若是由于筆誤,少記了,則直接在發現時,應用補充登記法補充登記,于摘要欄詳細說明即可,但一定要注意,在原記賬憑證、錯誤賬簿補記說明,以備對賬、查閱。
可以看出,此類錯誤不需要再編制更正的記賬憑證,因為原記賬憑證的編制是無誤的,只是賬簿上存在錯誤,這樣更正后既保持了賬面整潔、美觀,又達到賬證一致、相互對照、記錄清晰的效果。
【注】本文系2012年山東省社會科學規劃研究項目“會計信息條件下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研究”(項目編號:12CKJZ08)的部分研究成果。
【作 者】
亓鳳華
【作者單位】
聊城職業技術學院經濟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