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電力企業生產管理自用電屬于在電力生產加工過程中正常的生產成本,首先是其對應的購電環節的進項稅額應該正常抵扣,不存在進項稅額轉出問題。
生產管理自用電是指電力生產供應企業在對外購電力進行輸配電生產加工環節過程中的正常消耗用電,并非電力企業職工個人用電,個人用電與普通消費者一樣繳費,不屬于此文中討論的內容。在日常工作中,電力企業要求將生產管理用自用電錄入電力營銷管理系統作為電力企業銷售電量處理,且對自己單位開具發票,分別作收入和成本處理,并要求同時上繳國家各項電力代收基金。筆者對此做法不認同。
1. 違背企業會計準則中關于收入確認的原則。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顒又行纬傻?、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以及“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是構成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條件”,生產管理自用電同時作收入和成本,不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的增加,也不存在商品所有權的轉移問題。錄入電力營銷系統作收入,會存在虛增售電量及收入。
2.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發票管理辦法》中第二十條關于發票開具的規定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而供電企業不能自己給自己開具發票。
3. 給人為操縱線損提供了機會。按現行做法,生產管理自用電作為企業的收入和成本進行核算,不影響電力企業經營利潤指標,但對此部分自用電量的統計會增加售電量,因不存在電費回收的風險,也不影響利潤指標的完成,成為人為操縱線損的機會。
4. 生產管理自用電不存在視同銷售及補繳增值稅問題。在稅務檢查中,稅務部門曾提出生產管理自用電屬于視同銷售行為,應該補繳納增值稅?!吨腥A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8年修訂版)第四條規定了38種視同銷售行為,但生產管理自用電不屬于視同銷售中的任何一種情形。
企業生產管理自用電不應作為企業銷售收入,也不存在補繳稅的問題。電力企業生產管理自用電屬于在電力生產加工過程中正常的生產成本,首先是其對應的購電環節的進項稅額應該正常抵扣,不存在進項稅額轉出問題。其次雖然電力企業作為終端用戶也在用電,但只要是屬于生產管理的用電則不存在補繳增值稅問題,因為電力供應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即使稅務上要求作收入處理,其憑發票后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也不存在應補繳稅的問題。其中,如果不開具發票會導致增值稅進項抵扣鏈的斷裂,與“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和商品用于繼續生產加工的增值稅進項稅可以抵扣”的規定相矛盾,而開具發票又與發票管理開具的規定相矛盾,唯有取消將管理自用電作為銷售收入的處理方法才會解決此矛盾。類似的情況如自來水公司管理用水,石油公司生產管理用油,家俱生產廠辦公用家俱等也是一樣的道理,其管理用電構成其產成品成本的一部分,不應作收入,也就不存在補繳稅的問題。
建議對生產管理自用電部分規定只能單獨裝表計量進行管理考核,以控制在國家規定的合理的線損范圍內,營銷系統不再錄入此部分電量,也不再作相應收入和成本的核算。
【作 者】
樂邦權
【作者單位】
重慶市忠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