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在此提醒企業,壞賬損失應謹慎處理,符合上述規定方可進行稅前扣除,以免帶來稅務處罰。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經營方式越來靈活,相互之間貨物流通、資金周轉越來越快,與之相對應的是許多企業在經營時應收款項的無法回收現象也越來越多,一般企業出現多年無法收回欠款的現象可以在稅務機關報備后按壞賬核銷,這種方式雖然對企業來說較為便利,但也為企業故意增加稅前扣除項目增添了便利。為此,2011年,國家出臺了新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在發布的《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年第25號)中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需要提供的資料有:1、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審批表;2、企業申請報告;3、公司決議或上級批復;4、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5、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6、法院的敗訴判決書、裁決書,或者勝訴但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7、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證明;8、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的行政決定文件;9、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死亡、失蹤證明;10、逾期三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11、與債務人的債務重組協議及其相關證明;12、其他相關證明;13、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企業能提供依法催收磋商記錄,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的,并能認定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可以認定為損失。
在此提醒企業,壞賬損失應謹慎處理,符合上述規定方可進行稅前扣除,以免帶來稅務處罰。
作者:孫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