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網上資料編寫)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第二條明確,“建造合同,是指為建造一項或數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資產而訂立的合同。”根據合同涵蓋范圍的不同,建造合同可以劃分為單純的施工合同(C),和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合同(EPC)。
C 為Construction的縮寫,施工;EPC為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的縮寫,它的中文含義是對一個工程負責進行“設計、采購、施工(交鑰匙)”,與通常所說的工程總承包含義相似。一般情況下由承包商實施所有的設計、采購和建造工作,完全負責項目的設備和施工,業主基本不參與工作。即在“交鑰匙”時,提供一個配套完整、可以運行的設施。這樣的工程項目承包模式在國際上稱為EPC模式。
有人認為,EPC最早出現在西方國家私人業主的工業與民用建筑中,特別是大型項目中。EPC的出現一方面是由于技術更新周期的縮短和市場競爭激烈的壓力,由于業主投資的目的是獲得預期的投資效益,而不是優化設計帶來的效益,因而他們更關注項目的運營階段,因此希望承包商以一個固定的包干總價承包工程,以此將工程中的多數風險讓承包商承擔。因此,在EPC模式下,業主只與一個承包單位直接發生關系。所有的設計、施工分包工作等都由總承包方對業主負責,設計、施工分包商不與業主直接簽訂合同。
近20年來,通過開展工程總承包,一批具有設計、采購、施工一體化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或企業集團逐步發展起來,如中國寰球化學工程公司、中國石化建設公司等;一批單一功能的設計院或施工企業通過改革和發展,成為以設計或施工為主導,具備咨詢、設計、采購、施工管理、開車服務等多種功能的工程公司,如中國建筑工程總公司、天津建工集團、北京城建集團、上海建工集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