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非正常損失”的定義重新進行了界定,這一變化使得企業發生非正常損失時的賬務處理與以往相比有所不同。本文通過比較研究探討了其給企業帶來的具體影響。
【關鍵詞】非正常損失 存貨盤虧 管理不善
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新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可見,新細則修訂了非正常損失的范圍,將老細則作為非正常損失的自然災害損失和其他非正常損失排除在外。這種修訂給企業的賬務處理帶來了很大的影響。
一、對企業相關經濟業務會計處理的影響
新細則對非正常損失定義的修訂主要對企業存貨清查中發生的盤虧賬務處理有一定的影響。下面我們對比一下新老細則對因非正常損失造成的盤虧的賬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