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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債券條件下涉農風險投資的有效退出—基于博弈論的分析

【摘  要】


【摘要】 風險投資基金能否順利退出實現預期的回報,是風險投資業發展的核心環節。我國涉農風險投資業正處于初步探索階段,退出渠道不暢嚴重制約了其進一步發展。本文運用博弈論的方法,對我國涉農風險投資者和企業家在可轉換債券下如何選擇有效的退出方式進行了探討,認為IPO不一定是涉農風險投資最有效退出方式,兼并收購更符合我國國情。
  【關鍵詞】 博弈論 涉農風險投資 可轉換債券

一、引言
  我國農業利用風險投資始于1996年。在1996年5月,廣東省科技風險投資公司和廣東新會市粵州新技術開發公司,共同投資興辦了新會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標志著農業正式進入風險投資市場。在農業引入風險投資的初期,由于國內風險投資機構數量少,風險投資資本不足,加之風險投資機構在投資領域認識上的偏差,所以傳統產業,尤其是農業利用創投資本的案例少,融資規模也小,農業沒有得到風險投資行業太多的關注。1996 ~ 1999年的4年中,農業利用風險投資的案例僅有8起。從1996年到2004年,農業合計利用風險投資的案例99起,平均每年發生融資案例11起。在9年間增長了16倍,年均遞增37%(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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