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本文在比較公司制與有限合伙制私慕股權基金的優缺點的基礎上,考慮江蘇省民營資本的特點,認為有限合伙制是江蘇民營資本參與私募股權基金的有效形式;并針對目前江蘇省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的法律困境,從地方政府的角度提出幾點法律建議。
【關鍵詞】民營資本 私募股權基金 有限合伙 法律建議
私募股權基金(PE)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非上市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并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將來退出機制的一種投資形式,主要通過上市、并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所持股份并獲利。在世界經濟領域,私募股權投資是僅次于銀行貸款和資本市場上市的重要融資手段,尤其對正處于成長期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型企業而言至關重要,是民營資本轉化為產業資本的重要渠道。在組織形式上,PE主要采取的是有限合伙制與公司制,目前我國主要采用公司制。為什么作為國際PE主流形式的有限合伙制沒有在民營資本實力雄厚、創業投資規模強大的江蘇省得到積極發展?究竟什么樣的組織形式更易激勵江蘇省民營資本參與PE?其發展又面臨怎樣的法律困境?對于這些問題的探索將對我國的經濟結構的轉型升級和創新型企業的發展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