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本文以增值稅法為基礎,就一般納稅人延期付款取得固定資產并延期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會計處理進行探討。認為應增設“待抵扣進項稅額”一級科目,以準確反映企業資產、負債以及各期損益,并詳細說明了每次延期付款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最后一次付款取得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會計處理。
【關鍵詞】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 延期付款 固定資產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規定,取得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成本以取得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然而該規定并沒有考慮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根據現行增值稅法,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取得除房屋、建筑物、小轎車、摩托車、游艇以外的固定資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延期付款方式下取得固定資產時即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會計處理,已有專家探討。實務中存在固定資產銷售方出于推遲納稅等目的,而在每次收款時或最后一次結清款項時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相應地,購買方取得發票的時間就會延遲,對此會計處理尚無人論述。本文對每次延期付款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最后一次付款時取得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會計處理進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