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針對目前網店征稅熱議,本文認為從法理上講應該對網店征稅,但全面征稅時機尚不成熟,目前對有實體店的網店可以征稅,而對純網絡零售店仍暫宜免稅。在征稅過程中,不論是現在還是將來都必須充分發揮網絡服務商(ISP)的作用。
【關鍵詞】C2C 網店征稅 實名制 ISP
日前,武漢市國稅局開出國內首張個人網店稅單——對淘寶女裝網店“我的百分之一”征稅430余萬元。此消息一經報道,立刻引起軒然大波,各界對此爭論不休,有的贊同,有的反對。自電子商務誕生之日起,是否需要對電子商務征稅,無論是國際還是國內從未停止過質疑之 聲。
網店是相對于實體店來說的一種電子商務,它是賣家通過網絡展示和宣傳其產品或者服務,并把產品或者服務賣給消費者的一種經營模式。通常它包括兩種模式,即商業機構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B2C)和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電子商務(C2C)。以B2C形式存在的網店應該納稅存在的爭議比較小,其主要問題是如何加強稅收征管工作,在此不予討論。本文探討的網店征稅是特指以C2C形式存在的個人網店征稅問題。